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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号构件在异写、异构判定中引发的问题及其处理原则

2021-11-02秦冕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构形理据记号

秦冕

(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记号构件是根据汉字构件的不同功能而划分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构件类型,它是由表义构件或示音构件等其他功能性构件因形体演变等原因丧失理据后所形成的,并不具备实际的构形功能,因此很多学者将其视为其他功能性构件的对立成分。记号构件的出现弥补了以往“六书说”“四书说”“三书说”等汉字构形分类的不足①,使现代楷书简化汉字的构形系统得以科学全面地描写,记号构件在汉字构形系统中的地位逐渐凸显,亦标志着汉字构形理论的成熟与完善。但随着学术界对记号构件研究的逐步深入,由记号构件引发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一、记号构件在异写、异构判定中引发的问题

随着楷书简化字的普及,独体记号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的数量大幅上升,记号构件在异体关系判定过程中所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一直以来,在判定异写、异构的过程中,“构形模式不同”以及“构形模式相同,但选取了不同的表义构件或示音构件”等情况被认为是典型的异构字,而记号构件作为一种独立的构件类型,在原则上应与表义构件、示音构件一样,能够在异写、异构的判定过程中发挥作用,即“记号构件参构模式与其他构形模式”以及“构形模式相同,但选取不同的记号构件”的情况亦应判定为异构字。而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主要表现在记号构件在来源上大多是由其他类型构件异写造成的,若根据来源将这些独体记号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判定为异写字,就忽略了它们与正字在构形方面的不同;若根据构形将其判定为异构字,则会掩盖这些字的产生原因及演变过程,也会使很多公认的异写字类型被归入异构字当中,不利于异体字的整理与研究。当前对于记号构件的研究散见于各类汉字构形系统特征的研究成果当中,专门性的研究成果较少。因此,在异写与异构的判定过程中如何处理记号构件,是一个研究价值颇高的问题。

二、记号构件在异写、异构判定中引发问题的成因分析

记号构件之所以会在异写与异构的判定过程中引发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记号构件在现代汉字构形系统中的地位发生重大变化

记号构件在不同的汉字形制下均有存在,原本不属于主要的构件类型,但当汉字进入楷书形制后,尤其是简化字推行以来,记号构件便一跃成为汉字构形系统中不可忽视的典型成员之一。根据张素凤对于古汉字结构变化的研究成果来看,在甲骨文、金文与小篆的字形系统中,共有641个字存在对应关系,其中记号构件在甲骨文系统中占比0.96%,金文系统中占比1.25%,小篆系统中占比8.89%,由此可见,虽然记号构件的数量随着汉字的演变呈逐步上升趋势,但是在古文字构形系统中尚未占据重要地位,占据重要地位的是表义构件和示音构件,如二者在小篆系统中占比分别为68.17%和37.75%[1]135。

而现代汉字构形系统的情况则与古文字系统大不相同。柳建钰、王晓旭借助字料库对通用规范汉字的构形属性进行查测,结果显示现代通用规范汉字可拆分出直接构件16 073个,去重后共有2 658个,其中数量最多的示音构件共1 482个,占直接构件去重总数的55.76%,其次是记号构件755个,占比28.40%,再次是表义构件402个,这说明现代汉字记号化趋势进一步凸显。从构形模式上看,记号半记号字总数为1 203个,占通用规范汉字总数的14.84%,其中一、二、三级中的记号半记号字总数分别为861个、243个、99个,占比分别为24.60%、8.10%、6.17%,这说明一级字表中的记号半记号字最多,理据保留度最小[2]。总而言之,记号半记号字大量出现,与表意字、形声字形成了三分现代汉字天下的局面。周妮对现代汉语3 500个常用字进行了构形属性查测,得出现代汉语常用字中共有211个独体字,其中独体记号字为184个,占比87.20%;记号构件参与组构的合体字有1 064个,占比32.35%[3]35。与之相反的是,义音合体字(形声字)的占比从小篆系统中的87.35%降到了现代常用汉字中的56.54%[4]2。由此可见,从古文字系统到现代楷书简化字系统,记号构件的数量大幅上升,组构汉字的能力逐步加强。

