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性基础探析
2021-10-14赵大千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摘 要:人性是民法制度的建构基础和合理性判断标准,从东西方文明在人性认识方面的显著分殊出发,能够深刻地反映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争议问题。以人性恶为基础建构的民法制度,一定程度上能与各国各时代的市场经济相兼容。主体平等、私法自治、权利保障是中国民法典的基本制度和精神。马克思主张具体人性理论,强调考察特定历史时空条件下的人性认识,协调民法的普遍性与地域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善,揭示出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民法制度之缺陷,有力地解释了人身关系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和财产关系中的公有财产制度。人性善蕴含较高的道德标准,其独特的实践作用可以判断和说明中国民法典中某些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合理性,阐释其时代价值。
关键词:人性恶;人性善;具体人性论;中国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33-0077-04
民法与人性具有必然关联。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民法制度的每一项内容都或多或少可以找到人性的痕迹,让人类独立、平等、自由的理想变成现实[1]。人性认识深刻地影响着民法制度建构。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诸多争论本质上都是人性认识的分歧。东西方文明在人性善恶的认识方面显著分殊,直接导致二者在民法制度建构中存在诸多差异。如何协调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民法制度与以人性善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如何正确认识“人性善”在中国民法实践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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