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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魏北齐军队的设置及保障士兵来源的措施

2021-10-12张鹤泉刘健佐

古代文明 2021年4期
关键词:保障军队

张鹤泉 刘健佐

关键词:东魏北齐;军队;保障;士兵来源

东魏北齐时期,由于战争频繁发生,所以,国家必须要保证军队的合理设置以及使军队士兵来源有制度上的保障。因此,考察东魏北齐国家的兵制,也就不能忽视这一时期军队的设置特点以及使军队士兵获得补充的保障措施问题。应该说,前人对这些问题做了有意义的探讨。高敏先生对东魏北齐新的世袭兵户、“丁兵”制诸问题做了细致的考证。1日本学者堀敏一则结合均田制的实行,对东魏北齐的“丁兵”制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学术意见。2然而,尽管前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看法,但是,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因而,也就有继续深入开掘的必要。因此,本文对这些问题再做探讨,进而深化对东魏北齐军队的设置以及军队士兵来源的特点的认识。

一、京畿军的设置及保障军队士兵来源的措施

(一)东魏北齐京畿军的设置。东魏北齐建国,实行以邺为首都、晋阳为陪都的两京制,以京畿的设置拱卫京城,并在京畿设置军队,在《北史》《北齐书》的记载中,将其称“京畿军”也称为“京畿兵”。1从东魏北齐的京畿军设置来看,应该说已经有比较完备的统辖机构。《魏书·官氏志》载:“永安已后,远近多事,置京畿大都督,复立州都督,俱总军人。天平四年夏,罢六州都督,悉隶京畿,其京畿大都督仍不改焉。立府置佐。”2很显然,东魏北齐国家沿续北魏后期的做法,继续设置京畿大都督及其所属军府。可以说,京畿大都督是专门统领京畿军的职官;而京畿大都督所属军府则是京畿军的管辖机构。不过,至北齐后期,也就是武平二年(571),“罢京畿府入领军府。”3领军府就是领军将军府。这说明,武平二年,京畿大都督府被裁撤后,京畿军则改为由领军将军统领,而领军将军府则成为这支军队的管辖机构。

东魏北齐国家对京畿军士兵的组成,也有限定的措施。《北齐书·清河王岳传》载:“(高岳)除使持节、六州大都督、冀州大中正。俄拜京畿大都督,其六州事悉诣京畿。”4这一记载提到的“六州大都督”,涉及到六州都督统领士兵的特点,而且,也与京畿军士兵的组成有很大关系。关于六州大都督,据周一良先生考证,即六州领民都督的省称。5所谓六州,并不专指恒、云、燕、朔、显、蔚六州,而是“六州”两字成北人之代表。6也就是说,六州都督统率的军队,应该是北边之兵。可是,在京畿大都督设置后,对北边之兵的统率,则发生变化。因为“六州事悉诣京畿”,所以,統辖六州之兵的,已经不是六州都督,而是取代六州都督的京畿大都督。换言之,京畿大都督统辖的军队,正是北边之兵。

依据《北史》《北齐书》的记载,组成京畿军的北边士兵,只是一种泛指,实际这些士兵正是20余万“北镇饥民。”7可以说,北魏国家平定六镇叛乱后,开始将这些镇民“分散于冀、定、瀛三州就食。”8此后,尔朱兆又“乃分三州六镇之人,令神武统领。神武既分兵别营,乃引兵南出。”9据此可知,这些六镇降兵还被称为“三州六镇之人”。而且,高欢被尔朱氏军事集团授予了对这些士兵的指挥权。可以说,高欢正是依靠这支武装力量,能够击败尔朱氏军事集团、控制北魏朝廷,并迁都至邺、建立东魏政权。《隋书·食货志》称:“天平元年,迁都于邺,出粟一百三十万石,以振贫人。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10这里提到的“六坊之众”,周一良先生考证,自是北人,亦即所谓“六州”。11实际就是三州六镇之兵。由此可见,北边六镇的二十余万降众,除了一万余人跟随魏孝武帝投奔宇文泰之外,其余的都成为由高欢控制东魏的武装,而且,他还进一步将这支人数众多的军队改编为国家的京畿军。

高欢亡故后,后继的东魏北齐的统治者,仍然继续加强对京畿军的建设。《北史·齐本纪·文宣帝纪》载:

(文宣帝)及登极之后,神明转茂,外柔内刚,果于断割,人莫能窥……至于军国机策,独决怀抱,规谋宏远,有人君大略。又以三方鼎峙,缮甲练兵,左右宿卫,置百保军士。每临行阵,亲当矢石,锋刃交接,唯恐前敌不多。12

《隋书·食货志》载:

