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机舱门安全机构监控逻辑分析
2021-10-19马岩
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设计
马 岩
(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110179)
0 引言
民用飞机舱门机构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操纵机构[1]
完成舱门的开启提升、关闭下降等操纵功能。如提升机构、打开机构等。
2)安全机构
从以往飞机服役情况来看,为了避免舱门在飞行过程中意外打开造成的事故,有必要提供多种保护措施来防止机构失效、故障和人为失误。CCAR25.783[2]条款要求安全功能需要由四部分组成:a)闩功能;b)锁功能;c)增压预防功能;d)指示功能。
3)应急机构
在舱门应急打开时起作用的各类机构。如应急滑梯释放机构等。
1 安全机构设计要求
为了提高飞机整体的安全性,在最新版适航条例中,局方对舱门的闩、锁、增压预防等安全机构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便于理解,避免产生误解,本文中对适航条例所述的“锁闩”,统一简称为“闩”,对于“锁定措施”,统一简称为“锁”[3]。针对舱门的安全机构,最新适航条例中有如下要求:
1)CCAR25.783(c)必须有措施防止任何承压的门在未完全关闭、闭锁和锁定的情况下将飞机增压到不安全的水平。CCAR25.783(c)(1)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单个失效之后,或者在发生未表明是极不可能的失效组合之后仍然具有功能。
上述增压预防措施需要监控舱门的上闩、上锁状态以及舱门完全关闭位置,避免飞机在舱门未完全关闭状态下增压,造成舱门空中打开的灾难性后果[4]。机械式增压预防措施[5-7]通常选用增压预防门机构,在舱门没有关闭,上闩和上锁状态下,增压预防门应处于打开状态,此状态下飞机无法增压至不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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