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重视法治的一个典型判例

2021-09-27郝铁川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0期
关键词:通奸军火杀人

郝铁川

过去,一些同志误认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革命战争年代的人民司法,是一种“大众司法”而非“精英司法”,因而存在讲法律不够的问题。但揆诸史料,并非如此。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根据地,1943年6月29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下达了这样一份死刑复核判决书: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覆判判决书 检字第1143 号

被告郭友则,女,年22 岁,壶关道安村人

被告郭贵法,男,年37 岁,壶关道安村人。

上列被告因通奸预谋杀害本夫事件,经本院覆判如下。

主文

郭友则、郭贵法因通奸盗用军火地雷,预谋杀害郭怀兴,并危及边区治安等行为,均处以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事实

郭友则系本案被害人郭怀兴之妻,于民国23年结婚。三年前,即公开与郭贵法勾结通奸,二人企图设法结为夫妻,遂屡起谋害本夫郭怀兴之心,及至本年二月初六日,即决定谋杀之计,当晚由郭友则秘赴其娘家哥处(她哥任村武委会主任)盗取地雷一枚,交付郭贵法携带。自己拿着木板等物,于深夜人静之时,二人秘将地雷埋伏在郭怀兴送粪所经之路口,待其路过炸死,以完成结婚之愿。翌日,郭怀兴果中其计,地雷踏响,重伤数处。左眼被炸失明,虽未毙命,已近残疾。后经壶关县政府破获,判处极刑,送本院覆判。是为本案之事实。

理由

政府为什么判了他们的死刑?

1.主要的是扰乱边区治安,危害广大群众:郭友则、郭贵法二人将地雷埋伏于路口,埋放时间(自埋好到爆炸)达六小时之多。埋放地点适为必经之要路,虽主观企图仅在炸死郭怀兴个人,但客观上随时有炸死我广大群众及军政人员之危险。特别壶关乃边沿地区,敌寇奔袭出扰,我方军民均须夜间转移,军队攻击敌人,亦须夜间行军,设若不幸在我军民转移或行军之际,取道经此,地雷爆炸,则杀害之大,尚堪设想。其方式之毒辣,罪行之结果,已与一般的普通杀人案有基本之区别。

2.通奸预谋杀人:该犯等通奸数年之久,本夫郭怀兴一贯隐忍不言,竟更一步生谋害之心,亲将地雷埋于郭怀兴路过之处,待其炸死,以便结婚。虽郭怀兴身伤未死,但该共同埋放地雷、共同预谋杀人之行为,供证确凿,已完全成立。

3.盗取军火危害抗战:时值根椐地物质困难之际,尤其军火制造不易,该犯竟偷盗杀死敌人之军火,杀伤自己人民。不但消耗我们之军火,而且杀伤我抗日人民,破坏军事工作,危及抗战。

总之,本案判处之根据及理由,因其杀人方式之毒辣,波及范围之广,罪行可能危害边区之大,不能简单认为普通刑事之杀人未遂,而即以此论罪之定刑。此为本案量刑之重要关键,必须充分说明之。至于用地雷杀人,虽法无明文,但根据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条例之精神,从重论处,处以死刑,则毫无疑问。合以刑法第239 条、第271 条、第187 条,及边区危害军队及妨碍军事工作治罪条例第2 条第4 款、刑法第51 条第2 项、第37 条和刑诉法第291 条之各规定,覆判如主文。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旧址 资料图

高等法院军检处

审判长推事 杜青史

推事 梁朝俊

书记 李 朴

中华民国32年6月29日

(选自晋冀鲁豫边区司法通讯创刊号)

我看了这份判决书,着实有些惊讶,没有想到在那样一个炮火纷飞的年代,我们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高等法院竟能有与今天相比,水平也不相上下的判决书。我将此判决书分别发给了我在上海高院刑庭担任审判长的学生肖伟琦、上海一中院刑庭担任审判长的学生马燕燕,我们三人经过在微信群里的讨论,一致认为:

第一,这份判决书具有清晰的罪责刑相适应理念。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的表现之一,就是设立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而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这份判决书从危害公共安全、共同预谋杀人及窃取军火三个方面,指出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其方式之毒辣,罪行之结果,已与一般的普通杀人案有基本之区别。”这是对其从严惩处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这份判决书的最大亮点是“理由”部分。释法说理是对判决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判决书对虽然杀人未遂,但为何要重判死刑,从作案手段、作案原因、是否有预谋以及危害性等各个方面,作了详细阐释。说理部分从危害公共安全、共同预谋杀人及窃取军火三个方面的社会危害性论述,充分有力;适用法条先引用刑法,再引用条例,最后引用刑诉法,层次分明,这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称得上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即使在今天,也算是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理由部分,法官没有仅从杀人偿命这点来简单处理,反而是从犯罪细节证实了社会危害性,结合了当时根据地的形势与政策加以论述,比我们现在许多裁判文书都写得更充分,值得学习。现在一些法院的死刑判决书写得较简单,表述多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死刑。释法说理不够充分。

当然,今天的刑事立法技术和刑罚适用技术较之过去毕竟前进了许多。若按今天的要求,这份判决书还有值得改进之处。例如,判决书主文没有对牵连犯及竞合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本案两名被告人为了杀死郭友则之夫郭怀兴,先是盗窃军用地雷,之后将地雷埋在路口,郭怀兴路过踩踏地雷,身负重伤。从现代刑法学原理来看,盗窃军用地雷系杀人这一目的牵连出来的犯罪行为;而在路口埋地雷,虽然为了杀死郭怀兴一人(故意杀人罪),但两名被告人对可能殃及的无辜百姓生命又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种罪名,系竞合犯。对于竞合犯,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对于牵连犯,如果能够查明系出于两种目的而实施的两种行为,可以数罪并罚。而这份判决书并没有体现择一重罪和数罪并罚的刑法原则。但这完全是今天的刑法理念,不能苛求于78年前的前辈。

总之,瑕不掩瑜,78年前的革命根据地的一份判决书,放到今天,也是合格的裁判文书,并且在释法说理方面,比今天许多同类裁判文书还要优秀。这表明,革命战争年代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理念是不可低估的,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光大的。

猜你喜欢

通奸军火杀人
绑架杀人潜逃24年终落网
可怕的杀人风
规制通奸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可怕的杀人风
对通奸问题的法律思考
各国对待“通奸”态度大不同
威牛修车通:只卖军火不上阵
短评
杀人的泳池
台破获“最强军火走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