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13

这些记载说明,这些被整训的“六坊之众”,就是京畿军的士兵,也被称为“百保军士”“百保鲜卑”。由此可见,东魏北齐的京畿军,主要由鲜卑族士兵组成,并且,他们都是作战非常勇猛的军人。

东魏北齐国家主要将京畿军作为防卫京城和京畿的武装。《北齐书·孝昭帝纪》载:“帝乃令归彦引侍卫之士向华林园,以京畿军入守门阁,斩娥永乐于园。”1《北齐书·恩倖·和士开传》称:“(库狄)伏连发京畿军士,帖神武、千秋门外,并私约束,不听士开入殿。”2这些记载说明,京畿军能够有效地起到维护京城与京畿秩序稳定的作用,也就是说,京畿军是东魏北齐国家保证京城与京畿社会秩序稳定的主要军事力量。

东魏北齐国家还使用京畿军参与重要的征讨作战。《北齐书·斛律金传》记:“大象中,周文帝复大举向河阳。高祖率众讨之。”3《北齐书·文宣帝纪》又云:“(天保五年)茹茹寇肆州。丁巳,帝自晋阳讨之,至恒州黄瓜堆,虏骑走。”4这些皇帝亲征所统帅的军队,主要应该为京畿军。而且,东魏北齐国家还使京畿军能够与地方军协同作战。《北齐书·文襄六王·广宁王孝珩传》载:“后主自晋州败奔邺,诏王公议于含光殿。孝珩以大敌既深,事藉机变。宜使任城王领幽州道兵入玉门,扬声趣并州;独孤永业领洛州兵趣潼关,扬声趣长安;臣请领京畿兵出滏口,鼓行逆战。”5可见,东魏北齐的京畿兵与地方的道兵、州兵都能够一并出征作战。很显然,在东魏北齐国家进行的征讨作战中,京畿军是重要的军事力量。

(二)世袭职业兵制是京畿军士兵来源的主要保障。东魏北齐国家为保证京畿军的战斗力,必须要使兵员能获得可靠的补充。也就是说,京畿军的士兵要有稳定的来源。而东魏北齐国家保证京畿军来源的做法,正是采取了世袭职业兵制。实际上,东魏北齐实行的这种措施,是北魏后期征集士兵做法的沿续。

应该说,自魏晋以来,由于国家实行兵户制,所以,军队中的士兵都是职业兵。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他们所建的国家,也同汉族政权一样,继续实行兵户制。但是,这些少数民族统治者实行的兵户制,却与汉族政权所实行的制度存在差异。高敏先生认为,十六国时期,兵户制下的士兵,并非兵民分离,而是合兵民为一体的户籍。6十六国时期,各少数民族政权实行的这种适应他们统治方式的兵户制,深刻影响了北魏国家的军事制度,所以,北魏拓跋鲜卑也实行这种兵户制,并使兵户成为军队士兵的主要来源。

然而,至北魏后期,由于国内变乱频频发生,所以,也就造成了兵户制的变化。北魏孝昌元年诏曰:“……其有失律亡军、兵戍逃叛、盗贼劫掠、伏窜山泽者,免其往咎,录其后效,别立募格,听其自新,广下州郡,令赴军所。”7据此可见,北魏国家通过招募逃亡士兵,使他们重新成为军队的士兵。可是,这些士兵的归宿却为当时的形势所左右。由于战争不断发生,因此,这些士兵很难脱离军队,只能以当兵为业。由这种状况所决定,就使这些士兵逐渐开始职业化。诚如高敏先生所言,以招募方式组成的世袭职业兵正取代旧的世袭兵户。8北魏后期,国家为了保证兵源,开始经常采取这种做法。因此,多有国家官员征召流民为兵的记载。例如,武泰元年,“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9同年, “诏前试守东郡太守唐景宣为持节、都督,于东郡召募侨居流民二千人。”10因为这些流民都是脱离户籍的编户民,他们失去了生活的保障,所以,也只能选择长期以充当士兵为业,以便能保证仅有的生存机遇。可以说,北魏后期采取的这种做法,开始成为产生职业兵的新方式,并且,这种做法对东魏北齐国家军队士兵的特点,也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新的造就职业兵的做法,成为促使东魏北齐一些军队士兵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然,这种情况在东魏北齐的京畿军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京畿军是国家军队的重要组成,所以,最好的保障措施就是,使士兵能成为长期的以作战为业的职业兵。

