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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融资担保可得性影响因素分析

2021-10-11李永坤孟光辉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8期
关键词:融资主体农业

李永坤 孟光辉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 泰安 271018)

一、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业融合来带动农业增产增收,是实现小农户经营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而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其经营模式顺应了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变,也为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路径选择(付飞翔,2013)。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涉农行业的弱质性及相关政策滞后性等问题的存在,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问题,因此,2015年7月,我国指出要建立起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积极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向农业领域,放大财政支农效应。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应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要推动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创新开发担保产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目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发展驶入快车道,2017~2020 年,全国农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91%,放大倍数3.4倍,政策性职能逐步发挥(杨梦帆,2021)。然而根据现实状况,由于农户自身的担保能力有限、农业信贷服务及相关配套机制的不健全、农业担保抵押物范围狭小等问题的存在,一度致使农户在争取农业融资担保时陷入困境,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农户“融资难”的实质就是“担保难”的问题(秦红松,2014)。那么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农业融资担保的因素究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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