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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践及启示

2021-11-01周晓辉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7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俄罗斯

周晓辉

摘 要:新制度主义思想影响下的俄罗斯,积极地运用正式的制度形式(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制度形式(观念、习惯),为其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2007年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自律组织法》,正是俄罗斯国家治理者们为即将加入世界市场的俄罗斯经济打造的一层保护罩。俄联邦《自律组织法》为俄罗斯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有序的发展空间,为俄市场经济自我更新过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俄罗斯经济主体参与国际合作设定了有为的竞争策略。

关键词:俄罗斯;经济安全;《自律组织法》;营商环境;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9-03

引言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脱离世界其他国家而孤立发展,但各国经济又不能任由世界之势左右。因此,发展经济必须立足自身,同时要借势而为。俄罗斯为了自身经济发展及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1994年12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加入申请,2011年12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加入世贸组织的俄罗斯在新的机遇下,又不得不更多地考虑自身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立足自身减少国际市场对俄罗斯经济的冲击。执政者们最终选择了新制度主义思想,并将其作为俄罗斯寻求常态发展的理论基础。正式的制度形式(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制度形式(观念、习惯)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应该说,俄罗斯联邦《自律组织法》的出台,正是俄罗斯政府对即将加入世界市场的本国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性设置。

俄联邦《自律组织法》(№315-Ф3)国家杜马于2007年11月16日通过;联邦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3日批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1],法律条文共24条。其中,规范了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捋顺了市场参与主体与各级政府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包括生产主体、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了外国实践主体参与俄罗斯市场竞争的条件等。因此,对俄联邦《自律组织法》的效用进行细致分析十分必要。

一、《自律组织法》为俄罗斯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有序的发展空间

俄罗斯联邦宣布成立以来,俄罗斯政府一直面对着经济停滞不前、社会混乱、国际环境紧张等不利局面,普京执政后意识到,俄罗斯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无法有效处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2]。因此,构建公民社会成为俄罗斯政府处理国家政治与社会民主化发展的理想途径,也是为俄罗斯经济发展营造有序环境的现实选择。

《自律组织法》成为构建俄罗斯公民社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法律法规①一同为俄罗斯民众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并赋予了其合法的组织形式——社会联合组织(包括工会、自治组织、非營利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运动、公共基金等)。社会联合组织是由公民自愿联合组建的,是俄罗斯民众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实践载体。其中,《自律组织法》所赋予的合法组织形式——自律组织,属于社会组织范畴。

(一)《自律组织法》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实践主体的参与秩序

俄联邦经济转型初期,经济领域的政策是全面实行经济自由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调解作用。然而,单方面强调市场调解作用的结果造成了通货膨胀率的居高不下、物价飞涨、投机盛行、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混乱。为了尽快恢复经济发展秩序,俄罗斯政府在构建公民社会的框架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自律组织法》,体现了俄罗斯社会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具有强制属性,同时它还体现了俄罗斯社会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自我组织、自我监管行为的激励,即承认自律组织的合法性。

从约束力角度看,该法强力规范了行为主体的行为。《自律组织法》第4条在“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则”中明确规定,自律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则必须遵守俄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同时,还要符合业已形成的道德、习惯等行为准则。自律组织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对自律组织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司法诉讼程序。

从维护权益角度看,该法积极伸张了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第6条在“自律组织主要职能”中规定,自律组织代表其成员协调与俄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权力机构,以及各自治地方行政权力机构之间的利益,维护自律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社会实践中自律组织维护其成员财产权益的案例很多,尤其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俄罗斯学术界普遍认为,《自律组织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俄联邦政府对自我监管组织进行理论和法律理解的第一次有益尝试。自我监管的概念已经形成,其与政府监管的区别也已确定。在整体社会治理层面上来看,自律组织占据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位置,一方面代表了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另一方面承载了部分国家职能,以监督和保护第三方的权利,因为自律组织做出的部分决定是由国家的强制力直接或间接提供的。

(二)《自律组织法》捋顺了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俄罗斯科学界普遍认为,《自律组织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在调节自律组织成员与国家行政机关关系时,接近于行政法,属于公法性质;在调节自律组织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公民的关系时,接近于商法、民法等,属于私法性质。该法实际上是在协调三个层面的关系,并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1.在协调自律组织成员之间关系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组建仲裁机构,适用俄联邦法律规定和本自律组织成员大会批准的内部文件,以解决自律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二是组织自律组织成员进行职业培训,并对其成员的员工、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认证(除非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2.在协调自律组织成员与国家监管机构关系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代表自律组织成员与俄联邦国家政府机构、俄联邦各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建立联系。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对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任何行为、决定或行动(不作为)提出异议,维护自律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二是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程序加以执行,使自律组织成员都能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活动,守住俄联邦法律的相关底线。

3.在协调自律组织成员与第三方的關系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通过组建的仲裁机构,以解决自律组织成员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二是利用赔偿基金对第三方进行保险制度的相关赔偿;三是在解决自律组织成员与第三方之间争议时,保障自律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自律组织法》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在协调上述三种关系上做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将相关公法和私法在“自律问题”上串联起来,形成了相对全面的制度合力,通过制度之间动态的互动作用,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自我调节作用。

二、《自律组织法》为俄市场经济自我更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俄罗斯的市场经济是在摧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那种“休克疗法”式的制度变迁已经使俄罗斯人深刻体会到了激进式制度变迁的弊端[3]。在俄罗斯发展市场经济初期,市场的自我调节、自我执行机制还不健全,不足以推动有效的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政府做出的制度安排[4]。而这些制度安排应该是保障市场各项机制实现自我更新,最终实现市场的激励和约束功能的正常发展。《自律组织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被颁布施行的。

