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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金融创新与实践研究

2021-11-01柳明花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7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创新对策农村土地

柳明花

摘 要:《关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是我国在2016年10月30日颁布的,“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也随之确定。此后,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各项土地改革实践中也证明了,“三权分置”的确是一种有效的土地改革指导思想。基于此,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研究“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金融创新与实践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应的问题和矛盾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金融;创新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079-03

将农民问题解决好一直以来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而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就是有效地利用好农村土地资源,激发土地金融发展的活力。同时,“三权分置”背景下相关的金融创新研究,对目前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匮乏问题和供给失衡问题的解决都是有利的,对农业现代化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所以,本文立足于“三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对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进行深层次研究。

一、“三权分置”改革概述

作为我国新时代改革的一大代表,“三权分置”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一直在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两权分置”。这是因为当时人们更加看重手里有没有土地,认为有了土地才能安居乐业。同时,不少农民特别看重土地的归属权,都渴望着自己能够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转化。

二、“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改革的创新路径

(一)全面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进行土地确权是首要任务,土地确权不仅是对各方权利和现有土地数量的梳理,更是在为接下来的土地流转做铺垫。当然,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农村土地在承包流转过程中出现数量不准和边界不清问题的概率自然就小了,这也是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的一种方式。此外,土地确权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解决了土地面积不准确、四分界线不清、空间位置不清、登记簿不全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二)制定农村土地收益保护政策

农村土地收益保护政策需要不断地对土地价格交易评判机制进行完善。在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价格公平和科学的基础之上,还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价格,保证农村土地价值最大化。目前,各地方政府都是按照片区的指导价格进行农村耕地征收的,开发商自然也是按照这个价格开展征收,但是这个指导价格往往都是脱离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这就使得很多农民产生了大量的负面情绪,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对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农村土地收益保护政策是保障农民权益的最根本的方式。

(三)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

“三权分置”涉及面极广,个人、家庭和国家的利益都牵涉其中,所以改革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有法律的制约和保障。也正因如此,农村土地相关管理办法应尽早尽快制定并实行,当然这些都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进行。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办法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有关部门应尽快废除或改善,减少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为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

三、“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农村土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功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银行在农村中的营业网点相对较少,不能有效满足农民的需求。经过“三权分置”后,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获得了同等地位,传统农户和各新型经营主体也都得到了保护,不同的金融需求也因此出现。当前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也向市场展现了巨大的金融需求。对于农户来说,具有融资需求资金少、流通快的特点,而且还贷能力受经济影响较大。银行在为这些农户提供贷款时,需要对他们的信用等级和还贷能力进行考核。

(二)难以评估经营权的抵押价值

首先,金融市场本身就是风险和收益同时存在的,且农民的金融素养普遍不高,投资风险意识薄弱,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最后也很有可能发生一些财地两空的情况,这就和“三权分置”的初衷背道而驰。其次,随着农民土地经营规模的变化,能用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抵押担保权,能够保证的抵押金额也是十分有限的。一般與农业相关的金融产品都是建立在一定期限的收益权基础上的,据此评估出来的收益权决定了可以放贷的金额。这不仅可能会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风险,评估的难度将加大,借贷人能获得的贷款数量也十分有限,无形之中也抑制了投资者的信心。

(三)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和抵押制度

不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不利于土地流转可持续性发展的,严重时可能会带来经济纠纷等问题,这些从经营权上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了土地抵押的进展。目前应用最多的就是短期流转,租金的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算清和几年一付。事实上,短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是不利于土地抵押等工作进行的,有时还会带来不少困难。当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经营者往往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生产经营的平衡。土地的经营内容将会直接影响土地的价值,土地经营者尽管始终坚持着农村土地的使用原则,土地非粮化的发展势头却依旧很明显,这就使得农村土地抵押行为容易被混淆成侵占耕地的行为。

四、“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金融创新实践的对策

(一)调节土地权益及促进政银保协同合作

1.协调土地金融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仅仅单一地依靠市场对两者进行调节不仅无法可视化,而且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收益,这也就需要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相应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土地的流转价格和期限。同时,土地流转期限过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产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发展,所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流转年限还是很必要的。这个年限的确定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和双方的利益,一般是在四五年左右。而对于农村土地流通价格的掌控,加大相关的监管力度肯定是最基础的,接着就要考虑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和土地经营收益动态地给出相应的参考价格。当然,土地经营的规模也需要规范化管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规模也是相当重要的因素。除了要利用好相关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也要做好规避大规模流转和垄断情况出现。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益。

