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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09-27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1期
关键词:领队李先生樟树

修剪自家树木被罚14万合法吗?

上海市松江区明华路绿洲比华利花园是一个别墅小区,住在这里的李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头疼事。

今年1月20日,他请人来修剪一棵香樟树,这棵树是他在2002年花费1.1 万元买来的。

此前他将树种在院子内,随着香樟树越长越高,遮挡了家中的阳光,几年后,李先生又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外。又过了数年,香樟树继续生长,再次挡住了院内花草的阳光,李先生这才决定将香樟树修剪一番。于是他请来工人,将树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 米多高的主干。

然而,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却是,他因此被其他居民举报了。经调查,城管工作人员向李先生开具了一张行政处罚书,认定李先生“砍伐”树木,罚款14.42 万元。对此,城管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解释:个人在未得到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是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的。

对于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李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同时,他也感到很疑惑:为什么“修剪”自己买的树,还要被罚如此高昂的罚金?

律师点评:

香樟树是砍伐而不是过度修剪

即便这棵树是李先生买的,但因为数年前种在院外,已属于公共绿化范畴,如果需要修剪,只能通过养护部门进行,同时在修剪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标准执行。此外,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居民才能自行处置树木,那就是树木在自己家院落内,且树木胸径小于25厘米,否则如果树木胸径大于25厘米,即使修剪种在家里的树木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树种不同,认定“过度修剪”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处理标准也就不同。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的《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李先生“修剪”的是一棵香樟树,其中香樟树“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枝干,如果再往下剪,就属于“砍伐”,而李先生已经把香樟树砍成了树桩,因此是砍伐而不是过度修剪。

“砍伐”罚款有法可依

2021年2月4日,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李先生砍伐的树木种类进行了认定,认定结果为香樟树。并且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对树木价值进行了认定,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28840元。

由绿化部门认定了被砍伐树木的品种、价值后,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所以行政部门对李先生给予了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16岁高中生沙漠探险遇难!谁该对悲剧负责?

近日,一则“16 岁高中生沙漠探险身亡”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一名高一学生参加某协会组织的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项目,其间意外身亡。

这是一项由某协会组织的青少年探险活动,要求6 天80公里徒步穿越腾格里沙漠。活动第三天中午,一名来自北京的高中生在行进途中多次倒地,最后不幸遇难。

该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活动是收费的,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逆商培训。”他们作为主办方有相应的风险预案,此活动合规,也经过了家长们的同意。

参加该沙漠探险项目的一名学生对媒体表示,整个探险队伍由8 名高中生、2 名领队和1 名司机组成,没有进行专业体检,只是出发前要求参与者提供健康证明。该学生还透露遇难的郑同学曾因体力不支滚下沙坡。

“有人说他脸色已经不行了。我跟着一个领队过去看情况的时候,他当时晕过去了。”事发当天一名领队缺席,另一名领队在郑同学体力不支的情况下让他坚持。7月29日中午,发现异常。下午2 点救护车赶到,郑同学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提到,一个领队与8 个未成年人走腾格里沙漠实在是太危险!最匪夷所思的是这项探险活动,居然没对讲机、没保障车等基础设备,就连一名随行医护人员都没有。那么,这场探险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悲剧发生后,作为组织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点评:

在“白银马拉松越野赛”事件之后,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要求活动组织方在对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整体评估的同时,活动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相应的安全监管和监督。对于越野活动中所需的相应设备装置,进行严格审核。体育总局更是暂停了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等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案例中提到的某协会仍然组织学生参加危险性较高的沙漠徒步探险活动,其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协会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关责任。一方面,组织方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鉴于参与者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以及本次活动的教育意义,组织者兼具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教育与管理职责,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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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毅

邮箱:

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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