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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责任承担和制度完善

2021-11-01贺桂华吴仪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7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制度完善

贺桂华 吴仪

摘 要:信用是社会的基石。受当前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强烈冲击,金融风险提高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良性经营,导致不仅是金融领域,网络以及民间借贷领域失信现象也高发频发,严重危及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构建。将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体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当前特殊背景下探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概念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预防到执行两个顶点提出完善打击恶意逃废债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体系建设;恶意逃废债行为;责任承担;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2-04

一、研究背景

信用是金融體系的根基,也是整个社会的基石。面对当前较为常态化的金融证券以及网络借贷领域失信现象,尤其是在统筹兼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工作的特殊时期,已经严重危及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构建。其次,将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写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1],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加快构建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当前打击不断增加和花样百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核心目标和主要方向。

尤其是当前受疫情叠加影响,恶意逃废债行为屡见不鲜。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疫情期间公民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上涨了0.13%,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更是达到了1.91%,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冲击不言而喻。具体体现在履行不能和催收困难的一体两面上:一方面,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延迟甚至破产率增加,整体失业率增加收入减少致使全行业包括企业、个体经营、公民的履约能力下降,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等合同义务,债务人还款意愿和履行能力直线下降;另一方面,企业的推迟复工和还款率的下降直接导致了催收困难。首先,借款人微弱的主观还款意愿引诱其打开恶意逃废债的潘多拉魔盒,间接增加了催收难度。其次,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平台催收人员缺位,正常的催收、清偿工作因此停摆,直接危及到企业资金回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流动性风险也随之增长。由此可见,越是在面临经济摇摆的脆弱时期越是要对逃废债行为零容忍,不仅要将打击恶意逃废债作为当前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任务,更要作为金融机构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概念界定

根据文义解释方法,逃废债“逃”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主观意愿,“废”作动词时可以解释为使债务作废的主观故意,作形容词时指的是已经变成空壳的客观不能还款的状态。实务中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逾期超过6个月并且有证据表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经过金融机构合法和必要的催收后仍拒不还款[2]。因此,“欠债不还”四个字并不能完全精确地概括逃废债,它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所持有的主观故意:有能力履行债务却不尽力履行的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债务能力”看重债务人充分履行债务的能力,即便债务人没有收入来源,只要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而债务人主观上的“不尽力履行”既可以表现为积极地竭力规避债务履行,也可以只是消极的欠债不还,而恶意逃废债则往往要求债务人竭尽所能去逃避履行债务。因此,对于恶意逃废债的认定主要在于对债务人恶意逃债的主观意愿的把握,要做到打破作为债权人或者相关机构和债务人之间主观认同的局限性,更重要的是做到联系证据的客观事实推定,这一点对债权人和相关机构人为判断的要求较高。毕竟随着经济和网络的深入发展,债务人逃废债的手段越发五花八门,经验和水平在不断增长,隐蔽性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民间借贷或者网络借贷领域债务人逃废债手段众多,难以一一赘述,因此这里只列举企业金融借贷活动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具有代表性的方法。

1.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成立新公司①与原负债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将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低价租赁给个人,新公司使用旧企业的原生产链运营,原负债企业既无法清偿债务,也不主动申请破产,导致法院不能执行租赁物[3];在诉讼过程中原负债企业与另一关联债务人串通签订租赁合同,并伪造合同签订时间,意在恶意终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使法院无法处置抵押资产,最终令银行债权无法实现。

2.假诉讼,真转移资产。经营不善的负债企业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原债务人既可以选择与关联企业互相串通,也可以在数个债权人中选择与某个或多个债权人(企业或个人)“合作”,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率先转移企业合法资产,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实现[4];还有一种虚假诉讼的代表方式,即与关联企业或者个人串通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以参与到负债企业的财产分配中,实则恶意提起虚假诉讼,拖延法院执行程序。或者利用与他人真实存在的财产纠纷,虚增债务以至于负债企业无力清偿,然后顺利由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下对负债企业资产进行查封,查封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依然没有中断,但是此后银行为主张债权申请法院查封成为不能[5]。利用诉讼保全明修栈道,暗中转移资产度陈仓,逃废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3.“保壳”“破壳”重新“做人”。通过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洗掉”债务,悬空银行以及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此外,根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款②的规定,实务中还包括改制、分立、合并这些逃废银行债务方法。

4.拒不执行法院与仲裁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签收,逃避送达,抗拒执行,一旦执行程序无法落实,债权人的债权也无从实现。

5.法人逃逸。负债企业法人、主管或者直接负责人卷款逃逸,只留下负债累累的空壳企业,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三、恶意逃废债责任承担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要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形成全社会联合治理的合力。核心是构建联合惩戒的高效信用监督、惩戒机制的形成,确保从限制高消费和严守市场准入资格等各个方面精准打击失信行为,最终形成令失信主体寸步难行的常态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诚信社会;严格追究妨碍司法机关执行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决以及虚假诉讼等其他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案件审理的犯罪行为的形式惩戒力度;及时推进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解释工作的进行,加快加强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增强相关立法的实用性水平。

