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背景下考核制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09-26然娜阿哈提张欣雨范霖杰李瑞锋
中国医药导报 2021年23期
罗 鲜 然娜·阿哈提 杨 子 张欣雨 贺 楠 王 薇 范霖杰 李 丹 李瑞锋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
2017 年7 月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颁布实施,随后,保障《中医药法》贯彻实施的各种实施细则和暂行办法也相继出台[1]。其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对传统中医医师资格的管理进行改革与创新,规定了传统意义上的医师资格考试不再是获取中医医师资格的唯一方式,由此开创了分置并行“双轨制”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3-4],从“考试制”转变为“考核制”,这是质的转变[5],有利于对中医人才的松绑,让有能力的民间中医转正,从而更好服务于基层百姓。但目前考核制尚处于探索阶段,考核机制尚未完善,不利于考核工作的平稳推进。为此,本文从我国考核制发展现状出发,对考核制工作的材料审核环节及考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探究相应对策,为今后的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1 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制发展现状
1.1 地方配套制度修订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2]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地方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细化《暂行办法》[2]的相关规定。据统计,青海省于2018 年5 月率先印发了《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6],内蒙古自治区紧跟其后,于6 月份印发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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