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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确定与保护

2016-11-14黄远珍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保障

摘要:权利主体界定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核心问题,涉及到权利内容及其保护模式。2014年发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将其著作权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仍未将主体明确化,不利于实体权利的保护。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等任务,我国出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趋势。众创的权利主体广泛,“众创”理念倡导合作创新。本文将以“众创”理念为视角,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及其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权利行使;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77-03

作者简介:黄远珍(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中南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创造的商机无处不在。在巨大商业利益的诱惑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指出:制订符合创新创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努力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创新创业依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向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呼吁加强创新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制度构建族群独立控制传统文化资源,排斥他人歪曲性利用或不正当商业利用的法律机制,方能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1]。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而言,其体现为著作权保护模式。

(一)权利主体属于族群

众创是开放式创新理论发展深化和成熟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创新的主体不再是传统的企业,而是没有明确指向的普通大众[2]。国家通过政策引导,降低了创新门槛,发挥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各类青年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主力军作用。

就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对于现实情况中出现的主体较多的情况,有学者认为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当坚持个人优位主体、集体常态主体、国家候补主体的基本顺次,即只有在不能够确定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再考虑将集体、甚至国家认定为权利主体[3]。此种排序方法不仅不利于将权利主体明确化,更无法将权利实体化。个人不能很好地代表集体意志,国家无法行使权利而只能辅助传承,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上述二者均不能作为权利主体。现在,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层面,“群体、族群或社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已被主流的学术观点所认同。201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意见》第5条(权利归属)也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

(二)在具体规定中增加传承人与演绎者义务

针对此,有学者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地、或者基于文化交流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流出起源地而形成的实际传承地、实际使用地、实际控制地的民族、族群、社群、家族或者家庭所有[4]。探究立法原意,往往是要平衡各方权益,使社会文化秩序得到良好维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领域的重点主要是鼓励其发展,丰富其内容,利于其传承。一个民族群体中,维持民间文学艺术生命力的往往是传承人、演绎者,经过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努力,使其不断流传,实现持续发展。因此,在不变更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为权利主体的情况下,应当增加上述二者的义务内容,使群体中带头人的力量凸显,增强团体竞争力乃至民族或地区凝聚力,促使新时代融汇原文化。

二、权利行使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法人制度的外部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已经大大促进了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提高了社会公众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必须以权利人的授权为前提,而且这二者之间是明确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此,通过这样的内部组织制度进行集中授权有可能实现作品的使用、传播与权利回报共赢的结果[6]。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模式,可将各级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职能扩大、监督强化,促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行使落到实处,做到真正有利于保护与传承。在创新创业浪潮的推动下,协会应着重于增强自身协调能力与应用能力,适应新的网络环境,使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更有成效。

集体作为权利主体最大的制度障碍即是如何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因此应着力构建集体权利保障模式。我国的法律主体主要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在诞生初期可能是自然人所为,但随着社会发展,寻求特定的个人并无现实可能性,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是一种集体行为。因此,将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已经将自然人排除在外,可以考虑借鉴法人制度[7]。法人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8],它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团体,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并独立担责。在“众创”所要求的迅捷高效的时代背景下,民间文学艺术采用集体版权模式,将其作为独立主体并以法人形式呈现,可以明确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缩短民间文学艺术民事侵权等案件的处理时间,为确定权利归属提供制度保障,有助于永葆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

(二)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不同法律主体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涉及相关主体较多,其权利主体也需深入探究。从目前学界研究成果来看,集体和个人二元结构主体说和个人主义作者说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及演绎主体;多层次主体说和国家主体说将其行使主体或管理主体当作邻接权主体和著作权主体;司法实践中也未完全确定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9]。

首先,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在我国是难以施行的。以民间音乐为例,音阶、调式、曲式结构、旋律等方面,几乎每个民族都各有特色。目前国家在建立健全民间音乐资源的获取、收集、保存的制度仍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为难以在短期内组织起来一支既通晓各地民歌又熟知《著作权法》的工作队伍[10],且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所以国家不适合成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其次,政府主体侧重于管理及指引。其所发挥的作用在于制定和实施国内法,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延续、发展创造各种条件,同时把合理的保护制度推出国门,使之成为国际法规则[11]。尽管我国各民族基本都有自己的聚居区,但相互的交流和融合从未停止过,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已经不是专属于某一个范围或空间。立足实际,将政府确定为直接权利主体多有不便,应当更加明确“群体、族群或社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身份,由政府实行间接管理,宏观调控为宜。

再次,再创作人在一般情况下享有主体权利。再创作人的创作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创作活动,不是对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复制,因此,再创作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肯定性和否定性要件,再创作人便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12]。可以说,在众创背景下,再创作不仅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推陈出新,而且其物质实体的创造、科技元素的融入,更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权利保障

(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财产权利的欠缺

我国是世界现存的唯一的与古文明一脉相承的国家,然而我国的文化艺术却经常处于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偿利用甚至盗窃的被动局势[13],从《功夫熊猫》以中国元素为基础而为美国赚得世界的口碑便可窥知一二。因此,在全球一体化浪潮中保持文化的独特,在全国聚力创新的时代坚持文化的原创性,都需要法律工作者立身时代,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财产权两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具有明显的不同,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对于上述权利似乎并不能全部享有[14]。《意见》第6条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包括:(一)表明身份;(二)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三)以复制、发行、表演、改编或者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此看来,此意见稿只将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列入了内容范围,而在本稿第14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六种权利时,也未提及其财产权。笔者认为,在他国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侵权案件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对我国文化事业及产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在互联网的带动下层出不穷。因此,增加《条例》中关于权利主体财产权的规定势在必行,这对于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体系、保障族群发展权意义深远。

(二)权利保障机制优益探究

2015年3月2日,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随着互联网、开源技术平台等对大众创业者的普及和开放,个体能够成为产业资源的组织者,去中心化的自组织生产开始出现,传统大规模生产模式逐渐向柔性化、智能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按需生产、规模定制正在变为现实。”因此,在“众创”思潮鼓舞下,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网络化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它融入时代,有利于增强其生命力。

首先,就民间故事、传说等来说,可以采用“传统文学+现代演绎”的模式,增加其中的趣味性,使其便于理解;线上可以采用角色扮演等方式,给予观众真实、生动的互动体验。其次,民间歌曲、器乐可以与线上音乐结合,在完好保存其内容与形式的同时传播到更大范围的受众,探寻使其国际化的道路。再次,民间舞蹈、戏曲应借民族知名艺术家之手弘扬传播,如白族杰出艺术家杨丽萍的《雀之灵》使本民族文化历久弥新,广为人知;而“杨丽萍设计”、“昆明孔雀杨丽萍设计店”等网络店铺在响应众创口号、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有效传播了民族文化。最后,民间绘画、图案、雕塑是最为稳定的展现方式,作为一种民间传统艺术的物质载体,在保持民族文化内核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拓宽其文化影响力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邓社民.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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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J].知识产权,2015(7):61-64.

[4]严永和.如何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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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7-68.

[9]邓社民.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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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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