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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判决项目的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研究

2021-09-19解以黎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9期

解以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Torremans(2009)指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打赢官司只是整个判决过程中的一小步,还有更复杂、更漫长的工作等着他。因为胜诉方试图执行判决,另一方面,败诉方也试图阻止判决的执行[1]。为了改善各个国家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各行其是的消极局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①曾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仅有五个缔约国,并不能满足该公约目的。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了《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基本删除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2019年在荷兰海牙签署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或本公约)适用于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并且不排除违反国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的判决。尽管以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基础,但这一问题仍然是谈判的重点,并一度成为中美欧达成共识的障碍②。我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学者王迁教授曾在论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于该《公约》中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实有研究的必要。”因而笔者在下文将会展开论述海牙判决项目的相关条款,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论述中国之考量。

1 海牙判决项目中知识产权侵权条款的必要性

1.1 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

在商品贸易的早期,学界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基本无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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