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手续前置合同及其效力初探
2021-11-11邢鸿飞闫雯惠
行政与法 2021年10期
邢鸿飞 闫雯惠
摘 要:前置批准具有双重性,从法律性质来说属于行政审批,是对当事人之间缔约行为的批准与认可,应遵循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是未生效合同,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具有独立效力,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不因批准手续的办理而当然有效,合同内容本身的有效性也起着决定作用。在实体法层面,报批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在程序法层面,若审批机关存在失职或滥用权力等违法情形时,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前置批准;行政审批;违约责任;行政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0-0107-11
收稿日期:2021-05-20
作者简介:邢鸿飞,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闫雯惠,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批准手续前置合同是指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组织提出批准请求,经过依法审查才有可能生效的合同。本文所称的前置批准,即在合同生效前,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向有权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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