当然,东魏北齐京畿军士兵能够成为职业兵,主要与这些士兵的民族构成与身份地位有很大关系。如前所述,东魏北齐京畿军的士兵,主要为三州六镇之兵,其中大多数军人为鲜卑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它少数族人和鲜卑化的汉族人。因此,在文献记载中,明确将这些士兵统称为“百保鲜卑”。1因此,这就使统领京畿军士兵的将领,要以鲜卑语来号令士兵。《北齐书·髙乾传附高昂传》称:“高祖每申令三军,常鲜卑语。”2而且,在任用的京畿军府属官中,凡精通鲜卑语者,则更受到重用。如孫搴“即署相府主簿,专典文笔。又能通鲜卑语,兼宣传号令,当烦剧之任,大见赏重。”3东魏北齐统治者如此重视在京畿军中使用鲜卑语,正是要有效地实现对这些鲜卑军人的统辖。

实际上,从北魏后期以来,这些边地的鲜卑人,不同于内地的编户民,他们一直保留兵籍。《北齐书·魏兰根传》载:“正光末,尚书令李崇为本郡都督,率众讨茹茹,以兰根为长史。因说崇曰:‘缘边诸镇,控摄长远。昔时初置,地广人稀,或征发中原强宗子弟,或国之肺腑,寄以爪牙。中年以来,有司乖实,号曰府户,役同厮养,官婚班齿,致失清流。”4魏兰根所说的“府户”,就是兵户。可见这些在北方军镇服役的士兵,都是来自当地的兵户。《魏书·地形志上》载:“恒州已下十州,永安已后,禁旅所出,户口之数,并不得知。”5这说明,在军镇改州后,原来的镇民仍然是军户,与各州的编户民并不相同,所以,也就无法做出确切的统计。正因如此,这些长期保留兵户身份的北边镇民以当兵为业的传统,实际具有很强的牢固性,并不能轻易被改变。东魏建国后,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继续沿袭了将三州六镇士兵作为职业兵的传统做法。

东魏北齐国家为有利于这种做法的推行,还保证京畿军的士兵具有特殊的身份。《通鉴·梁记》大同三年(537)条记:“(高)欢每号令军士,常令丞相属代郡张华原宣旨,其语鲜卑则曰:‘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6很显然,高欢将鲜卑族士兵当兵作战,视为授予了他们应该具有的特权。而且,东魏北齐国家还采取一些优待京畿军士兵的做法。《隋书·食货志》称:“是时六坊之众……并给常廪,春秋二时赐帛,以供衣服之费。”7可见,京畿军的士兵,要由国家供给粮食和衣服,并不从事生产活动。这说明,东魏北齐京畿军的士兵,实际都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并受到尊崇的鲜卑族职业兵。

东魏北齐国家使京畿军士兵职业化的同时,还注意到士兵的婚配。《北齐书·文宣帝纪》载:“(天保七年)是月,发山东寡妇二千六百人以配军士。”8北齐国家采取的将京畿外山东地区的妇女嫁给京畿军士兵的措施,显然是要保证这些士兵有比较稳定的家庭。这种措施的实行,有利于为这些士兵家庭设立专门的籍簿,并实行特殊的管理,从而也就使他们成为一种新型的兵户。9当然,这种兵户与传统的兵户并不完全相同,实际是通过鲜卑族以当兵为荣的传统来维系的。由于这种特殊兵户的存在,就使京畿军士兵的后代,依然还要当兵。也就是说,京畿军士兵的补充主要是依靠世袭来实现的。可见,京畿军的士兵,不仅是职业兵,而且,他们当兵的特权也是世袭的。由于东魏北齐国家实行了特殊的世袭职业兵制,从而就使京畿军队士兵的来源获得了有效的保障。

为保障京畿军士兵的来源,东魏北齐还采取向京畿迁徙少数民族部落的做法。《北齐书·神武帝纪下》载:“神武进击之,又获南海王及其弟西海王、北海王、皇后公卿已下四百余人,胡、魏五万户。壬申,神武朝于邺。四月,神武请给迁人廪各有差。”1《北齐书·神武帝纪下》:“神武帅库狄干等万骑袭西魏夏州……留都督张琼以镇守,迁其部落五千户以归。”2这些被俘获的少数民族部落,大部分都被迁徙至京畿内。这些迁徙至京畿的少数族部落,在国家需要时,也可以补充到京畿军中。

总之,东魏北齐建国后,在京畿内设置了京畿军。这些京畿军的士兵,主要是由三州六镇之兵组成。由于这些士兵大部分为鲜卑族人,因此,也被称为“百保鲜卑”。这些士兵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并由京畿大都督专门统辖。为了稳定京畿军士兵的来源,确定了特别的兵籍从而使当兵的特权也实现了世袭化。由于京畿军可以通过世袭职业兵制保障士兵的补充,因而,也就具备了在军事上与西魏北周、梁、陈长期抗衡的实力。

