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审视与完善
2021-11-03施觊文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施觊文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一般性条款。从该规定出发可以归纳出,我国证明妨碍的主体为不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客体包括了我国所有的证据种类,客观要件包括证明协力义务的违反、拒不提交证据的行为、陷入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法律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该条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仅包含故意而不包含过失心态;行为方式仅包括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遗漏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证明妨碍行为;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仅限于认定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为真实,具有局限性,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情形;程序保障条款的缺失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证明妨碍;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33-03
民事诉讼中证据资料偏向存在于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手中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证券欺诈等现代型诉讼中更为常见。由于诉讼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被侵权的举证人对证据资料的接近、获取及使用,使得举证人陷入举证不能或是举证困难的境地。针对这种诉讼现象,世界各国创设了证明妨碍制度以解决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运作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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