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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中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2021-09-16申晓雨曾祥瑞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5期
关键词:企业

申晓雨 曾祥瑞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企业将成为数据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主要市场主体。本文尝试从企业的视角,对我国当前数据治理现状进行观察,分析企业在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并对我国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Cover Story

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是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问题。数据保护是数据利用的必要基础,数据利用是数据保护的目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也强调了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保护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现实中,我国在数据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数据利用领域尚未建立必要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另一方面,多年来国家虽持续强调加强数据保护并取得可喜成效,然而個人信息侵权、企业之间有关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数据治理制度,值得认真思索与探讨。

数据利用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数据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简单而言,数据相关法律规范所称的“数据”既包括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包括非个人信息数据。从数据的法律属性来看,数据权益既包括人格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

数据财产权益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已在《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予以确认,而对于数据的财产权益,《民法典》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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