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竞存顺位适用困境与解决路径
2021-10-31梁莹
海南金融 2021年10期
梁莹



摘 要: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消费性担保向投资性担保过渡下的产物。为求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传统的民事担保以登记公示的顺序确定权利顺位,但延及商事融资领域则不合时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宜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视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以之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销权人和受让人。反之,若抵销发生在先,质权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劣后于抵销权人。若让与发生在先,其未作登记情形之下仍以质权为先。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商事担保;风险担责能力;抵销;让与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10.004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10-0037-1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产品的研发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以金钱的付款请求权为担保,优势在于估值计算和变现的便利性,能够促进融资活动的有效开展,却不可避免会引发权利竞存,而我国《民法典》却未针对应收账款质押顺位问题进行明文规定。解决同一应收账款上不同权利的顺位竞存问题,能强化商事授信规则,降低债权人受偿的不确定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