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14世纪早期英格兰寡妇产请愿探究

2021-10-12黄嘉欣

古代文明 2021年4期

黄嘉欣

关键词:寡妇产;议会请愿;普通法庭诉讼;文本策略;女性政治参与

寡妇产(Dower)是中世纪英国乃至西欧社会土地产权体系中一种特殊类型。12世纪末英格兰大法官、法学家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便已对寡妇产予以权威界定:“婚姻订立之时(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赠与新娘的财产,若未具体指明何块地产,则表示结婚时丈夫保有的全部自由地产的1/3作为合理的寡妇地产;而在指明的情况下,寡妇产也不得超过全部自由地产的1/3。”1及至14世纪初,英格兰普通法对寡妇产的规范也非常明确,其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在守寡期间的经济生活,鼓励其继续承担家庭责任、抚育子女,或为年迈的寡妇提供养老金。在社会变迁、王朝鼎革的过程中,寡妇产这种根源流长、功能别致的土地产权也时常受到冲击。英格兰统治阶层通常以普通法的程序体系来解决社会上大量涌现的寡妇产诉讼,但在13世纪末一种新的申诉方式大为流行,为寡妇提供了另一维权途径,这就是议会请愿。

英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在议会中设立特别委员会专门处理地方请愿事宜,允许个人或群体向王室提出申诉,意在解决前朝男爵叛乱危机遗留的问题、疏导因地方司法不公积累的民怨,从而向臣民施行王室政治权威。英格兰寡妇群体也借此机遇试图获得国王恩典。14世纪初寡妇向议会提交了大量请愿,1300—1330年间共有321份,1其中涉及侵占寡妇产的请愿就有117份,占所有寡妇请愿总量的36.4%。这种数量之多、占比之高的现象自然引发了学界关注。

在当代史家有关中世纪欧洲女性历史的研究中,与寡妇产相关的研究是一个重要领域。以往国内外相关研究多侧重寡妇产的历史发展和法律局限、2经济吸引力3等方面,较少关注寡妇产潜存的政治意涵,即便在论及与寡妇产相关的议会请愿时也往往侧重贵族妇女、赋予其传奇色彩和丰富的叙事性,4抑或突出寡妇作为政治冲突牺牲品的形象。5新近学术研究则出现新的取向,即试图从大量通过议会请愿来求取维护自身权益的活动,来探析寡妇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重新认识英格兰女性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

有关英格兰女性与政治关系的研究源自上世纪70年代创立的公共和私人领域二元论,该理论强调男性处于公共领域,拥有政治和法律权力,女性则被限制在家庭内部主导私人领域。

其支持者认为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女性被隔离在政治参与之外。8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史家开始质疑二元论的合理性,试图将女性作为积极或消极参与者纳入法律诉讼和政治辩论的世界,考察两性权力的现实状况以突破公共和私人领域二元性的简单对立,关注妇女在家庭内外发挥影响和掌握权力的方式。9而英国学界一些最新研究成果突破了二元论下女性权力行使仅是“例外”的基调,将女性纳入中世纪历史主流叙事,通过探究西欧各国精英女性的政治参与和影响彰显女性参与政治活动的普遍性。

本文将以古代请愿书和议会档案为原始资料,从普通法对寡妇产维权的限制切入,分析14世纪早期寡妇产诉讼存在的内在困难,进而探究当时寡妇广泛使用议会请愿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并对请愿书书写的灵活性策略进行分析,以评估其对提升寡妇产恢复几率的作用。在定性分析基础上辅以定量研究,揭示14世纪早期寡妇产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探究议会请愿机制与英格兰寡妇产诉讼之间关联,在更广阔的社会、法律和政治语境下理解寡妇产与王室政治的内在关联,从而构建起中世纪英格兰女性与中央政治权力的联系。