二、地方军的设置及保障军队士兵来源的措施

(一)东魏北齐地方军的设置。从东魏北齐国家军队的构成来看,还包括地方军。地方军是由地方长官统辖的军队,要说明地方军的设置情况,就要提到东魏北齐的地方行政组织。可以说,东魏建国之初,当时地方的军政组织为都督区、州、郡、县四级区划。可是,随着东魏北齐所设的稳定行台区的增多,以“道”为名称的行台区逐渐取代了都督区。3天保元年(550),“齐代行台兼总人事。”4也就是说,行台区长官掌管的道,开始成为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因而,东魏北齐的行政区划,就是道、州、郡、县四级组织。然而,就地方军的设置而言,东魏北齐国家并没有使四级地方行政组织都能够设有军队。在《北史》《北齐书》中,能够见到使用“道兵”的记载。如高孝珩“以大敌既深,事藉机变。宜使任城王领幽州道兵入玉门,扬声趣并州。”5东魏北齐国家在州中设兵的事例就更多了。如封子绘“起为大都督,领冀州兵起邺。”6而且,这些州军还能以所属州命名。《北齐书·文襄六王·广宁王孝珩传》云:“独孤永业领洛州兵趣潼关,扬声趣长安。”7这种命名的做法说明,东魏北齐各行政州军队设置已经很普遍。然而,在《北齐书》《北史》中,却不见有郡、县设兵的记载。也就是说,当时的地方军队只在道和州设置,而在郡、县设兵却受到限制。

实际上,东魏北齐地方军的设置,是与地方军府的设置联系在一起的。从地方军府的设置来看,东魏北齐各州都有设置。特别是北齐禅代东魏后,这种规定就更明确。北齐国家将行政州分为上上州、上中州、上下州、中上州、中中州、中下州、下上州、下中州、下下州。《隋书·百官志中》记:“上上州刺史,置府,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仓曹、中兵等参军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记室掾史,外兵、骑兵、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及掾史,参军事及法、墨、田、铠、集、士等曹行参军及掾史,右户掾史,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统府录事,统府直兵,箱录事等员。”8这一记载中提到的官员,都是上上州军府的属官。而且,随着州的等次的降低,军府属官的人员则依次减少。然而,北齐的州军府设置却不受影响,实际只有属官多少的差异。可是,地方郡、县却只有郡府、县府的设置,并不设置军府。也就是说,当时行政郡、县不存在统辖地方军的机构。

东魏北齐国家在州军府的管理上,沿袭北魏的规定。《北齐书·杜弼传》载:“(杜弼)迁中军将军、北豫州骠骑大将军府司马。”9骠骑大将军号,实际为北豫州刺史所领。因为东魏北齐的州军府,能够以刺史所领将军号命名,由此就透露出,东魏北齐的州军府是由州刺史主要掌管的,因而,州刺史也就具有多方面的军事权力。《北齐书·封隆之传》载:“(封隆之)元象初,除冀州刺史,寻加开府。时初召募勇果。”1冀州刺史封隆之能够招募“勇果”,正是他能够行使征召州军士兵权力的体现。当然,对州军的管理和训练,更是州刺史要负有的职责。

不过,需要提及的是,东魏北齐所设行台区长官,也就是“道”的长官,并没有编入国家职官品级序列,“行台,在令无文、其官置令,仆射。其尚书丞郎,皆随权制而置员焉。”2由于行台区长官的这种设置状况,所以,也就使其不能有固定军府的设置。然而,由于东魏北齐国家使行台区的长官多要兼任州刺史,如高思好“累迁尚书令、朔州道行台、朔州刺史、开府、南安王,甚得边朔人心。”3所以,这些兼任州刺史的行台区长官,也就能够兼管州的军府,进而将兼管州的军府作为行台区的军府。由此来看,行台区的军府,应该与行台区长官兼管州的军府是合一的,因而,行台区的长官也就可以兼管州的州军。所以,一些行台区长官所领的军队也就被视为道兵。但从军队设置的实际情况来看,道兵仍然是以州军的设置为基础的。这说明,东魏北齐国家的地方军,实际只有州军是常设的。

东魏北齐所设置的地方军在参与军事活动上,其用途是多方面的。诸如:行台区长官率领地方军组成征讨军参与作战。例如,潘子晃“武平末,为幽州行台右仆射、幽州刺史。周师将入邺,子晃率突骑数万赴援。”4州刺史指挥州军参与征讨作战。《北齐书·后主纪》记:“(武平四年)三月辛未,盗入信州杀刺史和士休,南兖州刺史鲜于世荣讨平之。”5《北齐书·段荣传附段韶传》又云:“(段韶)大宁二年,除并州刺史,高归彦作乱冀州,诏与东安王娄睿率众讨平之。”6由此可见,州刺史统领州兵参与征讨作战已经成为经常的军事活动,并在征讨军中还占有重要的地位。

