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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及实务应用

2021-11-12刘赛丽张鑫雨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1期

刘赛丽 张鑫雨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00)

0 引言

自企业破产法执行至今,规范了我国许多企业破产行为。但是我国企业合并破产事件越发层出不穷。我国早期的破产制度的设计只针对单个公司的破产,对关联公司的合并的措施还没有涉及到,自2012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汇集了相关专家,经过多次讨论论证,仍是没有商议出较好的办法。随着破产实践中关联公司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在缺乏正规规则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极为谨慎地审查合并损失案件,这样一来,既加大了起法院的负担,也降低了审判的速度,使其效率明显降低。在社会多方的压力下,有时会出现违规行为,如选择性兼并冲突、选择性兼并重组等,导致问题愈加严重。所以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企业合并的实施细则,作出具体安排,关联企业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出一定的成绩来。有时,团队的目标与单个成员的目标出现重大偏离,以及代表法人的资产和负债与独立法人的资产和负债严重不符,所以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全面的了解情况变动以及及时有效的控制情况,如此一来,独立法人的运作与独立法人的债务偿还之间就产生了冲突,造成了对债权人的极大不公,严重损害了破产法“公正偿还”的的准则。因此,企业集团利用多家关联企业进行商业不良行为,造成了利益的非法获得、不正当转移或分配,此举动是严重违背法人的独立原则的,应该及时纠正,以保证债权人的的权益以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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