一、法律与局限:寡妇产诉讼

14世纪下半叶英国文学家乔叟(Geoffrey Chaucer)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描绘出了寡妇的3个经典形象,即巴斯妇人、修女和修女院教士故事里的寡妇。而贫穷是其共同的显著特点。当不怀好意的差役来到寡妇门前准备敲诈一笔12便士的赎罪金,她说:“十二便士!我的圣母,千万保佑我脱离烦恼和罪过!哪怕有这钱整个世界就归我,我家也没法凑出十二个便士。”2修女院教士描述了一位年迈的贫苦寡妇,“话说这妇人自从死掉丈夫,过的日子就非常节俭和简朴,因为资产少,收入自然有限;她凭着量入为出和精打细算,维持自己和两个女儿的生活……她吃的很少,只吃一点食物;她不用香油辣酱来调味……从没有美味食品沾过她嘴唇”。3乔叟描绘的是下层阶级的寡妇,但贫困潦倒的守寡生活正是英国妇女亟待改变的状态。为保障妻子未来的生活,丈夫会为妻子安排一份寡妇产,正如乔叟笔下商人谈起一月爵士迎娶五月女士的婚礼细节,就包括赠予新娘地产的契约,爵士对妻子说,“忠实于我,准得到三样东西:这就是基督的爱和你的贞操,还有我的产业、集镇和城堡。我把这些赠予你,按你的心愿立下特许状”。4用特许状指定寡妇产的情况在12世纪较为常见,例如,一位名为阿德拉德(Adelard)的丈夫在特许状中赠送3条半土地、家宅以及其他房屋给妻子伊索德(Isolde)作为寡妇产,若未来生育了继承人,上述财产归继承人所有。

就整个中世纪晚期而言,寡妇产授予是个非常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首先寡妇人群数量较大,学者们发现,15世紀贝德福郡成年男性的遗嘱表明其中72%有孀妻,1271—1300年间,伦敦有61%的男性留有孀妻,14—15世纪伦敦最高法庭霍斯汀法庭(Husting Court)保存的3000份已婚男性的遗嘱中有53%提及仍在世的妻子。其次,寡妇产授予在乡村和城市都较为普遍,贝德福德郡(Bedfordshire)的乡村遗嘱表明63%的丈夫授予妻子家宅供其余生居住,5%授予妻子家宅外一处房屋,2%的丈夫授予妻子1/3全部财产,还有15%的丈夫授予妻子特定土地;霍斯汀法庭遗嘱表明86%的成年男性逝世时给妻子留下财产,如土地、店铺、花园、住房、地租、客栈和酿酒屋。7然而按照习俗授予寡妇产是一回事,真正占有寡妇产是另一回事。寡妇产经常被继承人忽略,因而寡妇需采取必要手段才能维护其合法权利,到普通法庭诉讼是最为重要的的途径之一。

格兰维尔撰写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The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Realm of England)奠定了英国普通法的基调,他对寡妇产的论述反映了亨利二世时期(Henry II,1154—1189年在位)英格兰的法律生态,同时为寡妇产律法在中世纪的发展开辟道路。后世的法律专著,如《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弗拉塔》(Fleta)《布里顿》(Britton)均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寡妇产的法律规范。1笔者认为到14世纪初普通法对寡妇产的完善集中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寡妇产占有丈夫自由土地的份额为1/3。格兰维尔坚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亡夫地产的1/3。13世纪上半叶的布莱克顿则认为,若继承人同意,可稍增加寡妇产的份额;1290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III》(The Statutes of Westminster III)规定自由民有支配、买卖土地的权利,为保护寡妇权益,王国法律将寡妇产规定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占有地产的1/3。2《布里顿》描述道:“由于寡妇产的使用成为法律,即便丈夫没有任何示意她依然能得到足够的赠予……寡妇产由人们的共同法律规定,不能为任何个人所颠覆。”

第二,寡妇产不受丈夫让渡土地的影响。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第11条则规定不得将寡妇产用于偿还债务,41285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II》(The Statutes of Westminster II)第四条法案保护寡妇产不受丈夫生前分割土地的影响,5再次明确寡妇产不可让渡的原则。

第三,寡妇产的诉讼程序逐渐规范化。14世纪早期普通法根据寡妇产不同的占有情况规定了3种诉讼程序:(一)无人占有,寡妇在丈夫继承人同意后可直接进入并持有土地;(二)部分占有,无争议地产经继承人同意后持有,剩余地产的诉讼需购买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 of dower),郡长通过令状传唤寡妇指定的担保人(常为丈夫的继承人)到庭为寡妇产提供担保,若无故缺席则没收其地产、恢复寡妇产。担保人到庭后需说明地产归属,若承认争议地产为寡妇产,就有责任交付地产;若持中立不介入诉讼,则为寡妇提供等价补偿;若否定其为寡妇产,诉讼将在寡妇和担保人之间进行。后由法庭查证,若争议地产确为寡妇产,那么被告需归还土地或支付等额赔偿,其损失由担保人补偿,若无力补偿,寡妇在有生之年占有该土地待其去世后归还被告;若证实寡妇产尚未指定,被告可继续持有土地,由担保人支付寡妇产。6(三)完全占有,诉讼将送交国王法庭审理,占有人将受“取得亡夫遗留地产令状”(writ of dower unde nihil habet)传唤到庭听审,诉讼程序同上。

