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娱乐法为视角试论我国演艺经纪合同性质
2021-11-12费腾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1期
费腾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 250000)
伴随我国文娱产业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也接踵而来。其中,艺人解约问题的频发近年来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例如,杨洋诉北京荣事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案、林更新诉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案以及蒋劲夫诉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案。分析艺人解约类案件,其争论的焦点往往围绕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任意解除权行使问题。本文以演艺经济合同性质为本体对象,通过梳理美国娱乐法发展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涉及法律问题实务中处理方法并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以演艺经纪合同性质争议为核心的艺人解除演艺合同实务判例,并通过对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现状、演艺经纪合同内涵、美国娱乐法发展及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和我国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四部分研究,进一步论述我国演艺经纪合同性质,为今后我国规范娱乐产业从业人员及经纪公司的管理运行提供范本。
1 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现状
得益于2009 年实施的《文化产业振兴计划》和2016 年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共同作用之下,我国文化产业近年来以势如破竹姿态迅猛发展。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 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企业营收已突破五千亿元。同一时期,一些传统企业诸如万达、腾讯、阿里巴巴等也纷纷将发展的目光投向影视娱乐产业,并通过收购、重构等方式建立其自己的文化公司及影视播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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