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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和离”制度的性质

2021-11-01周柯彤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周柯彤

摘要:学界对唐代“和离”制度的性质存有争议,主要存在协议说、协议弃妻说、折衷说这三种代表性观点。通过对《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第190条“义绝离之”后款规定之文义解释、对《户婚律》其他相关规定的体系解释、对“和离”程序的分析,以及对唐代法制所具有的封建礼法特性的分析可发现,唐代“和离”制度并非完全自由的协议离婚形式,不同于现代《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自由原则。

关键词:和离;协议说;协议弃妻说

现代意义上的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一词,正式出现于南北朝时期,但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在周朝的《礼记》所记载的“七出”制度便有所体现。有学者指出,依法律对离婚意志的支配来看,《唐律疏议》规定的离婚形式包括强制性离婚和协议性离婚两种,前者指“七出”与“义绝”,后者指“和离”。[1]所谓强制性离婚,指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志解除婚姻关系或在法定事由下由特定主体来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包括丈夫强制和官府强制离婚这两种形式。至于何谓“和离”,有学者认为,其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其存在的显著特征是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归于终止。[2]然而,唐代和离制度的性质是否为协议离婚,这值得重新思考。相比而言,学界对唐代的“义绝”、“七出”制度进行了更为深入、全面的研究,但是对和离制度的深入、细致地分析则较为少见,以至于学界对其性质仍存争议,无法做出统一、科学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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