综上所述,及至14世纪,早期寡妇产的份额和不可让渡的原则已确定,国王法庭上的诉讼程序也已十分明确,因此当寡妇产遭受侵犯时,寡妇通常可采取普通法庭诉讼维护权益,但普通法下寡妇产诉讼有两大内在缺陷:

首先,令状制度的复杂性限制了寡妇产诉讼的成功机率。上诉人必须从文秘署购买一份合适的令状作为起始令状(original writ)开启诉讼程序,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还需购买其他司法辅助令状,且不同的寡妇产诉讼案件所选取

的令状不同。1为正确填写令状、使用正确的陈述词,起诉人要聘请精通法语和拉丁文的事务律师(solicitor),法庭上的辩护与举证也需出庭律师(barrister)的协助与辩护,其经济成本较高,并且申领令状者所受法律规范之严格束缚了诉讼的主题和补救的范围。2此外,令状从文秘署派出送到特定法庭,经审判后再从郡长或法官处将签注送回,此过程耗时甚长,加之庭审和调查过程难免出现延误或差池,因此一桩看似简单的寡妇产诉讼可能进展缓慢。3更重要的是,若无法在40天内结束诉讼,尚未恢复地产或权益的寡妇很可能从丈夫的屋宅中被驱逐。

其次,普通法对寡妇产获取条件的规定非常严格。寡妇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提出的“例外”而丧失寡妇产的获取资格,这些例外主要包括:寡婦的丈夫未真正死亡,若原告方不能拿出确切证据证明丈夫死亡,将可能导致败诉;原告与亡夫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因离婚、秘密婚姻丧失对亡夫遗产的继承权;即便证实为合法妻子,若未在教堂门前庄严地举行婚礼便意味着寡妇产赠予契约尚未达成;寡妇主张的地产并非合理寡妇产,她们传唤的证人无法证实寡妇产指定的情况,或寡妇产份额超过1/3;原告在诉讼中指定的担保人并非丈夫继承人。

随着寡妇产诉讼的普遍化,“例外”情况的具体细节愈加丰富:购买令状前寡妇曾接受部分遗产或曾表示满意而导致令状失效;结婚之日起丈夫从未占有该寡妇地产或婚前已出售该地产,又或丈夫对该地产的占有仅供其个人终身承租,再或这份地产属于丈夫前妻;丈夫生前被判为重罪犯,包括寡妇产在内的一切地产充公;妻子缺少为婚姻服务的能力(年龄小于9岁)。6即便寡妇产恢复后,也可能因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或因法官判决丧失另外2/3的地产,或因寡妇再嫁生子、明知错误占有地产却沉默不言等理由被再度剥夺寡妇产。7最后普通法还明确规定寡妇产所有权归继承人所有,寡妇无权让渡和出售,仅供余生使用且杜绝浪费和破坏地产,否则继承人可提起诉讼。8寡妇产诉讼常常因上述例外情况而被中止,胜诉之机受制于此。

尽管普通法对寡妇产有明确且完备的规定,但其对寡妇财产的保护受限于强调程序和规则的司法制度本身,从而致使中世纪晚期寡妇产诉讼的实践在当时的语境下无法得到与法律规定的有效融合。令状制度的复杂性和普通法下获取寡妇产的严苛条件限制了寡妇产诉讼的成功机率,寡妇产诉讼的成本和结果难成正比,一定程度降低了普通法庭维护寡妇权益的公信力。

二、议会请愿:优势与女性策略

在本质上,议会请愿是将国王的最高司法特权赋予大法官、男爵和司库等大臣,后者以自由裁量权处理请愿,借助议会作为施行“恩典”的场域,国王的司法权威通过对请愿书的行政化处理遍及全国。与普通法庭诉讼相比较,议会请愿在机制上有更大优势,可有效节省时间精力、降低经济成本。尽管请愿的处理程序包含书写、递交、接受和审理等环节,但一般而言请愿人只需提交文书,或在审理过程中按要求提供辅助文件如土地令状等,无需全程投入;然在普通法庭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亲自出席或派专业法律代理人参加,从而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从成本而言,在普通法庭诉讼过程中,申诉者须到文秘署花费6便士购买一份令状上呈法庭之外,还须支付额外律师费用;请愿则经济实用,起草一份请愿仅4便士,此外无需支付其它费用。

