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视野下的法本质
2021-11-09黄成松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黄成松
(皖西学院法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越是基础的东西往往越容易忽视,同时也越难以说清。法的本质就是这样,它既是法学“四梁八柱”的基础概念、核心概念之一,同时也是至今尚未取得全面共识的概念。有的人认为意志是法的本质,有的认为规则是法的本质,有的则干脆认为不存在所谓法的本质。本文试图沿着“如何在形式逻辑的视野内理解本质→如何在本质的视野内理解法本质→如何在法本质的视野内看待相关观点”的逻辑,谈谈个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一)理性说、正义说、意志说、经济因素说
理性说主要认为,世界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其基础是人性,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风俗习惯及实在法会因地因时而异,但理性却是一贯的、永恒的。
正义说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那里多有阐释,他们将法的本质与抽象的正义相联系,认为法的合法性源自于正义和价值,法是正义的化身或体现。法虽然有社会治理等具体功能,但核心应当是作为社会基本道德要求与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体现。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把道德与正义要求强制性的适用起来。道德是软性的法,法是刚性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等。
意志说包括神的意志、统治者意志、公共意志等。神意说主要认为,法或者像《汉谟拉比法典》 《摩奴法典》那样是神的意志的传达,或者如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阿奎那所称,是源于某种神性自然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