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的范围和权利归属
2021-11-01尹越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摘要:视听作品对于著作权权属的划分认定为可以根据作品分类不同分别归属制作者所有或制作者和作者约定对著作权进行划分,这样更能够体现法律权利的自由性以及对视听作品作者的尊重。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中相关概念引述所产生的关键难点在于新视听作品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的界定,其中尤其不可忽略的是“其他视听作品”涵盖范围的划分,以及划分后此类视听作品的权属应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关键词:视听作品;范围;权利归属
随着媒体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式拍摄手法的不断更新,包括直播、VLOG拍摄等作品形式的出现,原有的概念已经越来越无法将这些作品涵盖进去,因此在新《著作权法》中做出概念的变迁后产生的视听作品,更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1]。但是在这一概念的划分在扩大了原有概念的涵盖范围的同时,导致了原有的作品版权划分方式同步被变迁,新的版权归属规则打破了以往统一公式的划分方式,而是采用不同分类的作品采用不同公式的划分规则,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解决,依旧在学界中处于讨论状态。
一、视听作品的范围
新《著作权法》中做出的视听作品这一概念无疑是为了适应时代需求后法律概念的范围扩大,但其扩大的中心点还是以原有的“电影作品及电影类似拍摄手法创作的作品”向外补充和扩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一做法确实可以看作是原有概念的扩充,可以讲更多新的视听作品形式涵盖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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