相较于普通法庭诉讼,除了程序简便、经济实用之外,请愿的另一优势是在请愿文本中运用适当语言策略以引起王室关注、争取更多机会恢复寡妇产。普通法庭诉讼强调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诉讼文本对判决影响不大,主要根据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最终判决。请愿书写虽有一定规范,审查者对请愿书涉及令状、地契等的调查也十分严格,但在表达事实的基础上,适当运用语言策略则有助于引起审理者的关注。概括而论,中世纪英格兰的议会请愿文本有3种基本策略:一是强调请愿者面临着巨大的折磨和苦难,强化国王补救臣民的道德义务,敦促王室予以合理请求;二是对那些有权有势的侵权者对无助脆弱的请愿者的肆无忌惮的非法行为予以血泪控诉,凸显二者之间强弱对比;三是强调请愿者的申诉与国王、王室私人利益的联系,甚至与公共利益的联系。

寡妇的请愿也采纳了相似文本策略。首先,她们善于描述个人面临的穷困和无依无靠的处境以博取王室同情。例如1318—1319年议会收到的一系列贫困人群请愿中有几份来自寡妇,

宣称丈夫为国王尽忠战死在前线,因地产遭受苏格兰人破坏而无依无靠,故寻求国王保护;或请求国王安排救济院的食宿,为其贫困的生活提供帮助;或因苏格兰人劫掠失去寡妇产而请求国王恩赐给她修道院或寺院的食宿。3寡妇希望强调亡夫对国王的忠诚和个人一无所有的悲惨处境,以获得王室同情。尽管所有请愿书不一定由寡妇亲自书写,有时由地方书记员帮助撰写,但书写时也要听从请愿人的口头陈述,请愿内容在绝大程度上能反映请愿人的真实诉求,即便文中分析的这些具有女性特色的策略不直接出自于寡妇之口,但也是根据寡妇这一特定社会身份制定的有助于寡妇产恢复的文本策略。

其次,通过对地方法制缺失、侵占者目无法纪、恃强凌弱,而自己则饱受压迫状况的描述和控诉,寡妇向国王反映王室司法权威遭受挑战和破坏的状况。例如,1330年伊莎贝拉(Isabella de Clinton)控诉詹姆斯(James Coterel)及其同党残忍谋杀其夫一案就是如此。4这位寡妇曾就詹姆斯所犯罪行,向诺丁汉郡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但詹姆斯出庭接受询问之后,便由4名武装扈从护送公然离去,气焰极为嚣张。当法庭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境之下,伊莎贝拉只得向国王求助,请求公正之裁决。5女性在普通法下的劣势地位使她们刑事案件的诉讼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胜诉,但在国王司法权威遭遇挑战的语境下,寡妇的请愿得到较快回应。在接受伊莎贝拉的请愿书之后,1331年召集的即审即决法庭便做出了“所有作恶者应到国王面前回应,该寡妇可到大法官法庭登记罪犯姓名,随后将相关记录送交王室法官审理,同时传唤12名陪审员听取申诉、伸张正义”的裁决,1表明伊莎贝拉以议会请愿方式,借助王室权威,达成了申冤报仇之目的。

再者,寡妇非常擅长在请愿书文本中建立其某种个人与国王或王室利益的联系。例如,1302年康沃尔伯爵夫人(Margaret of Almaine)请求国王恢复其寡妇产一案。此前她在普通法庭提起诉讼,然因国王是其丈夫财产的继承人,涉及国王财产纠纷而导致案件被搁置。可在接到康沃尔伯爵夫人向议会提交的请愿书之后,国王回应道:“让法官们聚集商议,避免以国王为借口造成任何伤害,有任何疑问应向国王求证,命令伯爵的另几位继承人将所有特许状、文件和房契送至财政署,并将保存在司库中的特许状抄本递送至财政署。”21305年伦敦平民妇女琼(Joan de Wyrhale)向雷金纳德(Reginald de Thurderle)索要寡妇产的诉讼被普通法庭所推迟,因争议地产由康沃尔伯爵占有,国王是地产继承人,被告拒绝回应。3同样她也采取议会请愿方式,并得到积极回应。琼获取令状后伦敦市长开启调查并证实该地为寡妇产,判处被告赔偿9马克9先令2便士给请愿人。4请愿人不论出身,只要在请愿书中表达与王室和国王的私人利益联系,都有助于促成寡妇产的恢复。

