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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兼容行为不正当竞争定性探析

2021-11-03王琲琲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王琲琲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恶意不兼容行为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对“恶意”应当如何解释和界定、是否需要考虑实施不兼容行为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与否、不兼容行为的双重性质如何协调等问题成为了该项适用的重点、难点。判定互联网经营者实施恶意不兼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做到前置判断不兼容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损害程度,判定恶意是核心,以及判断互联网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关键词:互联网专条;恶意;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27-03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和全方位的影响,数字化信息生活延伸到各家各户、各行各业,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便利。尤其是2019年末新冠疫情的暴发和蔓延,让互联网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现出来,但与此同时,各大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兼容性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屏蔽”“封杀”“封锁”“二选一”等字眼频频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兼容事件的屡屡发生,引发了如何规制实践中互联网经营者实施的不兼容行为,以及由哪部法律进行规制问题的讨论。尽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增加了专门规制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文“互联网专条”,但在从一般条款向“互联网专条”过渡的过程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为恶意不兼容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定性带来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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