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2021-11-07肖晨璐
客联 2021年9期
肖晨璐
摘 要:民事诉讼行为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旨在给予申请人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但由于法律规范过于原则,行为保全在启动、审查、担保和救济等方面欠缺具体的规定。为弥补保全制度的不足,建议厘清行为保全的启动条件,丰富行为保全的审查内容,优化审查程序,健全行为保全的担保机制,灵活认定担保数额,构建多方面、系统化的行为保全救济途径。
关键词:行为保全;启动;审查;担保;救济
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概况
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禁止令状,后经过教会法和欧洲王室法逐步发展为行为保全制度i。现如今很多国家都存在类似的制度,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都是该制度的体现。而我国在2000年生效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首次将行为纳入保全对象,打破了我国保全对象仅限于财产的局限性,填补了立法的空白ii。随后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规定了“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丰富了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但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也仅限海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无法适用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直到201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使得行为保全制度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得以正式确立。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为了避免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有效的执行,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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