东魏北齐国家更注意使用州军驻戍地方。前引《隋书·食货志》称:“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又简华人之勇力绝伦者,谓之勇夫,以备边要。這说明,东魏北齐国家对鲜卑族士兵和汉族士兵,在使用上有严格的区分,鲜卑族兵多为京畿军的士兵,而汉族兵则是京畿外的驻军,也就是各州的州军。《北齐书·清河王岳传》载:“(清河王高岳)武定元年,除晋州刺史、西南道大都督,得绥边之称。”8《北齐书·斛律金传》载:“(斛律金)还为肆州刺史,仍率所部于宜阳筑杨志、百家、呼延三戍,置守备而还。”9很显然,东魏北齐国家不仅以州军驻戍地方,而且,还使州刺史全面统辖这些驻军。

东魏北齐所设置的州军不仅能够参与征讨和镇戍,并且,这些士兵具有的战斗素质也是不能忽视的。从东魏北齐州军士兵的组成来看,其中有一些是特殊征召来的士兵。《北齐书·高宝宁传》:“(高宝宁)武平末,为营州刺史,镇黄龙,夷夏重其威信。周师将至邺,幽州行台潘子晃征黄龙兵。”10很明显,这些黄龙兵是由州中征召的。关于黄龙兵,《北史·尉迟迥传》称:“(尉迟)迥别统万人,皆绿巾锦袄,号曰黄龙兵。”11显然,黄龙兵在服饰上,不同于一般州军士兵。但是,更重要的是,这些士兵的作战技能要高于普通士兵,所以,要对他们特别征召,而且,还要特殊命名,以此显示其作战实力。

当然,还要提到的是,北齐末年,由于战事频繁,士兵伤亡人数众多,因而,一些重要战役就不能不动员州军专门参战。例如,北齐后主就亲率“晋州军”与北周军作战。12这些情况说明,由于东魏北齐的州军具有较强的作战实力,因而,就使国家不能忽视使用地方州军参与军事行动。

(二)“丁兵”制是征集地方军士兵保障的措施。可以说,东魏北齐国家在保障地方军士兵来源的做法上,采取了“丁兵”制。这种“丁兵”制,是与征集京畿军士兵所实行的世袭职业兵制完全不同的。所谓丁兵制,开始主要是将一些农民所服力役延伸,而使他们所服力役可以与兵役相互替代。实际上,这种“丁兵”制,不是东魏北齐时期才开始出现的,最早记载见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魏书·李彪传》载李彪上疏称:“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1这说明,北魏国家要求受田的编户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因此,这些编户民负担的正課,也就包括征戍和杂役。可以说,由于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因而,在一些地方又开始出现兵徭逐渐合一的局面。正因如此,北魏后期,征召这类丁兵,便成为不能忽视的做法。《魏书·食货志》:“(延昌三年)自徐扬内附之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2这里提到的“番戍之兵”,正是按时间服兵役的丁兵。很显然,北魏宣武帝时,实行以丁兵番戍,已经成为经常的举措。《魏书·袁翻传》载袁翻上疏:

自比缘边州郡,官至便登;疆场统戍,阶当即用。或值秽德凡人,或遇贪家恶子,不识字民温恤之方,唯知重役残忍之法。广开戍逻,多置帅领,或用其左右姻亲,或受人货财请属,皆无防寇御贼之心,唯有通商聚敛之意。其勇力之兵,驱令抄掠。若值强敌,即为奴虏;如有执获,夺为己富。3

据袁翻所议,北魏后期国家已经使数量不少的丁兵戍边。这说明,北魏后期的国家军队中,丁兵开始成为士兵的来源之一。

东魏北齐国家继续沿续北魏做法,将“丁兵”的实行作为国家军队士兵来源的重要保证。对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北齐书·元孝友传》载元孝友奏表:

令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师二十五人,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族,四闾,闾二比。计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匹。十五丁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

据此上奏,可以明确,东魏北齐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北魏后期的征发规定,并将征发丁兵的规定制度化。很明显,东魏北齐国家已经确定从15个服役农民中,抽1人为丁兵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服兵役农民的数量。而且,当时国家尽力防止征发丁兵出现随意性。《北齐书·唐邕传》载:“(唐)邕性识明敏,通解时事,齐氏一代,典执兵机。凡是九州军士、四方勇募,强弱多少,番代往还,及器械精粗、粮储虚实,精心勤事,莫不谙知。”5可见,丁兵是要“番代”的,也就是说,服兵役与服徭役一样,都有固定的时间。《北齐书·卢叔武传》:“我兵士相代,年别一番,谷食丰饶,运送不绝。彼来求战,我不应之,彼若退军,即乘其弊。”6显然,国家规定丁兵服兵役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这一时间规定,受到东魏北齐国家的严格控制。《北史·房谟传》记:“(房谟)出为兖州刺史……谟至,皆加检勒,不令烦扰,以休假番代洗沐,督察主司,亲自检视。”7也就是说,一些地方刺史对掌管丁兵“番代”的官员,要进行检核。这样做的目的,正是要防止无限期地役使“丁兵”情况的发生。