记号构件的形成导致独体记号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大量涌现,而记号构件只造成了这些字在形体上的变异,并没有改变原本的字音、字义以及记词职能,这些独体记号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与其古本字之间属于异体关系,这就造成了楷书简化字层面上异体字数量的激增。

(二)记号构件的本体理论不足

据研究,记号自甲骨文起就已经得到广泛使用,新石器时期陶器等上面的原始抽象符号——记号,是汉字源头之一[5]16-18。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以“阙”字来表示那些在当时看来部分或全部构件理据不明或丧失的字,如“質,以物相赘,从贝从斦。阙”,“兟,进也,从二先,赞从此。阙”。于“質”“兟”二字而言,“斦”“先”均为理据不明的记号构件。《说文解字》中此类“阙”字共44个。

虽然记号构件早已经被发现,但因数量过少、性质特殊等原因并没有得到重视,没能进入汉字的结构类型当中,仅被视为一种理据不明的文字现象予以标注。最早把记号构件作为汉字的构形单位予以说明并有专门术语称呼者,是清朝的王筠和许瀚,王筠在《说文释例》卷五中以“彣饰”来指称和解释部分记号。唐兰最早用“记号”命名这种字形中既不表意又不表音的部件[6]87,不过他并没有对记号进行界定与深入研究。首次对记号进行界定的是周有光,他认为“……作为部首的‘日’字既不能表音,也不能表具体意义,只有分化字形,区别字义的作用,成为‘定符’(记号)”[7]167。其后裘锡圭、马玉良、王凤阳等人均对记号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21世纪后,记号理论进入完善期和拓展期,随着汉字构形学的产生,学界对汉字的形体有了科学的分析方法,记号构件才摘下神秘的面纱正式走入大众的视野,并据此产生了不少可喜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彭霞、冯玉涛还构建了专门研究记号理论的新学科——汉字记号学。

虽然前贤时俊已经对于记号构件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由于对汉字构形系统的分类角度与方法的不同,关于记号构件的理论并没有得到统一,主要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1.对记号构件的范围划分存在分歧

目前学界对于记号构件的研究主要依据王宁、裘锡圭、李运富等人的理论成果。

王宁按照功能将构件分为表形、表义、示音、标志四种,并指出一部分构件在演变中失去了构意的功能,于是将其称为记号构件。她肯定了记号构件的存在,但并不认为记号构件与前四种构件处于同等地位,对于那些记号构件参构字提出了特殊的处理方式,即按照记号构件在合体字中的参构程度将其分为构意半存字和构意丧失字[8]121-141。而其总结的十一种汉字构形模式中,不包括这两种模式。对于记号构件的处理,王宁提出应参考历史发展的轨迹,将记号构件处理成变体,恢复其原初构意[8]74。她将由古文的独体象形字直接演变而来的“传承式零合成字”(豆、衣、凡、鳥)与由古文合体字的构件黏合而来的“黏合式零合成字”(兼、史、吏)共同处理为“全功能零合成字”,即“独体表形字”[8]123-124,而非丧失理据的记号字。由于语言的演变,声符与所构汉字之间有的已经距离很远,对于这种构件,王宁仍认为其具有表音功能[8]115。同理推之,意义演变后的义符仍具有表意功能。

裘锡圭认为汉字字符可分为意符、音符和记号三类。记号字符又可根据是否与其他字符组合而分为记号字(并、表、年)和半记号字(春)两种。那些字形结构没有遭到破坏,但语音和字义已经产生变化的字也属于记号字(特)或半记号字(耻)。对于“日”“水”这一类由象形字演变而来的独体字,裘锡圭认为它们应属于记号字,而非表意字。他不赞同那些按照记号构件原有的音义来恢复其表意功能或示音功能的方法,认为这是“只管记号构件本来的构造,而不管它们的现状”[9]12-15。