(一)《自律组织法》保护了俄罗斯市场经济实现自我更新的过程

竞争是市场经济实现自我更新、调节和发展的内在机能。维护好市场良性竞争效能,就是为市场经济实现自我更新提供保障。《自律组织法》的调解功效正是体现在维护良性竞争、防治恶性竞争方面。

俄罗斯联邦经济转型之初,由于全盘私有化带来的寡头实力凸显,垄断、囤积居奇、恶性竞争等状况,为俄罗斯发展市场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使大中小企业无法实现良性发展。在这种情势下,为了对抗垄断和恶性竞争,民间自发联合团体不断出现,使得俄联邦政府不得不在1995年通过并颁布《社会联合组织法》以承认民间自发建立的联合组织的合法地位,赋予民间联合组织实践的合法性。随后,为了形成制度整合力,1996年颁布了《非营利组织法》,2007年又颁布了《自律组织法》,对民间的自我组织权利加以约束和监管。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正是对俄罗斯社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的一种回应,即在缺乏制度约束环境下对各方权益的保护。

《自律组织法》为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发展平台。《自律组织法》在第1条中明确了“宗旨”:一是依据民主制定的自律标准和规则(包括一些强制手段)来调节自律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二是协调自律组织成员与消费者(接受了自律组织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构及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的关系。《自律组织法》对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提出了一致的发展要求,对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出了同一的实践原则。由此,《自律组织法》在规范所有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过程中,保障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氛围,最终为俄罗斯市场经济实现自我更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自律组织法》完善了俄罗斯经济制度自我革新的基础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与俄联邦经济转型之初所拥有的经济基础(计划经济要素还都在起作用)是不匹配的。俄联邦政府需要为发展市场经济重新构建所需要素,并为其正常发展构建必要的制度环境。为此,一系列针对俄联邦经济发展问题的制度设计被制定并颁布出来,如《自然垄断法》(1995年)、《行政违法法典》(2001年)、《国家采购法》(2005年)、《保护竞争法》(2006年)、《外国投资俄罗斯战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贸易法》(2009年)等[5]。

《自律组织法》是其中非常关键的制度建设。《自律组织法》遵循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关系,反映了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动态竞争理论认为,市场要素总是处在变动之中,竞争过程会引发市场要素产生内生变量,实现生产与需求的动态互动,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实现良性发展[6]。

三、《自律组织法》为俄罗斯经济主体参与国际合作设定了有为的竞争策略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脱离国际社会而存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在世界各国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中,如何达成更广泛、更深层的理念共识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不可否认,“自律”问题已然成为影响人类共同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自律组织法》增强了俄罗斯经济主体参与国际合作的信心

当观念成为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它就成为影响政策发展和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变量,因此,观念分析逐渐变成了研究政策和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将《自律组织法》的精髓作为俄罗斯人的一种观念来研究时会发现,外国企业要想参与俄罗斯市场经济实践,就必须服从这一观念,承认并保护俄罗斯社会的公共利益。

应该说,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国际行业合作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站在国际视野下来探讨一个行业的发展。只有在行业规范、行业保护、行业协调等常规问题上达成国际共识,才能为本国的行业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降低本国行业发展的国际风险。就中俄全领域合作而言,熟悉知晓双方行业发展现状并达成必要共识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使双方的投资降低风险,另一方可增进中俄两国经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这是经济全球化为各国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挑战。

(二)《自律组织法》激发了俄罗斯经济主体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

阿瑟·斯坦在《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一文中提出,制度在维护国际秩序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他认为,国际制度应是人类共同遵守的,并且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那么国际制度如何而来?他认为,一个国家制定的国内制度如果能够取得广泛的国际认同,那么它就会成为国际制度。从参与全球治理的角度,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制定的制度能够得到最广泛的国际认同,成为通行国际规则体系的一部分,以此来参与全球治理。就国际合作而言,合作各方只有在价值理念上取得共识,才有可能开展进一步的国际合作,这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自律组织法》《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法》(№160-ФЗ)、《关于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129-ФЗ)、《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115-ФЗ)等相关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只有加入俄联邦政府登记部门注册的正规行业自律组织,才被允许在俄联邦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实践,否则视为违法行为。《自律组织法》是俄罗斯向世界人民发出的合作意向或是对志同道合者的迎合,以一国制度去获得最广泛的国际认同,这也是俄联邦政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事业的有益尝试。

综上所述,俄联邦《自律组织法》为俄罗斯经济的恢复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但所采取的手段并不保守,而是以融入世界市场的胸怀采取的必要制度举措。

参考文献:

[1]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1 декабря 2007 г.N 315-Ф3“О саморегулируем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ях”[EB/OL].https://rg.ru/2007/12/06/samoreg-dok.html,2007-12-06.

[2]  俄罗斯公民社会观察:苏联解体后稳步增长[EB/OL].中国网,2011-12-27.

[3]  徐坡岭,贾春梅.俄罗斯经济转型:新自由主义的失败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探索[J].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7,(3):1-20.

[4]  郑龙.俄罗斯经济转型对“制度变迁”假说的验证与补充[J].中国物价,2013,(10):64-67.

[5]  李福川,阎洪菊.俄罗斯对市场经济的反垄断调节及其启示[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2,(1):1-10.

[6]  刘继峰.俄罗斯的经济转型与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转向[J].经济法研究,2018,(1):199-215.

[责任编辑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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