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
2021-11-03胡尚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胡尚
摘要:为了加强对贵州地区的统治,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重视对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大元通制》等元代法律规定了土司土官的任命、职责、奖罚等。《大明会典》《钦定大清会典》在前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的法律治理,主要包括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司承袭的资格、程序等。其特点是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的控制程度逐渐加强,对贵州土司的管理逐渐完善,增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政权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关键词:土司承袭;法律治理;国家认同感
中图分类号:K24;D6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53-03
贵州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是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土司又称土官、土酋,是我国古代一类官职的统称,通常是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领任职,以夷制夷。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头领在其势力范围内设立且被中原朝廷认可的政府机构,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治理。
一、元明清时期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一)元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元兴之时,未有定律以守,百司以金律为断讼之词。世祖时,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道、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这是元代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废止适用旧律之后,这是当时人们处理公共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等所依据的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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