李运富将记号构件与象形构件、表义构件、示音构件、标志构件置于同一层面,并按照五种构件的不同组配方式总结出二十种汉字构形模式。记号构件可以独立成字,即记号独体字(更);也可以参与构字,如与表义构件组合成为义记合体字(鸡),与示音构件组合成为音记合体字(历),与记号构件组合成为会记合体字(射)等。李运富划分的独体字类型中不存在表义独体字和示音独体字,认为这两种模式是借用现成形体记录新词,可以不作结构分析,将它们统归为记号独体字(鱼、马、水、土)[10]144-145。那些原本理据清晰后变得不清晰,但仍可根据类推而成类表义或成类示音的有理据构件分别叫做“类义符”(室、家等字当中的“宀”)和“类声符”(都、著等字当中的“者”)[10]174-175。

王宁关于记号构件的理论主要以汉字理据的保留程度为导向,裘锡圭的理论以探讨汉字的性质为导向,李运富的理论以记号构件在汉字构形系统中的参构作用为导向。三位先生关于记号构件的理论成果指导着学界的相关研究,其间的区别也直接导致了记号构件相关研究成果的差异,三类理论的主要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王宁、裘锡圭、李运富对记号构件划分范围的区别

由表1可以看出,三位先生关于记号构件研究的分歧主要在于:一是记号构件是否能够参与汉字的构形模式的划分;二是象形独体字、合体黏合字、形体不变但读音或意义发生古今变化的字是否属于记号字或记号构件的范围。至于构件分类依据以及分类成果,只是划分角度以及细致程度上的差异,不存在本质区别,王宁的构意丧失字、构意半存字与裘锡圭的记号字、半记号字是可以进行对应的,李运富的六种记号构件参构字类型亦可以根据其构形理据的保留程度与王宁、裘锡圭的类别相对应。

2.对记号构件的进一步应用缺乏理论指导

三位先生的理论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共同确立了记号构件的身份地位,为记号构件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记号构件性质上的特殊性使其在异体字的归属上产生了问题,三位先生均未对这一问题予以讨论,加之不同理论体系下的记号构件范围不一致,甚至有些部分完全相反,使得其后的学者在研究记号构件相关问题时缺乏明确统一的理论指导,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由此导致研究成果无法深入,表现为当前学界对于记号构件的讨论多停留在汉字理据保留程度上的分析,而缺少进一步的应用;即便深入,其成果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前者损害了研究成果的完善性与穷尽性,后者导致对于同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判定结果。

如董丹梅依据王宁的理论分析3 500个现代常用汉字的汉字理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那些符号化后失去表义、示音等功能的构件仍具有类推表义和类推示音等功能,故而仍将其归为表义构件或示音构件等使用。类推表义构件与类推示音构件既包括那些形体变异而来的字,如車—车;又包括那些类推简化而来的字,如“燭—烛”“觸—触”“獨—独”当中的“虫”。在这样的范围下,得出在现代常用汉字中,部分丧失理据字(即记号构件参构字)占比12.14%,完全丧失理据字(即独体记号字以及会记合成字)占比11.29%,理据完全丧失的零合成字(即独体记号字)共162个[11]1-6。而周妮根据李运富的理论对相同字料进行查测,结果显示,在现代常用汉字中,独体记号字共184个,占总独体字的87.20%,记号构件参构字占比32.35%[3]35。可见不同的指导理论下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差异是非常大的。

关于那些由异写而来但在构形上具备异构特征的记号字究竟属于异写还是异构的问题,很多学者选择运用其他的名词而非记号构件分析和解释这一现象,这也和记号构件理论的先天不足相关。

如李镜淑认为在异写字与异构字之间存在着一种过渡现象:讹字。异构字能够直接阐释构形理据,异写字字形虽然变化但不影响构形理据的识别,讹字则是在异写字的基础上理据进一步破损以至无法识别的字形,她将这种讹字归入异构字当中[12]。实际上,李镜淑所说的讹字即为由异写产生的独体记号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