应该说,东魏北齐国家实行的“丁兵”制,与北魏一样,也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隋书·食货志》载:“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1据此可见,各州郡的受田编户民是需要服兵役的。《北齐书·赵郡王琛传附赵叡传》载:“(赵叡)出为定州刺史……诏叡领山东兵数万监筑长城。于时盛夏六月,叡在途中,屏除盖扇,亲与军人同其劳苦……先是,役徒罢作,任其自返。丁壮之辈,各自先归;羸弱之徒,弃在山北,加以饥病,多致僵殒。叡于是亲帅所部,与之俱还,配合州乡,部分营伍,督帅监领,强弱相持,遇善水草,即为停顿,分有余,赡不足,赖以全者十三四焉。”2很明显,一些州刺史将服徭役与服兵役完全视为相同的活动,并在把控上,并无明显的区分。因此,可以明确,由于北齐均田制普遍的实行,各州兵徭合一已经是常见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以兵徭合一为特征的“丁兵”制的实行,尽管扩大了国家军队士兵的来源,但由于这些丁兵大部分是各个地方受田的汉族编户民,所以,也就使这些汉族兵的使用受到东魏北齐国家的限制。最明显的就是,这些被征发的汉族兵,不能被编入主要由鲜卑兵组成的京畿军,他们也就只能参加地方的州军。因此,“丁兵”制的实行,实际使东魏北齐国家的地方州军的数量有了固定的保证。

东魏北齐国家除了使受田编户民按规定时间服兵役之外,还可以采取特别征集的做法。《北齐书·孙搴传》记:“世宗初欲之邺,总知朝政,高祖以其年少,未许。(孙)搴为致言,乃果行……时又大括燕、恒、云、朔、显、蔚、二夏州、高平、平凉之民以为军士,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以大辟,没入其家。于是所获甚众,搴之计也。”3孙搴建议实行以“大括”方式征集州军士兵的做法,实际是强制地方的编户民充兵,进而保证对士兵的大量需求,所以,这只是一种应急的临时措施。这种特别的做法,应该是在“番代”士兵不充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只是对“丁兵”制的一种补充措施。

综上可见,东魏北齐国家设置的地方军,主要为州军。国家可以使这些州军参与征讨作战和镇戍地方,是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地方州刺史统辖的军府,实际掌管州军的管理与征集。对州军士兵的征集,国家采取的措施是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丁兵”制。“丁兵”制以均田制为基础,采取“番代”方式服兵役,主要特征是兵徭合一。由于“番代”的士兵大部分都是汉族编户民,因此,就使州军士兵能够获得可靠的来源,也就有效地保障了地方军队士兵能够获得源源不断的补充。

三、募兵与部曲的使用及其对国家军队士兵来源上的补充

(一)募兵的使用。在东魏北齐国家军队中,还有一些士兵不是来自征发,而是被招募的。这些被招募的士兵就是募兵。实际上,募兵的使用,也是北魏后期做法的沿续。《魏书·太武五王·广阳王建闾传》记: “(李崇)北征之日,启募八州之人,听用关西之格。”4这说明,在北魏后期的征讨军中,使用了不少的募兵。这些募兵不同于职业兵,也不同于“丁兵”。他们是通过招募而充当士兵的,所以,这些士兵并不是被强迫的,而是自愿当兵参战。北魏后期大量使用募兵,主要是因为职业兵和丁兵的数量,不能满足国家对士兵的大量需求,所以,招募的做法也就成为保證军队士兵来源的一种措施。

北魏后期的这种招募士兵的做法,为东魏北齐国家所承袭,并且,还使募兵的使用措施得到完善。《北齐书·文襄帝纪》载:“(武定四年)又令朝臣牧宰各举贤良及骁武胆略堪守边城,务得其才,不拘职业。”5由地方官员推举士兵,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招募。由此诏令可以看出,募兵中有很多士兵具有特殊作战技能。由于一些募兵具有这种特点,国家自然不会让这些士兵短期服役,所以,就使这些募兵逐渐成为特殊的职业兵。