如果寡妇在请愿中仅采用上述策略,那么她们的文本策略只是一种广泛且普遍的策略,与男性使用的策略别无二致,但寡妇产请愿书文本的独到之处在于寡妇巧妙利用自身身份,即失去丈夫的妻子和年幼孩童的母亲,渲染其作为母亲所需承担的抚养孩子的职责,为自己塑造符合社会文化规范的“好母亲”形象,赢得国王和其他审判者的同情与支持。“好母亲”的形象符合中世纪社会文化对寡妇的要求,谁又能拒绝一位忍饥挨饿、无力抚养孩子的单身母亲?1315年克莉斯缇娜(Christina de Woderington)的丈夫在斯特林(Stirling)战死,她继承的所有领地被烧毁、动产也被偷走,只留下她和3个年幼无助的孩子。她上书国王,请求给予帮助以维系生计,直到能从寡妇产中收益。国王对此回应是拨款100马克,请愿目的达成。5同年议会上,埃莉诺(Eleanor de Percy)请求为未成年的儿子持有丈夫遗产,6尽管这则请愿没有得到直接的肯定答复,但国王要求大法官法庭核对死者身后财产清册以便作出正义判决。

寡妇不仅善于控诉施害者压迫性的权势,更充分运用女性写作的传统,在请愿书中用叙事方式讲述戏剧性的故事。柔弱的寡妇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侵犯时镇定自若、坚贞不屈、勇敢反抗,无助的受害者和残忍的暴徒形成巨大的戏剧对比,从而激发出国王、咨议会、普通法庭法官、大法官、司库和男爵等审判员的同情之心。1310年,皮尔斯(Piers Burre)的寡妻琼(Joan Burre)控诉威廉(William Estwode)伙同多人闯进她家,7不仅暴力夺走其财产,而且强迫她结婚。琼曾到法官前控诉自己被威廉强奸,可不敢正式起诉,因为这伙人正住在伦敦并占据着她的寡妇产土地。琼的家人以为她已亡故,便申领令状,土地随之被国王没收,后由汉弗莱(Humphrey Walden)购得,此人是前述犯罪团伙的一员。无奈之下,琼只得以请愿方式求得到国王援助,让那些恶徒到国王面前去回应“迫害和蔑视”的罪行。8这份请愿特别注重细节和逻辑关系,通过描述侵害者的强势,琼把自己塑造成彻底无助的受害者,面对暴行英勇捍卫其寡妇产权利。这份请愿的回应可能遗失,但《死后财产清册》(Calendar of Inquisitions Post Mortem)记录了其夫的财产调查结果,至少说明请愿吸引了当权者的关注并可能采取有益举措。1另一案例中,约翰(John Snard)的孀妻奥利芙(Oliver Snard)的寡妇产由国王授予,1330年圣卢克节(St. Luke the Evangelist)2后的第一个星期六,她住在兰开斯特公爵的切维斯顿庄园(Manor of Chelveston),这天夜里皮尔斯(Piers de Nevill)帶着一些姓名不详的“武装人员”进入庄园,“强奸、侵害并拘禁”了奥利芙,使她没有机会到法庭上诉。3这份请愿书在动词的运用上,准确而生动地描述了被告的不法行径,强化了请愿内容的可信度,结果是咨议会让治安官带着骑士和事务官到事故发生地展开调查并取证。

此外,“第一人称叙述手法”是寡妇在请愿中使用的最为独特的策略。中世纪法律文本习惯使用第三人称记录案件,但少数寡妇产请愿不同寻常地使用了第一人称描述冤屈,展现女性的真实声音,从而引起立法者的关注。洛蕾塔伯爵夫人(Countess of Loretta)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典案例,她的丈夫罗杰(Roger de Clifford)是国王爱德华一世年轻时的密友,作为旅居英格兰的法国人,她的财产在战争时期易受侵犯。1290年她提交的请愿书开头使用第三人称问候国王、表明身份,但随即转换为第一人称:“我不是他(丈夫)的继承人,通过我们的领主国王,在我的生命期限内祈祷国王的恩典……正是通过他我才得到了我所拥有的,因为我没有土地偿还他的债务,因此我祈求您,亲爱的国王……恩典。”4语气之亲密更像是一份私人信件,5这份请愿的签注表明伯爵夫人使用第一人称的策略大获成功,“她的寡妇产不受丈夫债务的影响,除非她就是遗嘱执行人”。

国王爱德华一世的寡妻玛格丽特王后在1315年向议会提交的请愿书中同样使用第一人称的策略。王后控诉她在赫尔福德市(Hereford)的寡妇产因国王令状而遭到市民拒绝:“我们曾通过法警进入该城收取属于我们的债务……从我们这里夺走所有的罚金、赎金、债券、没收财物以及其他利益,并阻止我们的法警进入该城收取债务,他们(市民)在令状生效之前就已这样做,因此我们请求你的补救。”7玛格利特王后巧妙地使用第一人称复数“我们”,强调她与国王亲密的血缘关系,也暗含两者存在的共同利益:玛格丽特王后去世后,爱德华二世将继承其寡妇产。这则请愿书恰似一份私人信件,同时因涉及国王利益而得到恰当回复:当地派出两名市民代表在某日前觐见国王,王后派代理人参加,进一步协商。