吕敏认为因形制改变而进行的汉字转写会使一部分汉字失去原有的造字理据而变为符号,这种现象叫作符号化,由此产生的符号字与前古文为异构关系。但她又指出文字书写过程中的构件混同现象叫作讹化,这种讹化字属于异写字[13]。实际上,构件由于混同而失去其原本的构形理据,这种构件与前文所说的符号字中的符号构件一样,均属于记号构件。同是记号构件却部分被判定为异写、部分被判定为异构,这恰恰说明了记号构件内部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宜被统归于异写或异构中的某一种。

无论是李镜淑所说的“讹字”,还是吕敏所说的“符号化”和“讹化”,从本质上看都是由异写造成同时具备异构字特征的记号构件,而二人均认同这类字具备不同于常规异写字或异构字的特点,故而用特殊的名称将其归为异写或异构的特殊类别加以研究。不过二人没有从根本上看到这是由于记号构件的参构而造成的现象,故而并没有将同类现象一网打尽,李镜淑的“讹字”属于由字体演变而形成的记号构件,吕敏的“符号化”和“讹化”,属于由构件黏合和构件混同造成的记号构件,而这些情况只属于记号构件类别中的一部分。

因此,从记号构件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能够对同类现象做到更全面的掌握。而要进一步利用记号构件的理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记号构件的范围,为记号构件的研究与使用搭建一个明确统一的指导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记号构件的不同性质对其进行分类。最后根据记号构件参构字的不同类别分别探讨其在异写、异构当中的归属问题。

三、处理记号构件在异写、异构判定中所引发问题的前提条件:划定记号构件的范围

在明确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首先确定记号构件范畴内的基本成员,其后对上文王宁、裘锡圭、李运富关于记号构件范围产生分歧的几个焦点问题分别进行讨论,最终整合成记号构件的整体范围。

(一)选择范围划定所要依据的理论体系

异写字与异构字之间的差别体现在构意、构形模式以及记词职能上。汉字形体由功能性构件演变成记号构件,其记词职能并不会随之变化,因此构意和构形是判别全体记号字(指“记号独体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下文同)究竟属于异写还是异构问题的两大切入点。

王宁、裘锡圭两位先生根据构意(理据)保留程度将全体记号字分为构意丧失字(记号字)和构意半存字(半记号字)。而异写、异构之间的差别在于异写字的构意相同,异构字的构意不同,因此根据构意保留程度,只能将全体记号字统归于异构字当中,且无法在异构字的下级类别(构形模式相同的异构字/构形模式不同的异构字)中为其匹配到相应的位置。

李运富让记号构件参与汉字构形模式的组配,根据构形的不同将全体记号字分为记号独体字、形记合体字、记义合体字、记音合体字、记标合体字、记记合体字六种。采取这一分类方式不仅考虑了全体记号字构意保留的各种情况,提示了记号构件的形体来源,更明确了分析构形模式时的指称和描述方式,使其能够与异构字下级类别的不同类型相匹配,如义音合成字与义记合成字属于异构字下“构形模式不同的异构字”这一类别。

因此,在判定记号字在异写、异构当中的归属问题时,本文采取李运富关于记号构件的理论成果。

(二)划定记号构件范畴内的基本成员

根据李运富关于记号构件的研究思路,可以对记号构件的范围进行廓清。

1.属于记号构件的范围

在汉字的传承变异过程中,只要是由于形音义的变化而失去了其原有的象形、表义、示音、标志等功能的构件,都属于记号构件。

2.不属于记号构件的情况

一是部件变体仍具有表义功能,不属于记号构件。按照韩琳的研究成果可以将此类部件变体分为三类[14]。

②组字时有变体:手(打/掌/举)、犬(狐/獒)、水(海/泰)、心(情/思/慕)。

③有些义符组字时变形,已不能单独使用,成为不成字义符:辵—辶(进)、仌—冫(冰)、攴—攵(收)、宀(室)、疒(病)。

二是理据重构字中的构件,由于具备了新的构形功能而不属于记号构件。因新字的构形理据产生了变化,故其与古本字的隶定形体之间为异构关系。如“射”金文作“”(静簋),从弓从矢从手,像以手拉弓射箭之形,简化隶定作“”。现代楷书形制下演变为从身从寸,《说文解字》中“寸,法度也,亦手也”,与金文隶定形体“”构成异构关系。

