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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对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反思与修正

2021-11-11李兆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兆阳

正如《大数据时代》所言:“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数据蕴含着愈来愈多的商业价值,数据的运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挑战,对既有的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许多目前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数据抓取行为就是一种新出现的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对于该种新型商业行为的规制,法院青睐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然而学界针对该条的适用则存在着颇多的批评,相应地,这些批评也反映在适用该条规制数据抓取行为之中。本文则试图对目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模式进行反思,并根据竞争法的基本理念,将竞争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纳入到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之中,实现对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思路的修正,以期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对数据抓取行为规制模式的反思

(一)数据抓取行为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经营者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不断产生、记录、收集、存储各种各样的数据,并且将这些数据加工处理,使其转化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资产。目前,法律并未针对数据资产的权属制定相应的规范,而大量的数据本身,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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