三、寡妇产请愿书:量化与分析

14世纪早期,寡妇在请愿书中运用的文本策略更能凸显其身份和性别特质,于主流法律文件格式之外强调性别叙事。这种定性分析可从客观上体现议会请愿的潜在优势。为了进一步展现这一时期寡妇产本身的特点、性质以及议会请愿的本质,笔者以从古代请愿书收录的321份寡妇所提交的议会请愿书为基础,从中析出117份与寡妇产恢复相关的请愿书作为研究样本,用量化的方式进行继续分析。

首先,笔者按照内容将117份寡妇产请愿书进行分类,各类数量及其在寡妇产请愿中的占比如表1所示。

第一大类是针对王室官员和国王的控诉,具体包括控诉王室官员的不法行为(A1)、控诉国王侵占土地和财产(A2),这类请愿占寡妇产请愿总量达66.7%,展现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寡妇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利意识。人们认为国王有权纠正官员的错误,于是到议会投诉王室官员的不法行为;又由于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庭中起诉国王,指控国王侵占财产必须依靠议会请愿。1第二类是请求国王的援助与恩典,请求许可的请愿(B1)较少,如请求准许按照地产价值购买以国王令状继续持有的寡妇产、允许得到寡妇产和亡夫其他王室领地的塔利税、要求以寡妇产交换在爱尔兰的土地;2请求国王采取的行动(B2)主要有任命法官、颁发令状,更为常见的请愿(B3)是寻求补救和干预,通常由内容零碎复杂的请愿组成。3此外,寡妇寻求国王赏赐、控诉法律缺陷的第三、第四类请愿很少涉及寡妇产,仅占9.3%。

表1凸显了寡妇产请愿最主要涉及的两大内容:控诉国王侵占土地和财产的请愿(A2)多达65份,占比60.7%;18份请求得到国王的直接干预和补救(B3),约占15.4%。这揭示出14世纪早期寡妇产问题的重要特点:一是国王侵占寡妇产是引发请愿的主要原因;二是寻求国王补救是寡妇的最终心愿。理论而言,请愿是国王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建立的司法补救机制,但在这里却变成寡妇控诉国王侵权的途径。为更深入地解读这一点,笔者对请愿书分布的时间进行整理,如下页表2所示。

表2显示寡妇产请愿提交的数量与时间存在很大关联,请愿书最为密集地出现在1322—1325年和1326—1330年这两个时段,期间英格兰均发生了重要政治变动。1322年爱德华二世打败男爵党人平息内战,为彰显权威国王没收叛乱分子的领地并将其奖励给支持国王的贵族,但未考虑贵族妻子的寡妇产,因此战后汇聚了大量控诉国王侵占寡妇产的请愿书,常见内容是叛乱者孀妻要求归还其夫领地的寡妇产部分。11326年10月伊莎贝拉王后与逃亡法国的马奇伯爵罗杰·莫提默(Roger Mortimer)联合叛变,11月逮捕国王、处决国王宠臣小德斯潘塞(Hugh le Despenser,the younger),后者生前侵占的地产均被新的主政者没收。2人们敏锐地察觉到政治形势的巨变并加以利用,控诉小德斯潘塞的侵害成为摄政时期(1326—1330年)议会请愿的重要主题,3寡妇也加入其中试图恢复被其侵占的寡妇产。

控诉德斯潘塞侵占寡妇产最典型的的案例当属伊丽莎白(Elizabeth de Burgh)的土地纠纷。作为英格兰最大的女继承人,因其夫罗杰·达莫里(Roger Damory)参与叛乱被定为叛国罪,1322年夏,伊丽莎白被胁迫同意以厄斯克(Usk)交换小德斯潘塞在高尔(Gower)的领地(后者价值不到前者一半),“否则将被剥夺在王国内的继承权”。5同年11月,国王将她关入约克监狱迫使其放弃在威尔士的包括寡妇产在内的所有领地,“未经国王允许不得与他人结婚、不得将领地赠与他人,也不得与他人订立盟约,否则将被没收全部地产”。6随后小德斯潘塞操纵原高夫领主威廉(William de Braose)起诉伊丽莎白非法侵占,使她在高夫领地尽失。1326年5月,愤怒不已的伊丽莎白在抗议书中控诉小德斯潘塞侵占寡妇产,她希望“在未来恩典能够更加公正地分配,国王法律得到更好维护、能更好地保護所有人”。7次年,她再次提交请愿书,在王后伊莎贝拉支持下使自己的寡妇产得以恢复,正义的审判终于来临。8在审判小德斯潘塞时,伊莎贝拉王后指控他非法剥夺贵族的继承权、残暴对待寡妇和孤儿,9抢夺孤儿寡母的财产成为小德斯潘塞罪行的证据。

