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公款消费与费用操纵
2021-09-28罗正英权小锋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21年5期
李 佳,罗正英,权小锋
(苏州大学 东吴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引言
在职消费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和契约不完备性的产物,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但是过度的在职消费会转变成公司的代理成本[2],国有企业中严重的在职消费甚至会发展成为高管的隐性腐败问题[3]。公款消费常常是隐性腐败的来源,包括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董事会费、通讯费等,特征主要表现为消费性现金支出。政府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刚性管制使得显性激励不足,作为“内部人”的管理层往往会最大限度地寻求在职消费[1,4],以至于国有企业的“三公”开支较大,上市公司消费性支出较为严重,即公款消费问题十分突出。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为“八项规定”),严格监督记入费用中的公款消费具体内容,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成为监督考核的重点科目。对于国企管理层来说,违反“八项规定”会影响其晋升,严重者甚至要受到纪律处分。因此,“八项规定”实施后,销管费用规模得到了显著抑制[5],三公开支等公款消费明显下降,但很多事例表明国有企业管理层通过费用操纵来规避“八项规定”的监管,例如:金融界网站2014年4月17日报告,中国铁建等12家国企为应对中央“八项规定”,在年报中不再列报业务招待费,而是计入其他会计科目中作模糊处理;《中国会计报》2014年4月25日报告,一些国有企业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固定资产”,甚至利用“在建工程”科目来规避“八项规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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