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审查判断
2021-11-03田黔海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田黔海
摘要: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为:行为人专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行为人提供专门的网络工具用于网络犯罪实际为牟利的行为、行为人曾经接受过相关举报、刑罚后仍然为网络犯罪提供工具或者相关帮助的行为、行为人利用不合理手段进行准备,实际上是为进行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明知”的构成观点分为狭义认识说、广义认识说、折中说和包含说,“明知”的构成要件为“知道”与“应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四种类型“应知”审查方法,用以规范此类犯罪活动罪中主观要件的司法审查认定。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应知;客观归则;审查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42-05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文简称帮助网络犯罪)发布以来,该罪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其不完善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且国家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解释①,可见,其对于未来打击网络方面的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关学者在学理解释和确定该罪成立要件的大方向上(上中下游犯罪的解释)有比较激烈的讨论[1],相对于运用中下游的帮助程度功能为划分角度来说,各学者的观点已经对相应的法律起了重要的影响[2]。但是在“明知”的认定和危害程度认定等方面、罪刑认定后的明知与功能的关系判定还存在相对模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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