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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三重维度

2021-12-28刘寒菲

关键词:马克思

刘 寒 菲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马克思理论活动最初指向的是共同体与人的自由实现的关系问题,这从他在“莱茵报”时期钟情于以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来观察人的自由的实现就可以明确地看出。但是,在“莱茵报”时期的后期,因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与摩泽尔河畔农民贫困的现实,使得马克思窥见物质利益问题所决定的某种客观的社会关系对观察法与政治国家等社会问题的制约作用。由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产生了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到底是谁决定谁的“苦恼的疑问”,这发端于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基于主奴关系辩证法所讲的苦恼的意识——奴隶劳动基础上所造成的自由的自我意识在绝对自由的普遍性与个体自由的特殊性之间因分裂而不能够实现统一而产生的痛苦的情绪。马克思“苦恼的疑问”是黑格尔的苦恼的意识在市民社会所诉求的个体自由(利益)与政治国家所代表的普遍自由(利益)之间矛盾的现实表现。围绕着“苦恼的疑问”的释疑,在共同体问题上,一方面,马克思在黑格尔所窥见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的矛盾现实并力图通过伦理国家(伦理共同体)的创建以消除这一矛盾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政治共同体”(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基础上的)、“资本家共同体”(商品交换形成的“货币共同体”的最高阶段)、“自由人的联合体”(无产阶级联合劳动基础上的)等概念,并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内在矛盾及其扬弃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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