2.加大政、银、保协同合作的力度。很多地方政府都开始寻找一些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组织,这些第三方组织可以为那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定的金融贷款担保。但是,想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担保机制还是有一段路要走的,像是评估经营权价值、规范土地流转等。在实际的生产中,相关的农业金融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不断完善金融产品的创新机制。一旦抵押贷款到期后,农户或农业经营者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银行就需要依法行使相关抵押权,同时将会依法进行多种方式的抵押物处理。主办债务的银行可以优先获得债务抵押物的收益,这对银行来说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同时,当地政府如果能够建立好自己的抵押物处置公示平台的话,这对整个过程的规范化和公平化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平台建立后,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二)优化与“三权分置”政策相关的金融业务

1.进行农业政策协同支持。当前,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受限的原因有很多,如生产力不强、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不高和产品增值能力差等都是常见的内在原因。首先要认识到,新型产业的发展肯定是需要支持和引导的,为了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需要利用好乡村振兴的机遇,加快推动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变。还要注重优化当地农业的补贴政策,控制好“剪刀差”,切实保障好农民的基本权益。当然,明确的补贴获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经营人的生产积极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模范带头”作用。

2.优化“三权分置”现有的金融业务。其一,相关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农户的具体表现适当调整贷款额度。像那些信用等级较高或者贷款历史记录良好的农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调信贷额度。灵活的业务办理,不仅使农户可以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推动农业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激励作用,使得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自发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间接地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其二,降低贷款利率的同时,延长贷款周期。当下主流的农业贷款周期都是6—8个月左右,但是农业的实际收益回收周期中,很多农户还没有获得收益就被贷款催收打断了,这就使得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缓慢。所以,涉农业贷款机构的“短、频、快”政策都应适当改进,给农业发展留空间。当然,信贷机构还要根据农户自身的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和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农户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更高品质的产品和收益。其三,加大宣傳力度,优化贷款程序。传统的贷款程序往往都是繁杂的,无形之中都会增加贷款机构的时间成本等。所以,各个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自身的经营抵押程序上多下功夫,简化流程,去掉冗杂的过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与此同时,利用好新时代的媒体优势,借助新闻、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向公众公开展示自己的办理流程,强化农业经营主体对业务的理解能力。

(三)强化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及健全法律保障

1.采用土地流转信托的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在政府大力倡导适度的经营规模之下,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开始涌入农村市场,农业现代化发展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三权分置”倡导的正是多种民间资本方式参与到农业现代化发展中,这项政策的有效开展可以有效地帮助资本投资者缓解后顾之忧。当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后,土地可以更有效地集中了,商业价值也就更大了,政策的放宽也吸引了不少民间资本的参与。为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信托等新的资本参与方式,我们把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农民的土地相关委托称为土地流转信托,其实就是根据土地市场化发展的变化和对应的标准化程序,在一段时间内把土地的管理权进行有偿转让。目前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信托公司参与,利用自己的金融资源优势,为整个新型农业经营过程提供服务;第二种就是信托公司得到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之后,把它包装成一种理财产品,也就是常说的信托收益方式,这种收益方式在理论上是可以通过抵押和流转实现获利的。

2.加强土地金融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抵押活动开展也是有充分保障的,抵押活动的合法性也是对银行的一种合法性保护。第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规范好农民、合作社和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规范好农民的土地处置方式,明确农民抵押价值的方式;第三,构建好对应的农业保险体系,明确发生风险后的偿债机制;第四,承包人的基本权益需要保证好,处置收益的同时也要保证承包人的权益。

一直以来,农业大国的身份使得我国的土地制度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农业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原有的土地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需要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在承包流转的过程中,刚刚起步的农村经济自然也就随之受到了影响。正是为了帮助农村经济发展摆脱这样的窘境,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我国才进行“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正好符合农村土地发展的需求,也就成了指导改革的新思想。因此,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金融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宏力,李宏盼.“三权分置”影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机理研究——基于收益权的视角[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20,(6):203-211.

[2]  耿传辉.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路径探析[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68-71.

[3]  朱祎,祝子丽.三权分置下土地确权对农村金融的影响研究[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9,(4):43-47.

[4]  曹守慧.“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金融的研究综述[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10):27-29.

[5]  孙德超,周媛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J].经济问题,2020,(1):79-86+102.[责任编辑 辰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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