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适用
2021-11-12钟一鑫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1期
钟一鑫
(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 518051)
0 引言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成长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逐渐增多,并趋向于复杂化,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当前相关案件中,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判决大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审理民事纠纷,但存在较大质疑声。
1 互联网专条适用的缺陷剖析
通过对有关民事案件的分析,各大互联网平台,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第三方插件选择多种行为功能,突破仅限于修改的问题。并且关于法律适用上也有差异,换言之,均属于互联网专条的案件,实际适用路径难以保持一致。目前,关于第三方插件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多,比如,腾讯提出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诉虹连软件的隐身功能,由武汉中级法院判决,裁判结果侵犯著作权的修改权,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爱奇艺诉飞流网络视频的刷量民事案件中,涉案行为是飞流网和“柠檬”挂机软件,在爱奇艺视频中,设置虚假的访问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二条,判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看历史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难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存在显著的连续性。和目前的互联网层面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类似,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前,各级法院均按照原法律条文的第二条,分析涉案行为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以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以及市场经济诚信原则,判断经营方、消费方和整体竞争秩序之间的损益情况,最终完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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