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理性与纳税人税负感知:谁更关注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2021-10-15李文
财贸研究 2021年9期
李 文
(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回顾
多年来,我国分类课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因在公平和效率等方面均存在缺陷而一直受到诟病,虽然也曾实施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课税级次和税率等改革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均为局部性的,并未对个人所得税制构成全局性影响。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同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同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
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次不同于以往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系统性改革,其主要举措如下:首先,将原有的分类课征模式改为了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合并为了综合所得;其次,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将基本费用扣除额提高到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最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所得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意图的主基调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同时这次改革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各方寄予厚望的减税举措(何代欣,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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