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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制度的技术特征与司法实践优化探析

2021-09-18李菁菁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李菁菁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跨领域、跨学科研究需求的与日俱增,法律、农学、金融等传统学科与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逐渐交融,呈现出“区块链+电子证据”“区块链+农业”等新型研究模式。《经济学人》将区块链描述为“信任机器”,区块链概念“布道者”安东诺普洛斯也宣称区块链代表“可信的人”到“可信数学”的转变[1]。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效力给予充分肯定,但当前区块链存证制度自身理论方面仍存漏洞,因此,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区块链+法学”的研究任重道远。

一、区块链存证的法律依据及技术特征

(一)区块链存证的法律依据

1.明确电子数据实质地位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将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种类纳入立法的基础上,对其独立证据的地位给予充分肯定。

2.规范电子数据形式规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2款对电子数据部分形式进行规范。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七条对电子数据提取方法进行规制。此外,《电子签名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件要求,第八条则对数据电文真实性审查的相关因素进行详细阐述。

3.指导电子数据实践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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