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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与高丽女性婚姻选择权比较探析

2021-11-10许金玲

文学天地 2021年6期
关键词:高丽自主权

摘要:婚姻问题历来是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历史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女性婚姻问题近来备受关注。在古代婚姻的缔结往往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论是中国的宋朝还是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都遵循这一婚俗。对于女性而言,其婚姻都掌握在父母、尊长手中,本人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

关键词:宋朝 高丽 女性婚姻 自主权

一、宋朝女性的婚姻选择权

司马光在《家范》中记载:“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纽豆范酸礼相助奠,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 清明集[M]卷8,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65页]在古代,女儿十五岁成年,二十岁就要嫁人,那么女儿嫁给什么样的人,是由她们自己决定还是由父母决定,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宋代女儿的婚姻自主权问题。

宋代父母对女儿疼爱有加,在期望女儿有一个好的归宿的同时,也“出于对家族利益的考虑,中国古代女子的婚姻是由父母等主婚人来掌握的。” [ 韩冬冬:宋代女性家庭地位述论[D]安徽大学,2010年版,第18页]“婚姻”所关系到的不仅是男女本身,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关于女性婚姻的选择权上女性是没有选择权的,相反她们的父母对于女儿结婚对象的选择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在《宋刑统》中对婚姻缔结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内容也体现着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婚姻缔结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力法的要求,否则婚姻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卷14,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8页]一般情况下,婚姻都是由父母尊长决定,而对于违背父母尊长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子孙杖一百,并撤销婚姻”[ 同上]可见女性在结婚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完全没有自主权的。

二、高丽女性的婚姻选择权

崔鲜香的论文《高丽时期“为人女”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高丽社会通常被视为贵族制社会,因此贵族家庭在婚姻上更多的考虑家族的经济、政治权益,很少考虑当是人的意愿”。[崔鲜香:高丽时期“为人女”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年,第2期]所以在高丽时期的史料几乎见不到女性享有择偶权的事例,而从史料中常见的是父亲为女儿选择配偶的事例。

例如“兆年少怀志节,有器局,力学能文。年未冠,神彩秀发,草澳郑允宜使其府,一见知为异人,以其子妻之。”[ 郑麟趾:高丽史[M]平壤:朝鲜社科院古籍研究所,1958年版]

“十九年,调清道监务。郡多大性,号难治。宗濡不受请渴,绳之以法,以最闻。秩满,补都兵马录事。俞千遇时为都兵马使,见而奇之,妻以女。未几,籍内侍。……思平,字坦夫,少有器局,政丞金伦号知人,以女妻之。”[ 同上]

“遁村先生钟爱一女,择婿于牧隐先生。牧隐曰,吾门下士多矣,性气温雅,未有如二人者。盖指权近阳村,刘敞仙庵,先生遂以刘公为赘焉”。[李集:遁村遗稿[A]梨花女子大学韩国女性研究所,韩国女性关系资料集(中世篇)[M]首尔:梨花女子大学出版部,1986年版

]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父亲的意志在女儿婚姻中起重要作用。同时父亲在为女儿选择配偶时一般从自己认识的人当中选定,主要考虑对方有无才华,有无前途,基本上为女儿的将来着想。

在高丽除了父亲为女儿选择配偶之外也有族中其他长者做主选择配偶的,“尹状元殁,女孙二人孤,无所依。公曰,吾而不恤吾姑夫之孙,吾尚为人乎,择士人嫁之”这说的是尹泽为姑夫的两名孙女选择配偶的事例。总之,高丽女性的婚姻全凭父母做主,没有父母也需由其他长辈做主,不见女性自己做主婚姻的事例。因此可以认为高丽女性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

总之,无论是父母为女儿选择配偶还是族中长辈做主为女性选择配偶,这都表明在高丽时期的女性本人不能享有择偶权的。

三、宋朝与高丽女性婚姻选择权比较

对于宋朝与高丽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宋朝女性还是高丽女性初次结婚时是没有自主权的,更多的是父母或长辈为其选择夫婿,决定其婚姻缔的。

在宋朝,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不论女儿还是儿子的婚姻都主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完全听从父母长辈安排的同时,还要遵循礼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古代男女的婚姻权。更何况在封建制度下毫无地位的女性,她们更不存在婚姻的自主权。

高丽社会通常被视为贵族制社会,因此贵族家庭在婚姻上更多的考虑家族的经济、政治权益,很少考虑当是人的意愿。上层女性可以说完全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更不用说连温饱都难以解决的下层贫苦百姓家的女儿了。

参考文献

著作:

1. 窦仪等撰.《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

2.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3.张邦炜:《宋代婚姻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

4.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

5.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

6. 郑麟趾 :《高丽史》,朝鲜社科院古籍研究所.1958年

7.权纯馨:《高丽婚姻制度和女性的生活》,首尔:图书出版慧眼,2006年

8.朴云龙:《高丽时代史(上)》,首尔:一志社,1985年

9.许兴植:《高丽社会史研究》,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81年

论文:

1.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南充师院学报,1986年第3期

2.李智萍:《宋代宗女婚姻论略》,殷都学刊,2004年第1期

3.姚兆余:《试北宋世家大族的择偶标准》,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4. 韩冬冬:《宋代女性家庭地位述论》,安徽大学硕士论文

5. 张凤:《近十年来宋代婚姻问题研究探述》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6. 李智萍:《宋代宗女婚姻论略》.殷都学刊,2004年第1期

7.姚兆余:《论北宋世家大族的择偶标准》.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8. 崔鲜香:《高丽时期“为人女”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9.崔鲜香:《韩国的高丽妇女史研究综述》,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0. 姜诗萌,梁亚楠:《论高丽时期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年第9期

11.金禹彤:《高丽礼制研究》,延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作者简介:

许金玲,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古代中朝关系史

清明集[M]卷8,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65页

韩冬冬:宋代女性家庭地位述论[D]安徽大学,2010年版,第18页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卷14,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8页

同上

崔鲜香:高丽时期“为人女”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山西大学学報(社会科学版)[J]2008年,第2期

郑麟趾:高丽史[M]平壤:朝鲜社科院古籍研究所,1958年版

同上

李集:遁村遗稿[A]梨花女子大学韩国女性研究所,韩国女性关系资料集(中世篇)[M]首尔:梨花女子大学出版部,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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