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 文艺对话集 》“ 法律篇 ”中自由审美与文艺创新
2021-10-27孙浩楠
今古文创 2021年41期
孙浩楠
【摘要】 柏拉图所著《文艺对话集》作品中运用了苏格拉底的“论辩法”,把各方观点以对话的形式将矛盾抽丝剥茧逐层揭露,从而引向比较有说服力的结论。其中,在“法律篇”中,谈论文艺教育、诗歌创作过程中读者与诗人的关系以及诗歌与诗人在检查制度中的存在等问题,表现了柏拉图作为贵族政体对文艺创作话语权的掌握。本文主要围绕《文艺对话集》“法律篇”中关于文艺创作中作者与读者的关系,浅谈自由审美下的文艺创新观点。
【关键词】 《文艺对话集》;“法律篇”;自由审美;审美标准
【中图分类号】I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1-0004-02
目前,学界对于《文艺对话集》的研究多集中在《理想国》《大希庇阿斯篇》《斐德若篇》《会饮篇》等,探讨柏拉图美学思想中关于美、哲学、美感以及文艺等问题。《法律篇》中涉及了文艺教育以及艺术家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表明了柏拉图美学思想中有与前人不同的方面,在目前的讨论中也能看出来柏拉图的美学思想在当代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但是需要对其价值进行合理的评判。本文以《法律篇》为话题,针对其中涉及的“自由审美”进行简单论述及评判。
一、浅谈《文艺对话集》“法律篇”中的审美标准
关于审美标准,本书提到了柏拉图“文艺要为贵族统治服务”“反民主”的两个态度,柏拉图的审美标准既强调了贵族阶级的主观性,又加之以理念的客观性,属于客观唯心主义的范畴。
首先,对于贵族阶级的主观性特点上:从音乐的审美判断标准来看,柏拉图认为,“音乐没有真理,是好是坏,都只能凭听者的快感来认定”,但这种快感是“有品德的人”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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