(三)划定记号构件内范畴的特殊成员

1.形体不变但读音或意义发生古今变化的构件归属

那些形体不变,但读音和字义发生了古今变化的构件实际上有两种情况,即成类变化和不成类变化。

成类变化的构件,往往可以通过类推而继续表义或示音。如煮—著—都—屠—诸—睹—猪,其中的“者”作为整字的读音已经发生变化,但在一系列“者”的参构字中,“者”仍可标示“u”音,故而李运富、裘锡圭仍将其视为示音构件。

不成类变化的构件,如“耻”中的“耳”本为示音构件,但由于音变而失去示音功能;“特”本义为公牛,从牛寺声,到了现代“牛”不再发挥表义功能,“寺”也不再发挥示音功能,这些构件在其他字形中找不到相同的变化,李运富和裘锡圭将它们视为记号构件。

同样是古今音义发生了变化,成类变化构件仍被视为表义构件或示音构件,不成类变化构件则被视为记号构件,二位先生虽未对这一区别加以说明,但可以看出,这是出于对古今汉字音义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汉字识记的考量,人们往往能通过成类变化构件的类推或系联,大致推断出含有相同构件的生僻字的音义,从而增强汉字识记的效能。本文亦遵从二位先生的处理方法,将由古今音义变化而产生的成类变化构件仍视为表义构件或示音构件,不成类变化构件视为记号构件。

2.替换简化构件归属

我的第五次辞工申请终于获准。离开大发厂时,我久久回眸。三步一叹息,五步一回首,牵强的笑容牵动了几滴清泪,在风中飘然落下。

替换简化是汉字简化的一种方式,即用笔画简单的记号替换繁体字或繁体字中的部分构件,以达到简化的目的。与由形体演变而成的记号构件不同,替换简化构件是人为造成的,并不能展现汉字的历史发展轨迹,也不具备原初构意,如“鷄—鸡”,原本的示音构件“奚”被替换为“又”,“又”既不示音也不表义,更不能透过形体的演变过程恢复其原初构意,属于记号构件的另一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认为部分替换简化字仍具有类推表义和类推示音的作用,比如“烛—燭”“触—觸”“独—獨”中“虫”,虽然是人为替换而成,但由于可以类推示音,故而仍将其视为示音构件。

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其一,与音义发生古今变化的构件不同,替换简化构件不具备历史演变过程,无法通过追溯其字音或字义的发展过程恢复其原初构意,可以说替换简化构件的字形与音义是完全脱节的,因而其类推的理据性不如音义发生古今变化的类推构件强。其二,替换简化字的替代范围是不一致的,有些替代构件不具有类推性,如“鷄—鸡”;有些类推性较弱,如“還—还”“環—环”;有些类推性较强,如“艱—艰、嘆—叹、難—难、漢—汉”。而导致这种类推强度不一致的原因并非是这些替换构件本身存在差异,而是出于人为选择,具有偶然性。这就造成了同样是记号替构件,那些具有偶得类推性的,无论强弱,都可以承袭被替代构件的职能,成为表义构件或示音构件;而那些不具有偶得类推性的,则需判定为记号构件。这样以人为造成的差异性影响对汉字构形的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另外,替代构件的类推性能否发挥作用,还取决于每个人对于相同类推构件的掌握程度,如果一个人并不知道“又”在上述四组字中具有替代“”的示音功能,那么这种“类推示音”作用在任意一个相关汉字的识记中都是无效的。