内战结束后,英王为打击以兰开斯特伯爵(Thomas,earl of Lancaster)为首的叛乱男爵,一方面归还被他们侵占的寡妇产以彰显国王匡扶正义的司法权威、巩固国王最高司法权的地位;另一方面则由王室继续扣留2/3地产,加强对贵族的控制,因此1322—1325年间绝大部分寡妇产请愿得到了满意答复。此外,摄政者为树立新的统治权威,同时希望借助寡妇产作为打击政治对手的工具,王室对寡妇产请愿的处理也比较积极。寡妇产已然成为王室维护法律秩序、进行斡旋、谋取更广泛政治支持的工具,寡妇产请愿的处理是14世纪早期政治动荡下王室加强政治统治的重要途径。在此过程中,寡妇作为请愿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政治变迁,寡妇作为代表通过议会请愿构建起中世纪英格兰女性与中央政治权力的联系。精英和贵族阶层的妇女通过与王室的私人联系建立双方关系,中产和底层阶级的寡妇亦能借助议会请愿得到司法支持,这一实践打破了女性从属于私人或家庭领域、隔绝于公共政治权力之外的传统论断。

那么请愿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寡妇的请求?为评估议会请愿的效果,笔者将117份请愿书背面附着的签注分成3种类别:积极回复、不确定回复和消极回复,如表3所示请愿确实取得了较大成效,得到积极回复的请愿的数量是消极回复的4倍。除11份没有签注的请愿外,其他106份请愿均得到国王、咨议会或专职审判员的慎重回复,其中遭到搁置和直接拒绝的请愿分别仅1份,184份寡妇产请愿得到积极回复,另外20份寡妇产请愿因处于普通法范围内而被婉拒。

显而易见,请愿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寡妇产的恢复。尽管予以直接帮助的请愿数量较少,仅为8份,但另76份得到积极回复,或组建即审即决法庭、任命财政署男爵和司库、大法官法庭大法官、普通诉讼法庭的法官和地方行政长官为法官进一步调查,或下达司法命令责令上述官员调查、核对请愿书的具体情况,按照调查结果结合法律作出回应,2或由咨议会建议国王予以恩典,且有相当部分请愿被建议到国王面前处理(coram rege)。

寡妇玛格丽特(Margaret de Mortimer)多次提交的寡妇产请愿所获得答复就展现了积极回复的具体详情。1304年,她请求执掌丈夫生前占有的三座城堡之一作为寡妇产,对此回应是“若其夫死时占有此三座城堡,则同意指派其中一座给她”;41322年因其子叛乱、家族地产被没收,她要求得到两个庄园作为寡妇产,得到的回复是“指派官员调查请愿提及的两处地产是否为其寡妇产,在何时、因何为国王没收、没收官是谁,土地租金几何,并责令将调查结果呈递国王”,并建议“到国王面前处理这份请愿”。5一年后,玛格丽特要求恢复与丈夫共同封授的寡妇地产,被要求“到中书府出示令状和相关文书”,其他政府档案记载了要求地方看守官恢复玛格丽特寡妇地产的命令。

不确定回复的寡妇产请愿有11份无签注,但其中有6份可在官府日志中找到应继续调查、命令递交寡妇产的记录,例如1327年寡妇厄梅阿德(Ermeiard Harcla)请求恢复国王没收的亡夫地产中的寡妇产,尽管没有签注,但王室命令没收官调查请愿提及的内容、后责令地方看守官将几处庄园和房产交还请愿人;11305年,艾玛(Emma de Kent)请求归还她与丈夫共同封授的庄园,签注空白但相关档案记录表明王室政府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国王“命令法官归还寡妇产,若因特殊理由收归国王手中”。2因此这类“无签注”现象更可能是签注遗失、归档错误等人为失误造成的后果,王室本身对请愿是采取了积极举措的。另仅4份(3.4%)无签注的寡妇产请愿尚未找到相关档案记载,很可能是故意无视,从侧面反映出国王的态度。

