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行政规制探究
2021-11-11缪颖
行政与法 2021年10期
摘 要:本文认为,与民法、刑法等相比较,行政规制以其主动性和灵活性两大优势更适用于规制网络直播。但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仍存在缺乏统一的行政法规、规制主体职权不明、单纯强制规制、服务引导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坚持行政监管适度与共治原则,统一网络直播行政规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加强引导与服务,探索刚柔并济的行政规制手段,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网络直播;行政规制;监管适度;柔性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0-0075-09
收稿日期:2021-06-30
作者简介:缪颖,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文化,由于其准入门槛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直播乱象频发,如未成年人现身直播间巨额打赏、直播购买的商品退货率较高、侵犯他人肖像权或隐私权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应以法律规制其健康发展。相较于民法、刑法侧重于事后责任追究与救济,行政规制在遏制网络直播肆意发展方面更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灵活性。
一、我国网络直播现状及其行政规制
网络直播行业依托于互联网产生,发展迅猛且直播内容丰富多样,但网络直播也存在一些乱象。由于刑法入罪门槛高、民法对现实中的一些侵权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界定等原因,亟待完善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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