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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2014-09-10

方圆 2014年23期
关键词:通奸房事公权力

官员“通奸”的权力印记

所谓“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十八大以来,反腐之风劲吹。而很多官员的落马,似乎都与“房”有关,不是房地产,就是“房事”。而谈及“房事”落马官员,大家普遍认为对男性官员来说, “通奸”似乎不需要理由。如果有钱有权,“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情况,容易让人理解。而如今女官员的落马部分也被冠上“通奸”的名号,可见这等苟且之事并不是“良知”所能支配的。

落马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此前常用表述是“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或“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相比之下,“通奸”是措辞更激烈的道德贬义词。或许因管不住下半身的官员越来越多,中纪委网站曾刊文《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将“通奸”定性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强调应该给予党纪处分。

“通奸”的男女官员并非做得到那样的高尚,只是纯粹的借“通奸”来找一点俯首听命以外的乐趣。而与他们通奸的男女亦基于同样纯粹的理由、并不打算从“通奸”中得到额外的好处的话,这样的“通奸”也不能叫做罪,而是一种“信陵君醇酒妇人”般的风雅。然而,当一个人的身份被打上了官的印记,就已然身处利害的浪尖。那些个情愿和他们“通奸”的人的动机是否仅仅受性欲的支配就很是一个问题了。

当然,这种动机不纯的“通奸”其实不能叫“通奸”,而应该叫“性贿赂”。 于是乎事情其实无比简单起来,“性受贿”是不是罪?毫无疑问就是犯罪,因为这类交易用出卖公权力来谋取性满足,实际上是一种公权力的寻租行为,而且在危害性上并不逊于金钱受贿。

盡管法律很难判定“通奸”者的动机,但法律却可以找到和官员“通奸”者是否得到来自公权力的好处的证据。中国有句古话,叫“名正典刑”。倘若明明是“性受贿”之罪,却判个“通奸”,把公权力的寻租行为置换成一个私人的道德问题,这就叫做“名不正、言不顺”。

“名不正、言不顺”,何足以惩前毖后? 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应该是人人得公平、人人享人权、人人有尊严的社会。任何人,包括罪人都应得到公平的对待、公正的审判,都应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与尊严。(文/秋日已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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