从募兵服兵役的时间上来看,东魏北齐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当时国家军队中的募兵大部分成为职业兵,因而,募兵充兵的年龄并不受限制,以致一些军人的年龄可以高达60、70余岁。1《北齐书·废帝纪》云:“武官年六十已上及癃病不堪驱使者,并皆放免。”2很显然,一些募兵能够脱离军队,必须要有国家放免的特别命令。东魏北齐国家除了对募兵服役有强制规定之外,还采取鼓励延长服役时间的做法。《北齐书·废帝纪》载:“(天保十年)诏九州军人七十已上授以板职。”3所谓板职,是板授的职官。也就是说,募兵成为职业兵,到高龄后,可以获得担任职官的优待。国家实行这种优待措施,当然,能够起到鼓励一些募兵长期服兵役的作用。

东魏北齐国家在征讨作战中,使用募兵已经是很常见的情况。《北齐书·高祖十一王·任城王湝传》记:“(任城王)湝与广宁王珩于冀州召募得四万余人,拒周军。”4这说明,北齐后期,国家开始单独使用募兵参与征讨作战。《北齐书·幼主纪》又云:“于是黄门侍郎颜之推、中书侍郎薛道衡、侍中陈德信等劝太上皇帝往河外募兵,更为经略。”5很明显,由于北齐末年兵源的枯竭,以致就要更多地依赖募兵参与较大规模的作战。

使用募兵镇戍地方,也不是特殊的情况。《北齐书·王琳传》载:“(王琳)分遣招募,淮南伧楚,皆愿戮力。”6《北齐书·源彪传》云:“(源彪)淮南招募三四万人,风俗相通,能得死力,兼令旧将淮北捉兵,足堪固守。”7很显然,在东魏北齐国家对一些重要州的防卫中,募兵所负的重要责任,已经受到很大的重视。

募兵的征集,国家采取自愿应募的做法,“不拘职业”。8但应募当兵,却不具有随意性。《北齐书·后主纪》载:“(武平七年)诏募兵,遣安德王延宗为左,广宁王孝珩为右。”9显然,要征集募兵,必须要有皇帝的诏令。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家需要的号令之下,编户民才能应募为兵。也就是说,东魏北齐国家以招募的方式征召士兵,是以适应军事活动的需要为目的的,因此,这种做法,应该是对以世袭职业兵制和“丁兵”制征集士兵做法的补充措施。

(二)私人部曲的使用。如前所述,东魏北齐国家军队可以分为京畿军和州军,此外,一些中央和地方官员还拥有私人部曲。《北齐书·平秦王归彦传》载:“孝昭崩,归彦从晋阳迎武成于邺。及武成即位,进位太傅,领司徒,常听将私部曲三人带刀入仗。”10这一记载提到的“私部曲”,正是属于个人的私兵。可以说,一些国家官员可以拥有部曲兵的规定,受到了北魏末年私人部曲大量出现情况的影响。

从北魏末年的情况来看,国家不限制一些地方豪强拥有私人部曲。如高慎“太昌初,迁光州刺史,加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时天下初定,听慎以本乡部曲数千人自随。”11而且,这些地方豪强还能够率领私人部曲充军作战。如高昂“以寇难尚繁,非一夫所济,乃请还本乡,招集部曲……又高祖讨尔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12这些事例说明,北魏末年,具有实力的地方豪强领有部曲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比较普遍的情况。

一些地方豪强,甚至官员可以拥有私人部曲的做法,对东魏北齐国家的军事规定有很大的影响。《北齐书·清河王岳传》载:

初,岳与高祖经纶天下,家有私兵,并畜戎器,储甲千余领。世宗之末,岳以四海无事,表求纳之。世宗敦至亲之重,推心相任,云:“叔属居肺腑,职在维城,所有之甲,本资国用,叔何疑而纳之。

由此可以看出,东魏北齐国家对官员拥有私人部曲及军械,并不视为不合法的做法。当时不仅对中央重臣,对一些地方官员也是如此。《北齐书·季式传》载:“(季式)天平中,出为济州刺史……又有群贼破南河郡,季式遣兵临之,应时斩戮。自兹以后,远近清晏。季式兄弟贵盛,并有勋于时,自领部曲千余人,马八百匹,戈甲器仗皆备,故凡追督贼盗,多致克捷。”2这就是说,一些地方州刺史不仅可以指挥州军,也能够统领私人部曲参与作战。

