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完善的路径探析
——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运行状况为考察样本
2021-10-15顾薛磊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改革
顾薛磊 温 欣
一、现状考察:长宁法院家事审判的改革概况与现状
(一)改革背景及制度概况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3]习近平:《习近平谈家庭与社会》,http://www.chinanews.com/gn/2018/05-22/8519395.shtml,2020年6月21日访问。因此,妥善化解家事纠纷对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和家庭矛盾的逐渐增多,家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数量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法院对家事案件的审理成为化解家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背景下,我国社会及经济运行模式发生了巨大改变,这些改变同样影响着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由此,传统家事案件审理模式的滞后性逐渐凸显,对家事审判进行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2016年4月2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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