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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现状

2021-09-26郭莎莎刘红星

中国医药导报 2021年23期
关键词:药品报告

郭莎莎 刘红星 王 冰 魏 莉 王 芳

1.沧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河北沧州 061000;2.河北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90;3 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河北石家庄 050090

2019 年8 月26 日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确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其中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1]。药物警戒所关注的内容已不拘泥于药品不良反应信号,还涉及到药品误用、滥用、过量使用、药物间相互作用、缺乏疗效等其他药品安全问题,贯穿于药品前期研发和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中,而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制度实施后的责任主体[2-3]。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以落实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因此,分析研究当前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现状,为监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药物警戒制度提供参考,推进持有人完善药物警戒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2019 年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是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内持有人第一次撰写,反映了企业年度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运行情况、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风险识别与控制情况、上市后研究情况等信息[4]。本文通过对药物警戒年度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河北省内国产药品持有人药物警戒现状,探讨持有人如何完善药物警戒体系,提升药物警戒工作水平和能力,强化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以期为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提供借鉴,为监管部门制订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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