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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侵权中主导决策股东的连带责任

2021-10-14张佳琦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1期

张佳琦

摘要:有限责任是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制度普遍确认的制度安排。在企业违约的情况下,让主导侵权决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允许股东对严重违规行为作出决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并非否定有限责任制度,且不影响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性。该项目还帮助企业管理违规行为,在行动自由与保护权益平衡之间找到平衡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其他制度很难达到同样的效果。发生公司违法行为时,股东牵头,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与现行制度是一致的。同时,该设计也有益于遏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防止公司人格被恣意虚化。

关键词:公司侵权;主导决策股东;连带责任

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适应经济发展而创造的智慧结晶。通过个人意思到组织意思的转化和法律责任的限制,以更灵活的主体样态运作资本,将人的意志转化为组织意识,限制其法律作用,调动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热情。然而,它们在机构结构中的主要目标领域得到了它们之间的促进和谈判,有限责任协议合法性的自由度。在作为事实行为的侵权行为下,有限责任的作用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被侵权人的利益保护程度不应因侵权人是组织而非自然人而有所差别。

1.主导决策的股东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

事实上,经营者责任作为有限责任的修正机制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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