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就破产程序中的各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的同时,也重申了要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力度,厘清了参与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准掌握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破产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和取回权③追回被转移、处分的债务人财产,并对相关主管人员一并主张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一旦发现企业相关主管人员存在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④充分体现了恶意逃废债行为责任承担的交叉性,民事违约行为一旦侵犯《刑法》法益也要承担过界的刑事责任。

另外,随着网络与公众生活的黏性的不断加深,网贷在满足了大量消费者的需求的同时,网贷失信人数也在不断增长。恶意逃废债失信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相关的行政责任也在等待正式落实,可以预见到在不远的未来为逃废债失信人编织起法律和社会相配合的全方位的惩戒网。按照2018年9月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网贷平台按照收集—公告—报送的顺序,最终将符合要求的恶意逃废债黑名单由国家整治办接入央行征信系统。随着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平台信用数据向央行征信的不断延伸,未来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将全平台共享,恶意逃废债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被各大金融机构拉入失信黑名单,拒不还款的失信人不但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远距离出行、购房、子女教育都会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借款人,维护社会诚信与秩序的利好效果。

四、完善打击恶意逃废债制度的对策

构建完善的打击恶意逃废债体系,重点在于形成从预防到执行的完美闭环。预防,即加强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达到习总书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标准。执行,在于惩戒力度和广度的穿透,形成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多部门联合惩戒格局,充分体现监管的效率和力度,严厉制裁逃废债失信行为。

(一)预防——构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1.完善审查机制,从源头预防逃废债的产生。首先,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全方位信用等级评价,可以考虑和专业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研发专门的信用评级APP。银行和金融机构综合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与资产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多方面等进行借款考量,从根源上减少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发生;其次,多部门、全方位信息共享与公示以提高信用等级评价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减少失误,提高信用评级的利用率和惠民水平,真正做到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诚信社会;最后,完善担保审查机制,严格借款人的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容错率。

2.建立全社会征信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和央行的数据共享,完善央行征信体系的广度和深度。强化征信对借款者的信用约束,让信用渗透进全社会的方方面,达到警示潜在的失信人和弘扬诚信的目的。

(二)执行——构筑更完善的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

1.冲破民事债权的思维藩篱,建立民事协商—行政制裁—刑事惩戒的有序增长式惩治体系。通过金融机构与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强强联手,多管齐下,推动民事、行政、刑事结合的大口径、高强度逃废债行为监督治理体系建设,一并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以及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最终达到“处置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6]。

2.构建完善的恶意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联合通报及惩戒机制。一旦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并且拒不归还,立即被列为黑名单再具体由法院通报给各个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同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仅被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市场融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资格准入事项,并且其逃废债信息还会上报央行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甚至包括互联网巨头的数据共享,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消费领域全方位限制失信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3.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联系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评级为优的纳税企业和个体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业务办理等各方面享受更加便利、优惠的政策;以健全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共享,构建政府部门带头,充分协调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联合惩戒模式。同时,结合恶意逃废债黑名单的适用,推动全行业、市场化的信用分享与监管模式的形成,最终建立起人人自危自觉的社会主义诚信社会。

4.引入互联网仲裁,提高司法效率。处理网贷平台逃废债案件的传统方法因为网贷借款人分散度高、借款金额小的事实因素,法院、仲裁机构一直面临着案件数量多、办案时间长等问题,使得这类案件处理效率低下,达不到惩戒逃废债借款人的目的。而互联网仲裁具有高效、低成本、一裁终局和批量处理等优势,大幅缩短和降低了仲裁时间和诉讼周期,更适合当前大数据模式下的逃废债案件的高效解决。而且众所周知,仲裁裁决书拥有与法院判决书相同的效力,加上“互联网”三个字也不例外。一旦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也可转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程序。

参考文献:

[1]  特殊时期不是挡箭牌!“打击恶意逃废债”写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和讯网,2020-06-01.

[2]  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与有关工作的通知[EB/OL].银桥网,2018-09-17.

[3]  白莉.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邱渝斌,邱渝康.“逃废债”的新演变及银行业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3,(8):60-62.

[5]  张卫彬,张圣曼.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立法规制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25-30.

[6]  郭华.金融领域“逃废债”的危害及其治理[N].检察日报,2020-09-16.

Responsibility and System Improvement for Malicious Evasion of Debt

HE Gui-hua,WU Yi

(School of Humanities,Changan University,Xian 710054,China)

Abstract:Credit is the cornerstone of society.Affected by the current outbreak strong impact on the real economy,financial risks increase but also affect the companys healthy business,resulting not only in the financial sector,networks and civil areas of lending credit loss is a high incidence of frequent,seriously endanger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integrity of society Construction.Taking the fight against malicious evasion of debts as the current priority is also a key link in the in-dep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system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Therefore,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ncept of malicious evasion of debts and its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special period,and then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malicious evasion of debts in combination with curren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prevention to enforcement.

Key words: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malicious debt evasion;responsibility;perfect system

[責任编辑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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