此外,国王鲜少直接拒绝请愿人的诉求,对于普通法范畴内的请愿通常转交给普通法庭或领主法庭审理,其比重占寡妇产请愿总数的17%,由此说明议会请愿作为司法体系补充机制的性质,只处理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另需注意的是议会请愿从本质上取决于国王司法权威对臣民提供道德和法律支持的程度,国王的个人意志决定了司法权的最终践行,因而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部分请愿书时隔多年也未得到肯定回复,耗费请愿人大量心血最终却不了了之,例如1324年邦娜(Bona Fitz Bernard)请愿恢复寡妇产,对此国王命令有信仰之人到大法官法庭调查请愿内容,并质询土地看守官;3但8年后她再次为同一寡妇产递交请愿,4目前尚无相关记载证明该案得到司法补救。埃莉诺(Eleanor Fitz John)曾在1328年请求国王恢复寡妇产,因国王已将土地授予肯特伯爵埃德蒙(Edmund,earl of Kent),要求她“到普通法庭起诉埃德蒙”,因伯爵意外死亡终止诉讼,两年后她再次请愿,声称自己受到了“被阻止恢复寡妇产八年有余”之不公待遇。5在公共请愿(common petitions)成为下院制衡国王特权的时代之前,国王及其顾问班子对请愿的回应展现了王权的独断性,“国王即司法”“王在法上”仍是14世纪早期英格兰政治的重要特点,议会此时仍然是国王施行恩典的场域。

概括而言,大多数递交到议会的寡妇产请愿得到了妥善处理,议会请愿的确为寡妇提供了普通法庭诉讼之外的另一种有效维护寡妇产权益的途径。寡妇产问题无疑是14世纪英格兰妇女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寡妇产请愿受到国王、咨议会或审判员较大程度的积极回应,这也体现出王国最高司法权威对各阶层女性的包容。

结语

本文从两个方面对14世纪早期英格兰议会涌现大量寡妇产请愿的原因予以探究。一是普通法下寡妇产诉讼存在局限性:以令状制度为依托的普通法庭诉讼注重程序,诉讼周期较长,需耗费大量时间和财力;法律对寡妇产获取条件的规定十分苛刻,寡妇面临被告方提出的诸多“例外”情况难以真正恢复地产或权益。二是议会请愿具有诸多优势,不仅程序简便、省时省力、节约资金,请愿的书写更为灵活,能运用文本修辞策略引起审判员的关注和同情,提升请愿的成功机率。笔者还提出寡妇不仅善于在请愿中使用当时广为流行的文本策略,如描述个人的贫困和孤苦无依的处境、描述地方秩序混乱和暴虐横行的状况,以及建立个人与国王或王室利益的私人联系等等。更重要的是,她们善于运用一些具有性别特征的文本策略:特别强调其作为寡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任,塑造符合社会文化规范的“好母亲”形象;运用传统女性写作中的叙事手法展现寡妇的冤屈和坚贞品德;最独特的是少数寡妇还在请愿书中用“第一人称叙述手法”发出女性真实的声音;这些正是寡妇产请愿在文本上的突出特征。

寡婦产请愿的量化分析表明,寡妇产是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寡妇群体、甚至是所有女性最为关注的问题。寡妇产的恢复不仅是家庭经济问题,也是14世纪早期特定社会环境所生发出来的政治问题。透过请愿文书窥见动荡时期中央政治权力的斗争和传递,贵族妇女的寡妇产不只是一份实际存在的土地或财产,更是王室控制朝臣和贵族、拉拢政治阵营的强效武器;对底层妇女而言,寡妇产的恢复则是彰显王室司法正义的最佳典范。寡妇通过议会请愿表达冤屈是这一群体参与政治的实践,她们熟练使用的文本策略将其描述为政治斗争的受害者,虽其真实性难以仅依据请愿文书判断,但文本策略的广泛使用却表明女性同男性一样也遵守着社会惯例下中世纪晚期文化的公认准则。以寡妇为代表的女性请愿者通过议会请愿间接或直接地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构建起英格兰妇女与公共权力的联系,打破了传统的私人和公共领域二元论。

14世纪早期的寡妇产请愿约72%取得积极回复,但也有部分请愿失败。特别是有一部分请愿被驳回,重新回归普通法庭审理,充分表明议会请愿是弥补普通法不足的司法补充机制,但在特殊时期,议会请愿也用于处理普通法范畴内的少数问题,这揭示出议会请愿的另一特质,即国王意志凌驾于司法权之上。请愿机制的生命力在于它使得英格兰每个臣民,包括在权力面前失声的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建立起地方与中央的沟通渠道:自下而上地表达冤屈,而后自上而下地施行权威。这一机制建立的初衷是实现中央对地方事务的监视和把控,但投递到议会的海量请愿书需要更为系统化地处理,议会逐渐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王国的最高法庭、最高司法权力的核心。一封薄薄的请愿书承载着下情上达的重任,促使议会司法权威在英格兰社会得到有效实施,议会请愿逐渐发展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家治理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