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2021-11-03苏之迪罗刚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苏之迪 罗刚
摘要: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应结合罪行法定的原则,对行为人进行罪行认定。行为人为确诊患者或者为疑似患者时可能会导致传染病扩散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判定。当行为人为疑似患者时,虽然无传播传染病的故意,但隐瞒病情拒不上报,或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造成了传染病的扩散的行为,可以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判定。当行为人虽为确诊患者,或者作为无症状患者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由于其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对于这种情形下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当确诊患者与家庭成员密切接触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时,若其告知家庭成员并一起进行了自我隔离,降低了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性,则可以考虑推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抽象危险犯的犯罪中止状态。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抽象危险犯;犯罪中止;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30-03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过程中,一些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此时应结合疫情防控的特殊性,排除公众舆论等因素的干扰性,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结合罪行法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2020年2月7日早晨,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公安局公布了一则江某清与江某山故意隐瞒疫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通报。据通告内容显示,江某清于2020年1月16日从湖北省赤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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