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六:错认年龄该怎么办?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1期
李立众:四种处理结果
第一,未成年女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误以为其已满十六周岁,诱惑其发生性关系。这一年龄错误是行为人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没有正确的认识,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犯本罪的犯罪故意。同时,行为人也没有奸淫幼女的犯罪故意。
第二,未成年女性已满十六周岁,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诱惑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其并未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这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情形,该行为就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未遂犯。
第三,未成年女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误以为其不满十四周岁,诱惑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成立强奸罪(未遂犯)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既遂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对此应以强奸罪(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未成年女性不满十四周岁,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诱惑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跨越了(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抽象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具有同质性,故可成立轻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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