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路径
2021-11-11孙传浩于阳
行政与法 2021年10期
孙传浩 于阳
摘 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其所构建的专门教育制度体系操作性不强,仍需积极探索。未来,应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统一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法律体系;整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教育矫治资源,促进专门教育发展;完善行政化的决定方式;构建分级分类处遇模式。
关 键 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容教养;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0-0118-11
收稿日期:2021-05-18
作者简介:孙传浩,天津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于阳,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和少年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中美城市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布与防范对策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SFB2023。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定的低龄化、暴力化趋势,特别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屡见报端。有学者主张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也有学者对我国是否仍需保留收容教养制度产生争论。[1]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分别于2021年3月1日和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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