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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商人”蚂蚁搬家掏空国企

2021-09-27郭红敏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0期
关键词:梁某法定代表王某

郭红敏

“空手套白狼”无偿占有两套房产

1993年1月,注册投资200 万元、隶属于江苏省南京市委组织部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南京晖宏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晖宏公司”)经南京市计委批准设立,时任南京市委组织部高层人才管理中心副主任的干柏铙担任晖宏公司总经理。

1998年9月8日,南京市委组织部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晖宏公司整建制划归南京市政协办公厅行政处,南京市委组织部随之把干柏铙调到南京市政协,他后任市政协办公厅下属南京市协通经济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正处级的市政协办公厅调研员。2000年年底,干柏铙退休,但他继续管理晖宏公司。从1993年10月直至2010年8月6日公司注销,他一直担任晖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管理、经营公司业务,公司的财务支出都必须要他签字盖法人章。

2002年12月,南京市政协下发通知,与晖宏公司脱钩,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晖宏公司脱钩后办理改制手续。晖宏公司也做了一些改制方面的努力,但一直没有办理改制手续,晖宏公司仍然是国有企业。晖宏公司脱钩时,账户上还有几百万元资金,有一些借款、投资收益没有收回,还有两套房产——1994年9月、1999年8月,晖宏公司获得了建邺区汉中门大街31 号华园1 号102 室和101 室的产权。

2002年12月月27日,干柏铙成立了南京协宏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宏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主要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销售,干柏铙出资90 万元,占股90%,当时身兼晖宏公司和协宏公司出纳的王某未出资,代干柏铙持股10%,法定代表人是干柏铙。实际上,协宏公司是由干柏铙控制并享有100%股权的私营公司。在干柏铙的运作下,协宏公司使用晖宏公司的职工为其打工。

2004年,干柏铙授意这两家公司的会计梁某及出纳王某把晖宏公司的两套产权房无偿变更到协宏公司。梁某、王某汇报说,若如此操作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干柏铙觉得不如直接变更到个人名下,不出购房款,无偿占有这两套房屋。于是,干柏铙就象征性地跟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尹某作了汇报,书面报告称因为晖宏公司要注销,要把晖宏公司两套房产变更一下,但在报告里并没有说明要无偿变更房产到个人名下的实情,尹某的批复是按照有关规定办。

从房产交易部门拿回房产买卖契约后,干柏铙自己估算了市场价格,晖宏公司分别以40.87 万元、40.68 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套房屋转让协宏公司,干柏铙分别作为晖宏公司和协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梁某和王某分别作为晖宏公司和协宏公司的代理人签字,干柏铙加盖了晖宏公司和协宏公司的公章。梁某和王某缴纳了契税,将晖宏公司的产权变更到协宏公司名下。

在干柏铙的安排下,2005年4月16日、5月31日,梁某和王某把上述两套产权从协宏公司无偿变更到干柏铙自己名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供图

“蚂蚁搬家”式贪污1300多万

2002年,协宏公司成立之后,晖宏公司虽然已经不经营了,但是账上还有一些原来的投资回款、借款回款等,此前公司主要是对外投资收益。

1994年到1995年,晖宏公司向南京市高新区财政局借款70 万元、向南京市财政局借款160 万元,这230 万元是用于公司投资,到案发时也没还,注销晖宏公司时两家财政局也问过,后来不了了之。

1997年到1999年间,晖宏公司向交通银行贷款600 万元用于投资,这笔钱半年内以晖宏公司名义全部归还。

晖宏公司和南京市政协脱钩后,干柏铙对梁某、王某说,晖宏公司脱钩了,跟私营企业没有区别,他个人说了算。干柏铙认为,晖宏公司已经没有经营业务,上级主管部门对晖宏公司也不再监管了,不如借机把晖宏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个人的协宏公司,归其个人所有。于是,他陆续安排王某从晖宏公司账户上转账到协宏公司。

王某证言证明:因为晖宏公司与协宏公司之间没有经营业务,晖宏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干柏铙安排将晖宏公司的账上资金转到他个人成立的协宏公司,是违纪违法的。他作为公司的出纳,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是干柏铙经常说晖宏公司跟私营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晖宏公司的资产处置都是他说了算。

因为晖宏公司与协宏公司之间没有经营业务,在调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从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干柏铙分七次共计转移1300 多万元国有企业晖宏公司资金,这些资产主要来源于晖宏公司在2010年抛售持有的南京银行原始股,另外再加上晖宏公司账户上原有的资金。这些资金被干柏铙采取蚂蚁搬家式的手段,转移到了个人的协宏公司账户,之中的大部分被转移到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购买理财、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协宏公司对外投资和借款获利。为了掩人耳目,晖宏公司的账册被他擅自处理掉了。

2010年晖宏公司注销之前,干柏铙没有向南京市政协任何领导汇报晖宏公司当时的资产情况。2010年从晖宏公司转入协宏公司的资金,在协宏公司的记账凭证中没有反映。其中2010年8月晖宏公司注销后,三笔资金是在晖宏公司注销前贪污晖宏公司资产的延续,因为在晖宏公司注销时,账户内资金还未转移完毕,所以在注销后,又有三笔转移资金的行为。

>>视觉中国供图

2010年1月15日,晖宏公司向南京市政协机关行政处请示注销。同年2月,南京市政协办公厅向市工商局开具情况说明:原挂靠南京市政协行政处的晖宏公司,于2002年根据政策规定已与我单位办理了脱钩手续,脱钩以后,该公司一直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以往的各项债权债务已由该公司清理完毕。同年3月18日,南京市政协办公厅在申请报告上同意晖宏公司注销。

2010年8月5日,晖宏公司向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南湖工商所申请注销登记。上边记载: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有干柏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经营性质:国有;主管部门一栏有南京市政协办公厅盖章并签字同意。2010年8月6日,晖宏公司被核准注销。

贪污1450多万获刑12年

2019年11月15日,南京市监委将干柏铙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指定浦口区监委管辖。该委于2019年11月18日开展初核,并在初核阶段掌握了干柏铙涉嫌侵吞晖宏公司所有的两套房产产权以及将该公司账户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贪污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25日,浦口区监委决定对干柏铙以涉嫌贪污罪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8日,干柏铙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2020年4月25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近日,南京市政协办公厅原正处级调研员干柏铙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1年,干柏铙利用担任晖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4月,被告人干柏铙利用担任晖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房产交易的方式,将晖宏公司所有的位于建邺区华园1 号101 室、102 室无偿转移至其个人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协宏公司名下。经浦口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套房子在2004年4月15日的公开市场价格均为人民币55.7 万元,该两套房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11.4万元;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利用担任晖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国有资产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将晖宏公司账上资金转账至协宏公司账户的方式,将晖宏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341.37 万元据为己有。

2020年8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干柏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万元;被告人干柏铙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干柏铙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其没有贪污的故意,将晖宏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协宏公司是为了继续公司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对其以协宏公司名义替晖宏公司还债的事实未予认定;其检举他人犯罪应予查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交的审查意见为:干柏铙贪污的主观故意不仅有其客观行为证明,还有其在调查阶段多次供述、梁某和王某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玄武公安分局后宰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就干柏铙检举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受疫情影响,目前尚未调查完毕,还不能形成结论,因此,干柏铙检举揭发尚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干柏铙贪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不开庭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干柏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3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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