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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网络传播价值

2021-11-12曾白凌

现代出版 2021年6期

曾白凌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进入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法治时代。

信息即传播。当比特作为媒介推翻“谷登堡星汉”500多年的传播宝座时,信息不死,它突破纸张的边界,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障碍,与人类全面融合,同新技术旧爱新欢,万物皆媒,成为社会和世界的主宰。而人也不再只是原子世界独立的整体和肉身,还是在比特世界被对象化和数据化的符号。身份和人格同时存在于网络和现实之中,数字人格成为人格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数字画像特别是不完整的个人数据挖掘,将人的理性和能动性抽取掉,认知被简化为计算现象和技术过程。控制论开始改变“人”的要素,“把人建构成各种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的边界须由信息的流动来决定”。但是,人不仅是自然之物,更是由权利边界规定的整体和独立的自我。如果边界被打破,从肉身到数据、从人身属性到“数据人格”,技术将数据化和碎片化人的整体性,逐步解构人的主体性。人和工具建构成为一个系统时,人的主体性和意志力仍然存在,正如盲人的拐杖是他身体的延伸。但是当人被技术数据化,分解为数字代码和符号时,整体的人不是被延伸,而是部分甚至完全丧失主体地位和意志利益,沦为物和对象。人,作为目的之人、主体之人似已不复存在。“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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