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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特殊工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1-11-03周祯屹

西部学刊 2021年20期

周祯屹

摘要:日本企业通过裁员、延长劳动时间等方式以求提高效益,长时间劳动、过劳死等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对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均构成了压力。为在增强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同时又兼顾灵活用工的需求以提高效率,日本制定了较为独特的工作时间制度,有学者将其分为一般规则、排除适用、特别规则三个部分。包含变形工作时间制、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的除外规定、以及职场外工作时间设定制、裁量劳动制和高度专业工作制度等。这对于重构我国现有特殊工时体系具有重要启示:(一)借鉴日本变形工作时间制,加强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立法;(二)充实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996”现象,以及不同类型的强势劳动者在不定时工作制下设置下位概念予以分别调整;(三)加强劳动监察,弥补工会缺位,遏制“自愿加班”现象。

关键词:就业形态;工作时间;变形工作时间制;分层保护;特别规则

中图分类号:F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0-0055-07

引言

长期雇佣是日本雇佣体系最为重要的特征,然而在全球化的冲击下,与高水平保护相对应的高额人力资源成本严重影响了日本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成为经济界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日本劳动力市场产生了两个显著变化:一方面,企业大量采用临时工、派遣工,正式员工比例逐年下降,非典型雇佣比例逐年上升。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所发布的数据,2019年非典型雇佣劳动者数已达2165万人,占总劳动者数的38.3%,相较于1989年的19.1%以长期雇佣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已然有所动摇①。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裁员、延长劳动时间等方式以求提高效益,长时间劳动、过劳死等社会问题愈演愈烈。经济社会危机是劳动法趋于完善的动因之一。经济社会危机对作为劳动法主体的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形成了压力,在劳动者处境的恶化以及失业率急速上升的局面下,提升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同时又兼顾灵活用工的需求以提高效率则成为了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日本发展出了较为独特的工作时间制度,其中既有基于行业的划分,以应对部分行业的现实需要,又有针对强势劳动者的特别规则。至今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史,并仍在不断探索和改进中,试图构建出一套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存在大量值得参考借鉴的方式方法。2018年1月22日,日本国会提出了《工作方法改革法案》,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对工作时间制度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我国目前也面临着人力资源成本抬高,劳动者处境恶化的问题,然而在特殊工时方面的制度设计尚显不足。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劳动法在工作时间制度领域对就业形态多元化做出的回应与制度设计进行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丰富我国比较法研究的材料,为未来我国在相关领域进行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一、日本特殊工时制度的沿革

日本劳动基准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近30年先后经历过6次修改,主要分为两个阶段。1987年和1993年的工作时间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而此后的修法活动主要着眼于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1]315。由此可见,早期修法的目标主要着眼于法定工作时间的缩短,但在达到国际通行的一日8小时,一周40小时的标准后,修法的目标发生了转向,多侧重于对工作时间制度的缓和,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立法目的。这也与近年来世界各国劳动法领域去规制化、灵活化的主流趋势相一致。

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所掩盖的矛盾在危机中凸显,这也赋予了劳动基准法新的责任。1997年的金融危机及2000初的IT泡沫②破裂致使日本企业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处境大大恶化,大量正式员工被裁,人力不足且对劳动者压榨日深,工作时间居高不下,过劳死问题加剧,日本失业率于2002年达到5.4%的历史巅峰,而这也与上述立法目的的转向时间暗合。针对这一状况,日本政府不得不围绕工作时间制度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善劳动者的生存环境。第一,针对长时间工作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以及过劳死和过劳自杀频发这一问题,《劳动基准局长通达》分别于1995年以及2001年对心脑疾病和精神问题导致工伤的定基准予以放宽③。第二,针对经济情况恶化带来的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自愿加班的问题。厚生劳动省于2001年4月以行政通达的形式给雇主设定了把握工作时间的义务,并于2003年5月制定“不付加班工资的综合对策要纲”,通过全国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对该问题予以重点监督指导。第三,针对少子化危机及女性就业困难的问题。日本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以“工作与生活相调和”为核心的行动指针,鼓励改革工作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这也是设置高度专业工作制度以及提出扩大企划业务型裁量劳动制适用业务(修正案)的背景[2]46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项围绕工作时间所采取的措施:一指向工伤认定标准的扩大,二指向加班工资的支付,唯一直接指向工作时间的第三点旨在使工作时间制度的弹性化。不同于前兩者对于所有劳动者进行普遍保护,其对于部分劳动者而言反而是一种“加负”。可见,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为缓和劳资双方的双重压力,设定新的工作时间制度以提高劳动效率显得更为重要,其也作为历次修法的重点部分被不断修正和发展。

二、日本工作时间制度概述

日本工作时间制度围绕一日8小时、一周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展开。有学者将其分为了一般规则、排除适用、特别规则三个部分[3]171。本文也将按照这一分类展开论述。一般规则中的特殊工时制度包含变形工作时间制,其也可以被视为特殊工时制度的兜底条款,具有设立门槛较低,能够广泛应用于第三产业的特点。排除适用则是针对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岗位,不适用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规定。近年来随着劳动者就业形态的多样化,一般规则中的特殊工时制度和排除适用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劳动基准法导入了特别规则,包括职场外工作时间设定制④、裁量劳动制和高度专业工作制度。这一发展趋势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提高,由一般规则的排除适用模式转向结合实际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的特性设立特别规则的模式,兼顾了行业需求与针对强势劳动者的特别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是我国未来进行制度设计的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