因此本文认为,替换简化构件不论是否具备类推性,都应视为记号构件。

3.独体象形字、合体字构件黏合而来的字形归属

独体象形字、合体黏合字发展演变至今依旧承载着音义信息,如日、鱼、马、表、并、年等字,故而有人认为它们仍具有表义或示音的功能,不属于记号字。而有人认为虽然这些楷书字形还携带着古文字形的音义信息,但其形体已经不再与这些音义信息具有联系,只是借用这些变异形体表达原字的音义,因此它们属于独体记号字。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记号独体字仍能在构字时成为功能性构件,如侖—仑。“侖”上部构件“”表聚义,整字从从册,犹言据理简册,其本义就是编纂,引申为有条理的思想,为“論”之初文。简化为“仑”后,形体失去表意功能,变为独体记号字,但是在组构汉字中,仍可恢复其表义功能。如注以“人”而成“伦”(人事之有条理者)、注之以“木”而成“棆”(木之理顺无疵者)、注之以“水”而成“沦”(水之成纹有理者)、注之以“手”而成“抡”(择之条贯有序者)、注之以“车”而得“轮”(车之有辐而见纹理者)等[15]。

四、通过记号构件的范围明确其分类,并分别探讨其不同类别在异写、异构判定中的处理原则

根据形体划分:独体记号字、记号组构字(裘锡圭、李运富、毛明远)。

根据原因划分:字形演变类、人为替换类(李运富、齐元涛)。

根据演变规律划分:书写变异类、楷书构件趋同类(王宁)。

根据理据保留程度划分:理据部分丧失类、理据完全丧失类(王宁、裘锡圭)。

根据研究历程划分:综合分析派、阶段分析派、拓展分析和应用派(彭霞、冯玉涛)。

本文从产生原因的角度将记号构件分为传承变异类、简化替换类、音义变化类三类。

(一)传承变异类记号构件及其处理原则

李运富认为由传承变异而来的记号构件占绝大多数。学界对于汉字构件的变异类型做过大量的讨论,本文综合参考了王宁、裘锡圭、李运富、张涌泉、毛明远等人的分类方式,将记号构件的传承变异类型总结如下。

1.构件写法变异

首先需明确的是,构件书写的变异不会改变整字的构形理据。

(1)笔画变异

(2)构件黏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构件,由于书写原因而黏合为一个记号构件,如暜—普、萅—春、—兼、—更、—曹。

2.构件形近混同

人为书写的过程中常会出现因构件形体相近而混同的现象,混同构件的变化并非出自于人们对于汉字构意理解的变化,而仅仅是人为书写上的失误导致的,这时混同的构件只能在新字形中发挥记号职能,但仍可据此追溯其原本形体进而恢复表意功能。有的混同构件作为异体字被历史的发展所淘汰,而有的混同构件积非成是,加入了主流正字的行列。

后者如“月”,古文中的“肉”部字、“舟”部字在楷书形制下多变为从“月”,如()—服、()—朕、()—臂。

3.类化

张涌泉认为,因受上下文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在书写的时候给本没有偏旁的字加上偏旁,或将偏旁变成与上下文或其他字一致,这就是文字学上所谓的类化[16]63。汉字的类化总体可以分为两类。

(1)字外类化

字外类化指汉字受上下文影响而产生的类化现象,如排比—排批、烂漫—烂熳等。字外类化字数量很大、随意性强,且多数为一过性的,大多数类化字并未被字书所收录,只有少数固定下来被人们所使用。因此,本文对于那些未被字书收录仅在某部文献中出现过的类化字不予讨论,只讨论那些形成固定用法的字外类化字,如“媳妇”,根据张涌泉考证,此词本作“息妇”,“息”受到“妇”的类化而增加“女”,此“女”本应看作记号构件,但视为表义构件也未尝不可。

(2)字内类化

字内类化指字内某一构件受到其他构件影响而类化为相同构件。字内类化字的变化形态相对固定,且符合书写者对于汉字易写的心理期待,因而其适用性较广,为本文的主要考察对象。如以下诸字均被《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所收录。

受到类化的构件不再具有表义或示音等功能,因而其形体与音义关系脱节,可以归为记号构件。但是类化字尤其是字内类化字因具备构件无理重复这一显性特征,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亦符合书写者的心理期待,据此来追溯其原初形体是可以达到的。因此,吴继刚将字内类化字归入异写字是具有合理性的[17]。

