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辩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2021-11-06周鸿飞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标准
周 鸿 飞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根据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行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从最初“被告人享有辩护权”逐渐向“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权”转化。这种转化不仅解决了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量的要求,而且更加突显出对有效辩护的目标追求①。但基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一般法律公理,仅规定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有什么义务而未规定相应责任仍然不能有效保障该权利,故在有效辩护的基础上构建律师无效辩护的制裁救济机制是保障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前提条件。
一、反思:无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成因
随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随之变革。从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确立了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重大改革修订,在此期间,《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不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参与权也起到保障作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方面最大的改革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阶段,为之后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运行奠定了基础。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