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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薪酬及劳务支出会计核算探讨

2021-09-26舒小燕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商业会计 2021年16期

舒小燕(中山大学 广东广州 510275)

一、引言

2015年10月,财政部颁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施行。2017年10月,财政部颁布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要求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下,为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同时要执行预算会计,在传统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即“双基础”,在反映预算执行信息的基础上反映资产负债等财务信息“双目标/双功能”,要求在分散细化决算报告基础上编制反映整体财务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双报告”。预算和财务两大会计核算系统构成了政府会计制度的两大系统,这两大系统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两者无论是在核算基础、确认时点还是在核算范围上都存在较大差异。

二、高校薪酬及劳务发放概况

高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机构,承担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这些职能均需要由人力资源来开展实施,人力资源毋庸置疑是高校的核心生产力,而对人力资源的成本支出,主要体现在高校支付给人员的各类酬金上。根据人员与高校的聘用关系、支付酬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及对酬金的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的不同,高校支付给人员的各类酬金主要可以归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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