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再探讨
2021-10-22何炼红,邓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何炼红,邓韬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将案例抽象为人类干预情形组合,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客观化问题;构建人类干预条件模型,归纳人类干预情形组合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门槛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主观标准;人类干预;司法判断模型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號:16738268(2021)05005514
近年来,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纵观现有成果,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也有之。争论原因正是学者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判断方法或判断标准不一致[1]197。这种不一致与独创性本身争议、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分歧均有联系。“独创性标准”对判断作品资格极为重要,是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的破题核心,故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争议予以再探讨,以利于理论和实务界统一判断方法和适用标准。在当前的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区别于传统的作品,其所蕴含的人格因素在其他文章里,也被表述为“思想”“人格”因素、人格要素、个性特征等,本文统一称呼为人格因素。被大大冲淡,但著作权法的内核依然是鼓励和奖赏人类创作,独创性仍包含着对作品人格因素的期待,故有必要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通过构建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筛选出人格因素达标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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