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早期英格兰寡妇产请愿探究
2021-10-12黄嘉欣
古代文明 2021年4期
黄嘉欣



关键词:寡妇产;议会请愿;普通法庭诉讼;文本策略;女性政治参与
寡妇产(Dower)是中世纪英国乃至西欧社会土地产权体系中一种特殊类型。12世纪末英格兰大法官、法学家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便已对寡妇产予以权威界定:“婚姻订立之时(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赠与新娘的财产,若未具体指明何块地产,则表示结婚时丈夫保有的全部自由地产的1/3作为合理的寡妇地产;而在指明的情况下,寡妇产也不得超过全部自由地产的1/3。”1及至14世纪初,英格兰普通法对寡妇产的规范也非常明确,其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在守寡期间的经济生活,鼓励其继续承担家庭责任、抚育子女,或为年迈的寡妇提供养老金。在社会变迁、王朝鼎革的过程中,寡妇产这种根源流长、功能别致的土地产权也时常受到冲击。英格兰统治阶层通常以普通法的程序体系来解决社会上大量涌现的寡妇产诉讼,但在13世纪末一种新的申诉方式大为流行,为寡妇提供了另一维权途径,这就是议会请愿。
英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在议会中设立特别委员会专门处理地方请愿事宜,允许个人或群体向王室提出申诉,意在解决前朝男爵叛乱危机遗留的问题、疏导因地方司法不公积累的民怨,从而向臣民施行王室政治权威。英格兰寡妇群体也借此机遇试图获得国王恩典。14世纪初寡妇向议会提交了大量请愿,1300—1330年间共有321份,1其中涉及侵占寡妇产的请愿就有117份,占所有寡妇请愿总量的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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