4.字形转写

汉字不同形制之间的转写字形,尤其是古文字转写为隶书而形成的隶定字,隶书转写为楷书形成的楷定字,均可能导致记号构件的产生。

由字形转写而来的记号构件与古文形体关联性强,且多具有类推性,亦可以据此追溯其原初字形,王宁认为古文字转写形体均可归入异写字。

综上所述,传承变异类记号构件存在许多共性特征。第一,这些变异构件往往是由异写偶成的,与替换简化的记号构件相比,其人为规定性要弱得多,更符合汉字历史发展的趋势以及人为书写的心理特征。第二,与异写字相同,这些变异构件与原初构件的形体关联性较强,符合人们对汉字形体识别所具有的兼容性,便于人们根据其发展轨迹来恢复其原初构意。第三,这些变异构件是汉字发展中的一环甚至是重要环节,对于汉字动态演变过程的梳理起到了纽带作用。第四,部分形体的变异往往发生在汉字最小的基础构件内部,对于汉字整体构形理据的影响较小,符合异写字的表现形态。总体看来,传承变异类记号构件字与异写字一样,虽然形体变化,但并不会影响构形理据的识别。因此,本文认为传承变异类记号构件参构字均可判定为异写字。

(二)替换简化类记号构件及其处理原则

与传承变异类记号构件不同,替换简化类记号构件是以人为规定的记号构件替换原本比较繁难的功能构件,以达到简化的目的。替换简化构件在俗文字中应用非常广泛,且从古至今均大量存在,张涌泉对这类构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现部分列举如下。

又:權—权、觀—观、勸—劝、歡—欢、對—对[16]75-77。

替换简化类记号构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人为规定性。因此,替换简化构件与原初构件之间并无形体联系,亦无法通过替换简化构件复原汉字演变的全过程,故而本文将此类记号构件参构字归入异构字。

(三)音义变化类记号构件及其处理原则

汉字发展至今许多字的形体并未发生改变,但其字音或字义均与造字之初不同,这类字作为构件时,亦无法在现代楷书形制下发挥表义或示音等功能,因此变为记号构件。由上文可知,音义变化后变为记号构件的是指那些没有成类变化,因而不能进行类推表义或类推示音的构件,对于这类记号构件,在作单独构形分析时,可以直接将其视为理据丧失构件,但是在异体字判定过程中情况则不同。异体字大多是古已有之,其字音字义均承袭自古文正字的音义,若不考虑正字的古代音义,则无法搭建其与异体字之间的联系。如“特”本为从牛寺声的形声字,“犆”“”为其替换声旁的异构字。“寺”上古音属之韵、“直”上古音属职韵、“”上古音属职韵,三字主要元音相同,读音相近,具备声符替换的条件。但若将“寺”“牛”判定为记号构件,“犆”“”则无法与“特”进行字音和字义上的有效系联。

因此,本文认为在异体关系的判定过程中,音义变化类记号构件仍应按照其原初音义进行异写、异构的判定,不能统归于异写字或异构字中的某一类。

五、结语

本文根据李运富的相关理论,从记号构件的基本范畴和记号构件存在分歧的地带两方面出发,划定了记号构件的总体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将记号构件分为字形演变类、替换简化类、音义变化类三类,将由字形演变形成的记号构件参构字处理为异写字;由替换简化形成的记号构件参构字处理为异构字;由音义变化形成的记号构件参构字,按照其原初音义判定异写或异构关系。由此形成了不同记号构件在异写、异构判定中的不同处理方式,解决了记号独体字以及记号构件参构字在异写、异构判定过程中的归属问题。

注释:

①“六书说”一般认为由许慎提出,包括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三书说”最早由唐兰提出,包括象形文字、象意文字、形声文字,裘锡圭在唐兰的基础上提出包括表意字、假借字、形声字的“新三书说”。冯玉涛、彭霞在裘锡圭“三书说”的基础上提出“四书说”,包括表意字、形声字、假借字、记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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