东魏北齐国家所以不限制一些官员领有私人部曲,实际是要利用将领与部曲之间紧密联系的依附关系,也即主从关系,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军事行动。《北齐书·卢潜传》记:“先是梁将王琳为陈兵所败,拥其主萧庄归寿阳,朝廷以琳为扬州刺史,敕潜与琳为南讨经略。琳部曲故义多在扬州,与陈寇邻接。潜辑谐内外,甚得边俗之和。”3这说明,一些地方刺史使用私人部曲防卫地方,对稳定地方的社会秩序还能够起到有益的作用。这就是说,东魏北齐国家使一些官员可以领有部曲,正是要发挥这些私兵的积极作用,并使之成为协助国家军队作战的武装力量。由此可见,因为东魏北齐时期,依附关系还具有支配作用,因而,私人部曲的存在,正是这种依附关系在军事上的体现,所以,就使东魏北齐国家需要尽量压低私人部曲存在的消极因素,更多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应该说,这正是东魏北齐国家允许私人部曲存在、并参与军事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东魏北齐国家一方面不限制一些官员领有部曲参与军事活动,但采取更多的举措是,使官员利用与部曲的主从关系,将其改变为国家军队。《北齐书·李元忠传》载:“(李愍)拥众数千人以赴高祖,高祖亲迎之。除使持节、征南将军、都督相州诸军事、相州刺史,兼尚书西南道行台、州都督。令愍率本众西还旧镇,高祖亲送之。愍至乡,据马鞍山,依险为垒,征粮集兵,以为声势。”4可见,李愍所率军队开始是私人部曲。但是,他受高欢之命驻戍地方后,实际他的私人部曲已经被改编为国家军队。也就是说,随着东魏北齐国家控制力量的加强,一些官员将私人部曲改变为国家军队的做法逐渐增多,而且,这种做法还受到鼓励,并被积极推行。《北齐书·封隆之传附封子绘传》载:“高祖崩,秘未发丧,世宗以子绘为渤海太守,令驰驿赴任。世宗亲执手曰:……仍听收集部曲一千人。后进秩一等,加骠骑将军。”5很显然,因为封子绘采取了以征集部曲的方式补充国家军队士兵做法,因而,受到皇帝提升职官秩级的奖励。这说明,东魏北齐国家为保障军队士兵的来源,实行了多方面的的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并不放弃将私人部曲者改编为国家军队士兵的做法。应该说,随着这种做法不断地被推广,私人部曲被改编为国家军队士兵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因而,这种做法也就成为东魏北齐国家保障国家军队士兵来源的不能忽视的措施。

结语

东魏北齐国家军队的设置,主要有京畿军和地方州军。京畿军的组成主要是三州六镇的鲜卑族士兵,因此,它保留着英勇善战的传统。东魏北齐国家使这支军队参与京城与京畿的防卫以及较大规模的征讨作战,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力量。东魏北齐的地方军,主要是州军。州军的士兵,主要由征发来的“丁兵”组成。这些州军主要用于镇戍地方和参与征讨作战,也是不能忽视的作战武装。

东魏北齐国家为京畿军与地方军规定了保障士兵来源的制度。因为京畿军与地方军士兵的组成有很大差异,所以,保障士兵来源的规定,也明显不同。保障京畿军士兵来源,实行的是特殊的世袭职业兵制,即鲜卑士兵完全脱离生产,并将能够当兵作战作为鲜卑士兵的特权,从而使京畿军士兵成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职业兵。由于新的世袭职业兵制的实行,也就有效地保证了京畿军士兵能够获得稳定的补充。

从保障地方军士兵来源的措施来看,主要是实行了“丁兵”制。东魏北齐的“丁兵”制,是源于北魏后期以兵役代替徭役的做法。实际上,东魏北齐的“丁兵”比北魏后期的做法更为完善。当时国家以均田制为基础,使规定数量的受田编户民要服兵役,并确定“丁兵”的“番代”时间以一年为限。可以说,这种征集士兵方式的特征,表现为徭役与兵役的合一。然而,由于“丁兵”制是在受田编户民范围内实行,所以服兵役者大多数应该是汉族农民,他们只能补充到地方州军中。“丁兵”制的实行,对保证地方州军士兵的来源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东魏北齐的募兵,是由皇帝下诏,由参战官员招募的士兵;而私人部曲,则是一些官员被国家允许能够率领的私兵。东魏北齐的募兵和部曲,在防卫地方和参与征讨作战中,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就募兵而言,在作战士兵人数不充足的情况下,对保证士兵的来源可以起到补充作用。而对私人部曲来说,由于东魏北齐国家积极采取鼓励拥有部曲的官员将这些私兵改编为国家士兵的做法,所以,这种做法也就不失为补充国家士兵来源的一种措施。

应该说,东魏北齐国家从京畿到地方,针对地区的不同以及民族的差别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国家军队,并且,还使募兵和部曲参加作战,因而,使这些参战军队在人数和战斗力上都有了保证。加之,国家分别采取以世袭世兵制和“丁兵”制作为京畿军和地方军士兵来源的保障措施,所以,在東魏北齐立国50余年的时间中,也就保持了能够与西魏北周、梁、陈朝进行军事抗衡的实力,进而为长期占据北方东部地区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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