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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临时仲裁制度探析

2021-10-13丛玉林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1期
关键词:仲裁法横琴试验区

丛玉林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国商事交流的频繁,仲裁已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共同组建起仲裁制度。2017年发布的《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通过基于自贸区的优势,先行试用,填补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空白,本文通过对其中某些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寻求临时仲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之路。

关键词:临时仲裁;《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中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1.064

0 引言

作为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具有其自身优势,加之有《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保障跨境争端的解决,伴随着各国经济交往密切,仲裁如今已然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法,根据是否由常设机构进行管理,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排除了临时仲裁的适用,但争端的最终解决是执行,而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后,域外基于临时仲裁作出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在中国出现了法律冲突,我国通过“法律选择”的方式,来承认域外基于临时仲裁的裁决并保障其得以执行,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造成的困境。

2017年3月,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在横琴自贸区联合发布了《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简称《横琴规则》),在制度层面上,表明我国临时仲裁从理论落实到实践。本文通过三个部分,以《横琴规则》中条款作为研究对象,促进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 中国视角下的临时仲裁发展与内涵

1.1 中国临时仲裁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达成确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合意,且在之后的《仲裁法》的修正与解释中,也未规定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双轨制运行机制。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承担对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义务,但我国法院在对未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均认定为无效,为解决这一困境,中国法院采用“法律选择”的规则对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这仅解决了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而在我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依旧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这可能会导致两个相同的案件因仲裁地的不同而导致裁决结果差异。因此,对于引入时间、条件和引入模式都引发了许多探讨。

2017年3月,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和《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联合发布了《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简称《横琴规则》),标志我国临时仲裁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使得临时仲裁在我国珠海自贸区先行适用。

1.2 内涵

《横琴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了临时仲裁定义,即主体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相互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横琴规则》,由特定人员组成仲裁庭就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争议进行的仲裁。

2 《横琴规则》的不足

2.1 适用范围与临时仲裁定义

《横琴规则》在第3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包括几点:(1)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2)其他当事人就财产权益的纠纷;(3)因国际投资而提起的一国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以及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可以看出该临时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之间的临时仲裁,而该规则对临时仲裁的定义,将适用主体限定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这导致依据《横琴规则》第3条第2、3款规定适用该规则时,实质上采用的是临时仲裁规则,而不能将其称为临时仲裁。

2.2 保障临时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

《横琴规则》全文共8章61条,但没有规定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而是在第47条规定了裁决书和调解书的转化,当事人可在收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将临时仲裁裁决转化为机构仲裁裁决。由此引发的思考,临时仲裁裁决的作出其效力是否与机构仲裁相同?若相同,那么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机构仲裁裁决一样,那么会削减第47条规定的所帶来的实际意义,无需转化即可依据临时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相反,该条未规定临时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必须转化为机构仲裁裁决,没有否认临时仲裁裁决其本身可执行的效力,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在执行时的模糊。

3 完善建议

3.1 扩大临时仲裁的定义

将临时仲裁主体仅限定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与《横琴规则》的内容不相符合,也不利于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自贸区的推广与实行。建议概念不应就适用主体作出规定,而应当关注我国临时仲裁的实质特性,即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临时仲裁规则,由组成的特定仲裁庭对仲裁协议下的争议进行仲裁。

3.2 增设执行篇章

通过确认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参考机构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确认临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确保其得以执行,实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与该规则第47条相辅相成,为确有需要将临时仲裁裁决转化为机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3.3 法律层面确认

自贸区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环境基础,而《横琴规则》仅是依据最高院发布的《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院作为司法机关,仅有权就法律具体应用予以解释,因此该《意见》作为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显然是不足的,需要《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制度予以确认。

临时仲裁相较于机构仲裁某种程度上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青睐,过于依赖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正如“无限的灵活并不必然意味着程序效率的最大化”,《横琴规则》规定出现,使具有中国特色的临时仲裁制度初显框架。如何在实践仲总结经验促进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来说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贾文琴,邵辉.论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以 《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例[J].经济与法,2017,(3):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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